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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部門文件】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與安全工程專業助理級工程師職稱對應,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與安全工程專業工程師職稱對應,不再組織相應的職稱評審和認定。

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職稱通過評審產生,待國家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評辦法出臺后做好相應銜接。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應急管理廳人事教育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4月21日

廣東省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廣東省從事安全工程、應急管理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二、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等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助理工程師(初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三、安全工程、應急管理工程領域設置安全與應急技術、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和安全系統工程等5個專業。

安全與應急技術專業包括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支撐的科學研究、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和應用,安全生產、應急處置設施相關工程項目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咨詢和評價、評估;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不含特種設備)研制開發、標定校準、安裝調試、運行控制和維護維修;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電氣安全、防靜電檢測;產品安全性能測試;綜合性專職安全檢測檢驗;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提供前期預防(包括防范事故、災害的監測預警等)、現場應急處置及救援、事故或災情評估的技術服務(含管理技術);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研制、開發等技術崗位。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專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從業單位工作場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爆破工程技術除外);金屬非金屬礦山產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風險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監測、預警、治理技術;勞動安全及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準、文件的制訂、修訂;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應急管理、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應急救援裝備的研發與事故應急處置技術研究等技術崗位。

化工安全專業包括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化工危險物品(民用爆破物品除外)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風險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監測、預警、治理技術;勞動安全及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準、文件的制訂、修訂;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應急處置、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應急救援裝備的研發與事故應急處置技術研究等技術崗位。

金屬冶煉安全專業包括金屬冶煉從業單位工作場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金屬冶煉產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風險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監測、預警、治理技術;勞動安全及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準、文件的制訂、修訂;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應急管理、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應急救援裝備的研發與事故應急處置技術研究等技術崗位。

安全系統工程專業包括安全工程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安全工程監督與綜合性技術標準、技術文件的研究制定;安全科學、生產信息技術開發與推廣;事故隱患排查防控與咨詢建議;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綜合性勞動安全及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準、文件的制訂、修訂;綜合性勞動安全工程技術研究,綜合性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安全工程技術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工程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及需要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奉獻,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推薦環節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安全生產相關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安全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3.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三)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與安全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相對應。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考試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安全工程類別的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二、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5.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6.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后,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完成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三)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與安全工程專業工程師職稱相對應。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考試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安全工程類別的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三、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或具有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有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4.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申報時在注冊有效期內)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申報時在注冊有效期內)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同級獎項)二等獎以上的(排名前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國家級優秀設計獎(或同級獎項)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項目、重點工程,并有證明文件說明其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取得重要技術成果和較大的經濟效益。

(4)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前三),或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5)參加依法組成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從事技術調查、分析、論證等工作,解決事故調查中的關鍵性技術問題,作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技術依據的,以市(廳)級以上行政機關證明材料為準。

5.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申報時在注冊有效期內)后,在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搶險救援中,提供技術方案或解決技術難題,對避免或大幅減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起關鍵作用的,以市(廳)級以上行政機關證明材料為準。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完成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的工程技術問題或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負責技術調查工作,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指導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本專業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成果鑒定或驗收。

2.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完成制定1項或修訂2項本專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或規程,負責主要技術內容編寫任務,并協調解決其中的技術問題;或參與完成編制市(廳)級以上或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發展規劃,承擔主要的編寫工作;或研制開發本專業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且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3.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完成2項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負責其中的主要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參與完成2項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隱患治理等工作,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提出有關技術措施,并在實際應用中取得成效;或參與完成中型以上企業20項本專業的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其中主要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完成中型以上企業本專業專項檢測檢驗項目40項以上,正確應用有關標準和規程,完成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的設計、試驗,并編寫相應的檢測檢驗報告。

4.參與完成1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技術調查、論證、分析工作,作為技術骨干或主要完成人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5.作為主持或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通過相關驗收或鑒定。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新技術成果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3)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新技術成果推廣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4)作為主要參編者(排名前三),參與完成1項本專業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且相關標準規范已發布實施。

