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蓋”致人死亡,可依法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意見》規定:
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中,還有對涉窨井蓋的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劣產品類犯罪的相關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