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發布引領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意見》從精準執法、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執法信息化建設和執法力量建設五個方面提出了十七項工作措施。4月8日,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意見宣貫暨全國工貿安全監管視頻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宣貫《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分析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2021年重點工作任務。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副部長宋元明出席會議并講話。宋元明指出,當前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與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既有熟視無睹、該嚴不嚴、該重不重、查處不力、屢禁不止的問題,也有執法信息化建設滯后、執法效率不高、選擇性執法、多層重復執法等問題,這些不精準、不嚴格、不規范、效率不高等方面的問題,直接導致了“安全檢查查不出問題”的情況突出,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損害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而且導致有些重大安全風險不能得到有效管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今年一季度工貿、非煤礦山、化工較大事故同比上升,比2019年同期也上升,這都是不好的苗頭,我們必須以“刀刃向內”的勇氣,集中攻堅、突破瓶頸,下大氣力徹底扭轉。宋元明還指出,應急系統安全執法工作還沒有真正嚴格起來,還普遍存在執法“寬松軟”和“只檢查、不處罰,甚至零處罰”問題。因此,《意見》強調執法檢查要“有力度”“長牙齒”。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不能以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處罰,對于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案件要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不能選擇性處罰。對于違法行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違法行為反復出現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從重處罰。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為,要緊盯不放,督促企業徹底整改,嚴格執法閉環管理。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整改落實,壓實整改責任,防止“屢改屢犯”。宋元明還指出,那種只檢查不執法、只執法不處罰的狀況必須改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履行法定性質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是安全監管過程管理的核心手段。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是是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形勢、近期事故發生情況、屬地監管情況,按照執法檢查計劃,結合企業的性質和特點,依法確定檢查內容,執法檢查、查證相關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可能存在隱患、有害和危險因素、缺陷進行監督、檢查,確定隱患、有害和危險因素和缺陷的存在狀態,以及它們轉化為事故的條件,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隱患、有害和危險因素,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方式的一種,是實現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目的、依法治安所采取的一種過程、手段、方式,是安全監管的主要形式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途徑, 體現以防為主的理念隱患治理是核心,發現問題隱患、整治問題隱患、確保安全才是安全監管的目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維護安全生產工作管理秩序,依法行使國家懲罰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轄權限,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責令停產停業、警告、罰款、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關閉、行政拘留等十余種。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只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安全生產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不能涵蓋所有的執法行為,且行政處罰也不是安全監管的目的,但一定是一種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而不是“為處罰而罰”“以罰代管”。然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嚴格不起來,只檢查不執法、只執法不處罰,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久矣!例如,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重行政許可,輕監管執法,以批代管;重檢查、輕處罰;查而不罰,以管代罰,一味強調監管服務,重思想教育,輕行政處罰,以教育警告代替行政處罰,無罰款,零處罰;重事后處罰,輕事前監管執法;罰與不罰,恣意裁量,辦人情案,處態度罰,重責輕罰,過罰顛倒;以一般性工作檢查代替監管執法,重檢查數量、輕執法次數,執法數量偏少,執法覆蓋率不高,執法強度不高;對重大事故隱患,首查不罰,只是下令整改,給予企業很大的僥幸冒險空間,放任隱患往事故演變發展;行政處罰次數少,行政處罰金額少,蜻蜓點水、點到為止;不愿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強制,行政處罰案件結案率低;運動式大檢查,運動式罰款,走過場;欺軟怕硬,畸輕畸重,同責不同罰,選擇性執法,趣利執法,不教而誅,以罰代管,一罰了之;辦理案件怕投訴,怕得罪人,不求有功,但求無錯,高舉輕落、得過且過,下不了狠手挺不起腰桿,不敢動真碰硬;上熱下冷、層層衰減,層層管、層層軟;有案不移、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嚴不起來,管不到狠處、罰不到痛處,刀不快、腰不硬等等,不一而足。