(5)獲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均排名前三)。

2.符合下列七項條件中的二項:

(1)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均排名前二)承擔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已被采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通過同行專家鑒定或驗收(應有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價的證明材料)。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在開發、轉化國內外先進技術或解決復雜技術難題中作出重要技術貢獻,并通過同行專家鑒定或驗收(應有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價的證明材料)。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負責完成的專業技術工作有創新,其成果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和采用,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應有主持審查部門評價的證明材料)。

(4)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負責完成的市(廳)級以上或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發展規劃,且發展規劃已發布或被主管單位采用。

(5)作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均排名前二),完成2項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或參與完成2項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隱患治理等工作,對預防、控制事故或災害有顯著效果,已通過鑒定或驗收。

(6)作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均排名前二),完成中型以上企業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服務工作的技術報告15項,或完成30項中型以上企業本專業專項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報告,具有較高技術水平,且技術報告或檢測檢驗報告被行政機關作為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如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確認等)的依據。

(7)作為1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所依據的技術報告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均排名前二,需由事故調查組的組織單位出具證明),且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經依法批復。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2篇(獨立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2.主持編著本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不少于5萬字)1部。

3.本專業著作1部(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以及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1篇(獨立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4.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2篇(至少1篇為獨立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以及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評價、事故技術鑒定分析)報告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安全設施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須經3名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職稱專家鑒定)。

四、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取得對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取得對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且近5年的年度工作考核均稱職(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取得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2項(第一發明人)。

(2)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專家稱號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3)獲國家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4)獲省(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5)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廣東專利金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6)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第一)。

3.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取得對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在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搶險救援中,提供技術方案或解決技術難題,對避免或大幅減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起關鍵作用的,以市(廳)級以上行政機關證明材料為準。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四項條件中的兩項:

1.作為本專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研究項目1項、或大型項目2項,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作為本專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新產品開發項目或重大技術服務支撐項目,解決了重大疑難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排名前四、二等獎排名前三、三等獎排名前二)。

3.2項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4.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的主要完成人,或獲省(部)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排名前五、二等獎排名前三)。

5.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廣東專利金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6.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1項以上國際或國家標準,或2項以上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制(修)定工作,并公開頒布實施。

7.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排名第一),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或國際領先水平,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8.作為本專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第一),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有書面材料證明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并取得了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9.主持承擔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學會協會組織的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以上。

10.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第一發明人)。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編著本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不少于10萬字)1部。

2.本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個人不少于5萬字)2部。

3.本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個人不少于5萬字)1部和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1篇(獨立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4.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2篇(獨立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5.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會議錄索引)之一收錄(獨立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第四章 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原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可分別與安全工程專業工程師、安全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對應。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中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2號)》同時廢止。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5年以上、1項以上、2篇以上、重大以上,含5年、1項、2篇、重大。

2.學歷(學位):指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

3.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至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4.疑難問題:是指大型工程中出現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需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5.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領域中最重要的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6.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

7.獨立完成:是指承擔某項工作,無需別人指導,完全靠自己的能力完成。

8.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獎勵證書為準。

9.重大科技成果:指對國家或本地區科技發展有較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10.科技成果獎(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為準):國家級獎包括科學技術獎、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省(部)級獎包括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市(廳)級獎包括科技進步獎等。

11.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為準):包括優秀工程獎、優秀設計獎等。

12.技術負責人:是指負責該項目本專業全面技術工作的負責人,負責編寫本專業工作大綱,擬定工作進度計劃,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解決本專業的關鍵和疑難的技術問題,撰寫本專業成果報告。

13.專著或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著或著作。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專著或著作。

14.論文:具有CN刊號、ISSN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15.核心期刊:指屬于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國科技核心期刊體系內的期刊。

16.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17.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

18.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安全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的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9.注冊安全工程師: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2019年3月起施行),注冊安全工程師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20.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