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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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9年9月18日,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紹興市上虞舜聯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兩名員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重氮化工藝作業,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6月25日,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前進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許某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于2018年6月24日錯過復審已失效,也未重新考取新證,但該公司仍安排其于2019年5月27日,6月7日進行管道焊接作業,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02 法律依據 禁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03 案件啟示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等11大類。 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很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傷害,而且也容易給其他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按照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在實際工作中,因無證上崗引起的事故屢見不鮮。從事生產、作業及現場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意識,始終秉持安全責任重如山的理念,嚴格遵守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決杜絕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