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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兩船碰撞的法律糾紛

2015年2月11日,長榮海運旗下一艘名為Ever Smart的集裝箱船在迪拜西南的Jubel Ali港出港時,當出港領港離船,乘領港艇轉赴另一艘進港油輪(馬歇爾群島籍)Alexandra 1時,進港船與出港船"兩頰相貼問好了一下"結果如上圖。


2021年2月19日,英國最高法院對“EVER SMART”和“ALEXANDRA 1”[2021]UKSC 6碰撞案做出裁定,這是英國最高法院近50年來受理的第一起碰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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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一個晴朗的夜晚,在阿聯酋杰貝阿里港附近。當時航行情況良好,能見度也不錯。EVER SMART是一艘由我國長榮海運Evergreen所有、Gard公司承保(船殼險+保賠)的大型集裝箱船,正沿著一條連接港口和公海的狹窄通道駛出港口。ALEXANDRA 1號是一艘VLCC,當時正處于狹窄航道外的引航區,正通過狹窄航道進入港口。

當地時間23時42分,兩艘船在狹窄的航道外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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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英國海事調查局(MAIB)經十個月的仔細調查曾發布相關報告稱:


  • (1)Ever Smart未能注意進港Alexandra 1之動態,直到碰撞前數秒才發覺油輪之逼近.

  • (2)Alexandra 1太過接近入港之窄口,而這種情況并未被VTS制止

  • (3)Alexandra 1僅憑VHF中領港的"建議"操縱船舶.

  • (4)進出港兩船的"會船"方式未曾明確通令各方,領港離船的時機太早.

  • (5)Alexandra 1未能在AIS上顯示出貨柜船之船名,同時VTS也未曾發現兩船逼近之險境.


一個不負責的領港,未曾對雙方船長做明確的交代,急呼呼的要進港船靠近(節省他坐小艇換船的時間),同時又提早離開Ever 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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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爭論的兩個避碰規則

根據最新判決的法庭文件顯示,碰撞前,"EVER SMART "號在狹窄航道內稍稍向左偏離中心位置航行。根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9條(狹窄航道規則)要求在狹窄航道內航行的船舶必須保持右舷行駛。

但是,海員和那些熟悉航行的人當然還知道另一條規則的重要性,也就是《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15條,被稱為“交叉相遇”(Crossing Rule):當兩艘機動船交叉相遇致有構成碰撞危險時,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應給他船讓路,如當時環境許可,還應避免橫越他船的前方。Lord Wright曾說過的一句名言,充分體現了該條規則的重要性:“只要可能,交叉相遇規則就應該得到嚴格執行,因為它們往往會確保航行安全。”

雖然 "EVER SMART "號在窄航道的中心稍偏左的位置航行,但碰撞發生地點在航道外。

碰撞發生前,"EVER SMART "號的左舷是 "ALEXANDRA 1 "號。“交叉相遇條款”規定,當兩艘船在相遇時有碰撞危險時,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為 "讓路 "船,應避開對方的航道,而在本船左舷有他船的船舶為 "直航"船,應保持航向和速度繼續行進。如果這條規則適用的話,那么ALEXANDRA 1號就必須盡早采取實質性行動,讓位于 "EVER SMART "號,保持足夠的距離,而 "EVER SMART "號則應保持航向和航速。

所有人都會認為,在海上交叉相遇時,應該適用交叉相遇規則。同樣,當兩艘船在狹窄航道上相遇時,也應適用 "狹窄航道規則"。困難在于狹窄航道與公海接壤的情況,特別是一艘船在航道內,而另一艘船在航道外。

一個多世紀以來,英國法律一直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既定的法律是,如果第一艘船正在駛出狹窄航道,而第二艘船正在接近航道入口,調整航向進入航道,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將適用"狹窄航道規則"而不是"交叉相遇規則"。

然而,"ALEXANDRA 1號 "并不是在進入海峽的最后關頭。她是在等待進入航道,而不是實際進入航道。

法庭對峙的兩個問題

ALEXANDRA 1號在法庭上表示,如果一艘船正在駛出狹窄航道,而另一艘船正在接近航道入口意圖進入(但實際上并沒有調整航向以進入航道),在這種情況下,"狹窄航道規則"應該適用(這成為向最高法院上訴的 "問題1")。還成功辯稱,雖然她與EVER SMART航行路線有碰撞的風險,但她的航行路線不夠 "穩定",不足以適用“交叉相遇規則"(這成為向最高法院上訴的 "問題2")。

EVER SMART方面強烈認為,這兩項主張是錯誤的,往往會損害而不是促進海上安全。

關于問題1,這是將"狹窄航道規則"的適用原則擴大到進港船舶在窄航道之外了,而且還不是準備進入窄航道,只是在等待進入窄航道的情況。任何當過船員的人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要讀懂另一艘船的意圖是多么困難。一艘船在狹窄的航道附近航行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讓船長去猜測這個原因是什么,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關于問題 2,我們回到Lord Wright的話,“交叉相遇規則"應盡可能地適用,因為它能確保航行安全。所有航海者都知道,當兩艘船以恒定的方位接近時就存在碰撞的風險時,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加一個障礙,要求右舷的另一艘船(在我們的案例中是ALEXANDRA 1)也必須保持穩定的航向,這只會增加航行的負擔,并給該基本航行規則的的應用帶來不確定性。

Evergreen和Gard認為,這事關海事界的利益和海上的安全問題,太重要了,必須對該決定提出上訴。2月19日星期五,他們的意見被判決為正確的,這是自1976年以來英國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所有法官意見一致的碰撞案件,所有法官都一致同意EVER SMART公司的所有觀點。

關于問題1,法院認為,如果一艘船從狹窄的水道駛出,另一艘船正在接近狹窄的水道,并且存在交叉的情況,則適用“交叉相遇規則"。法院的原話是:

“當駛離的船只在狹窄的航道上與駛近的船只交叉相遇而引致碰撞的危險時,則不能僅僅因為接近的船舶打算并準備進入狹窄航道而推翻交叉相遇規則。只有當接近的船只正準備進入,調整航向以便在其最后進入右舷的航道入口時,交叉相遇規則才會被推翻。”

關于問題2,法院認為,不一定要在穩定的航向上才能應用交叉相遇規則。“如果兩艘行進的船舶交叉相遇而有碰撞的危險,讓行船舶是否處于穩定的航向不影響交叉相遇規則的執行。”

大型商船的航行實際上是一個生死攸關的問題,因此,這些規則的明確和一致適用至關重要。該判決向海員明確了適用規則的條件。世界各地的駕駛團隊都該讀到這份判決書。判決強調,交叉相遇規則應得到廣泛適用和嚴格執行,因為它們往往能確保航行安全。

在最初的判決中, EVER SMART要為80%的碰撞負責。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該案現在將被發回重審,以重新確定過失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