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維權
用人單位在保障職業病職工權益方面有哪些法定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勞動者發現自己患有職業病,該如何維權? 解 決 途 徑 去人社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可獲工傷保險賠付,如果單位未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賠付。 法 律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怎么鑒定工傷? 如果已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去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對于疑似職業病職工,應給予哪些待遇? 解 決 途 徑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應當包括:工作場所職業流行病學調查費用、健康損害體檢費用、實驗室檢查費用、診斷性治療費用及住院費等。 法 律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依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相關義務: (一)及時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 (二)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資料; (三)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 (四)報告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 (五)《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怎么辦?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的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診斷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首次鑒定。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首次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首次鑒定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申請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