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調消防:無心之舉,為何被判4年有期徒刑?
火調員在起火點西側位置,發現一個未完全過火的暖手寶,沿著暖手寶的線路在床鋪附近地面位置發現一個插線板,插線板上的3個插頭其中一個插頭的線路在靠近床沿中部地面處斷開。
為了查證這個靠近起火點位置的斷頭線路究竟是哪種電器,火調員通過水洗篩選的辦法,在起火點附近的燃燒殘留物中發現了部分線路和一個金屬片,經比對,該金屬片是電吹風上用于固定電阻絲的“云母片”。
刑 事 裁 定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XX,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衡X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XX犯失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XX日作出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XX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趙XX及其辯護人衡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XX與男友共同租住于南京市鼓樓區北秀村3號群租房的105室內。2015年1月19日凌晨1時許,趙XX回到北秀村3號105室的家中,后至洗澡間洗頭,其后使用電吹風吹劉海,后未拔掉電吹風電源即至洗澡間繼續洗晾衣服、鞋子等,凌晨2時30分左右,趙XX回到105室時發現房間失火,火災造成租住于北秀村3號103室(系閣樓)的李XX、陳XX、喻XX翠死亡,租住于北秀村3號104室的**平死亡。
經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起火災起火部位位于北秀村3號趙XX居住的105室內,起火點位于105室內鋼質高低床下鋪東南部位,起火原因為趙XX使用的電吹風引發火災。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趙XX經民警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趙XX供述和辯解,證人陶某、李某、趙某、王某、苗某、徐某、夏某、陳某、吳某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情況說明及刑事攝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災物證鑒定中心技術鑒定報告,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書及集體議案記錄,火災報警記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到案經過,南京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檔案館出具的證明、房產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房屋租賃協議,戶籍資料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XX過失引發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趙XX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據此,為維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的安全,嚴肅法紀,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趙XX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趙XX不服,提出上訴。趙XX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失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本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支持其出庭意見,檢察員當庭出示了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及包XX等四名鑒定人的鑒定資質證書。
本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趙XX犯失火罪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一致。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趙XX及其辯護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檢察員當庭出示的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及包XX等四名鑒定人的鑒定資質證書,以證明相關鑒定文書的合法性,本院對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的證據及當庭出示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被告人趙XX過失引發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關于上訴人趙XX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失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書及集體議案記錄、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災物證鑒定中心的技術鑒定報告一致證實,在居住的房間內,連接在插線板上的電吹風線路鑒定出二次短路熔痕,并認定起火點位于趙XX居住的房間內鋼質高低床下鋪東南部位,起火原因為趙XX使用的電吹風引發。趙XX的供述亦證實起火點位于其暫住房間內的高低床,并接水滅過該處的火勢,故應當認定火災系趙XX使用電吹風不當所造成。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趙XX犯失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