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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掛證的項目經理會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建造師開考以來,至今熱度居高不下。因高回報以及市場高需求,導致很多行業外人員蜂擁而至,掛靠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這幾年,以住建部為首的主管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嚴控控證書掛靠現象,如建設部四庫一平臺、各地社保聯網、地區主管部門上項目專項查項目經理在崗履職情況等,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掛靠亂象。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證書掛靠隱蔽性、廣泛性讓監管部門撓破了頭。

掛靠建造師證書出了安全事故,掛靠項目經理到底會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今天給大家整理了近十年中三個掛項目翻車事故,包括唯一一位被判刑掛證案例,供大家掂量、參考、權衡!

經典案例一(2014年):北京清華附中底板鋼筋坍塌事故!

1、案情回顧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清華附中在建體育館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和創分公司清華附中項目商務經理楊澤中等15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15人分別獲刑。經審理查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和創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華附中體育館及宿舍樓建筑工程過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陽誠成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人員違規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內基礎底板上層鋼筋網坍塌,造成在此作業的多名工人被擠壓在上下層鋼筋網間,導致10人死亡、4人受傷。

2、相關責任人判定:

法院根據相關的事實及證據認定:被告人楊澤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曉凱、荊鑫、張換豐、張煥良、趙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維民、張明偉、田克軍、耿文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了刑法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據此分別判處楊澤中等14名被告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被告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3、事故等級及社會影響

事故等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社會影響:驚動國務院、首都大事件,傳播全國,性質十分惡劣

4、劃重點:對現場項目經理、掛靠項目經理的判定

事故調查報告:葉耀東,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備案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行項目經理職責明知在清華附中工程項目投標時,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陽區望京綜合體育館工程擔任項目執行經理,仍未拒絕使用其項目經理資格參與清華附中工程招投標

結論:現場實際執行經理楊澤中被重判,掛靠項目經理被吊銷執業證書,終身不予注冊,未判刑事犯罪

經典案例二(2016年):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坍塌特別重大事故!

1、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雖然事故過去幾年,但是這幾年一直有人被追判,事故影響程度非常大!

在7號冷卻塔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為完成工期目標,施工進度不斷加快,導致拆模前混凝土養護時間減少,混凝土強度發展不足;在氣溫驟降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加快混凝土強度發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制定針對性的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對試塊送檢、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在7號冷卻塔第50節筒壁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第50節模板,致使第50節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護,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載,從底部最薄弱處開始坍塌,造成第50節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體系連續傾塌墜落。墜落物沖擊與筒壁內側連接的平橋附著拉索,導致平橋也整體倒塌。

2、相關責任人判定:

經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給予38人黨紀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教育2017年9月15日,國務院嚴肅處理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

3、事故等級及社會影響

事故等級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社會影響:超大事件,驚動國務院  傳播全國,性質十分惡劣

4、劃重點:對現場項目經理、掛靠項目經理的判定

建督罰字〔2018〕1號(摘抄重點)

孟愛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我部決定吊銷你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結論:現場實際執行經理吳志光重判,掛靠項目經理孟愛國被吊銷執業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經典案例三(2009年):上海閔行區在建的“蓮花河畔景苑”樓倒倒!

1、案情回顧

2009年6月27日,上海閔行區在建的“蓮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區工地內,發生一幢13層樓房整體傾倒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這一事故被網友戲稱為“樓倒到”。

2、相關責任人判定:

3、事故等級及社會影響

事故等級 :一般事故         

社會影響:超大事件,傳播全國,性質十分惡劣

4、劃重點:對現場項目經理、掛靠項目經理的判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陸衛英雖然掛名擔任工程項目經理,實際未從事相應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標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義充任項目經理,默許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應付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致使工程施工脫離專業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隱患難以通過監管被發現、制止,因而對本案倒樓事故的發生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結論:現場實際執行經理夏建剛首要責任被為主要責任人,掛靠項目經理陸衛英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從三個典型案例看出,前兩個屬于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群死群傷,造成了特別惡劣的影響,驚動全國,國務院督辦,掛靠的兩位項目經理都被吊銷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2009年上海樓倒倒事件的女項目經理陸衛英,此次事件雖只造成一人死亡,但造成影響十分惡劣,因此被判處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