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嚴格不起來的主要是也無外乎是,第一,工作不實。缺乏敬業精神和勤政意識,對執法工作認識不清,定位不準,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無錯,存在“不抱油桶不沾油”的思想,不是積極執法,而是消極應付,執法工作不嚴格、不到位。不結合實際,抓工作缺乏針對性;作風漂浮,敷衍了事,沒有把功夫下到基層;工作不閉合,有頭無尾或者虎頭蛇尾;辦事拖沓,節奏緩慢。第二,“怕”字當頭。安全生產執法不嚴,在于“怕”字當頭,怕得罪人,怕這怕那,導致出現工作失位,缺位,不作為,不勇為。第三,“私”字在心。怕的背后就是一個私字,“私”字當頭肯定就怕,表現得比較軟弱,怕字當頭以后肯定就軟,軟了以后肯定執法不嚴。杜邦公司的安全發展階段理論認為,企業安全生產發展階段分為四個:即趨利本能、被動他律、自律管理、文化自覺。現階段,我國還有一些企業處于“趨利本能階段”(有僥幸心理,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不惜鋌而走險),大部分企業處于“被動他律階段”(安全管理主要靠企業負責人的經驗,政府監管嚴一些,會好一陣子,監管一松懈,又可能放松安全管理退回到趨利本能階段),只有少數的企業達到“自律管理階段”(企業有一套安全管理體系,政府抓不抓都會自己按照這套體系去做,我們要鼓勵這種企業),極個別企業達到“文化自覺階段”(安全已成為團隊文化,員工已從“要我安全”轉化為“我要安全”和“我要別人安全”,這是我們的遠景目標)。每個階段的提升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監管執法和有效的指導服務才能實現的。因此,當前必須通過嚴格監管執法,倒逼企業從趨利本能階段、被動他律階段向更高的自律管理階段提升。這樣嚴格的監管執法必須是堅持不懈的,讓企業知道不能倒退,只能前進到自律管理階段,這就是安全執法在企業安全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正是因為如此,過去那種只檢查不執法、只執法不處罰的狀況必須改變!新《安全生產法》正在審議中。其征求意見稿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一個都不少,而且行政處罰力度在進一步加大,旨在從制度上盡可能堵住漏洞,如按日連續處罰,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職業禁入,加大關閉力度,行政拘留,聯合懲戒,向社會公示公示違法行為,目的就是要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責任人違法成本,嚴肅整治安全生產亂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立法者的不斷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印證了“沉疴必用猛藥,亂世需用重典”的顛撲不破。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400多年前,明代內閣首輔張居正曾說過這樣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span>執法越來越成為整個法治建設鏈條中最關鍵的環節。如果有了法而不嚴格執法,將法律束之高閣,而掉了鏈子,法律就成了“紙老虎”和“稻草人”,立法的意義就會大打折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就會失去應有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勢必影響執法機關的公信力,勢必動搖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認同、對法治的信仰。也就是說,法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法律的權威是需要通過執法來進行彰顯的。沉疴必用猛藥,亂世需用重典。只有扎牢法律的籠子,堅持“嚴”字當頭,堅持嚴格執法,鐵腕執法,較真碰硬,重拳出擊,嚴管重罰,打到痛處,打到疼處,做到違法必嚴懲、違規必處罰,露頭就打、見芽就掰,提高違法成本,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才能發揮治國重器的作用,全社會才能形成對法律的尊崇和敬畏,才能彰顯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才能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深度地整治一批安全生產頑癥痼疾,打到痛處,打到疼處,才能極大地震懾和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法治秩序,遏制事故仍然高發易發勢頭。事實上就是,十次檢查不如一次執法,十次執法不如一次重罰!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教育千遍,不如問責一遍!講一萬遍道理,不如罰款一萬元!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副部長宋元明指出,安全生產有一條規律,安全監管力度與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好壞程度具有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政府安全監管執法力度越大,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越好,政府安全監管執法“寬松軟”,企業必然不能很好落實主體責任。但是,強調“嚴格執法”,并不是要強調、強化嚴厲“執罰”、頂格處罰,也不是什么都是采取強制措施,必須責罰相一致,責罰相適應,堅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必須公平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也要依法依規,嚴格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以法筑堤,將權力運行納入法治化軌道,讓權力在法治框架下運行,絕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防止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