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被處罰
案情介紹
2019年4月26日,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對杭州保隆染化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加工點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租賃新昌某公司進行固體印染原料加工,但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禁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案件啟示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培訓教育,可以使從業人員正確按章辦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認識和掌握生產中的危險因素,保障安全生產。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8、有關事故案例等。 生產經營單位最直接的承擔者是從業人員,每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就基本保障了。因此,保障每個從業人員具有本職崗位安全操作的知識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