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賠險視角看船舶誤入養殖區的應對
要
雖然現代商船已配備先進的助航設備,但船舶誤入養殖區的事故仍時有發生。養殖戶常見的索賠有哪些?船東可通過投保哪些保險予以應對?所謂“間接損失”索賠又應如何應對?協會保賠險能提供哪些協助?筆者將根據案件處理經驗及我國司法判決,嘗試對上述問題進行逐一解答。
關鍵詞: 間接損失,合法養殖,保賠保險 2018 ∣ 2021 國內誤入養殖區報案情況 近四年來,協會收到會員船舶在國內誤入養殖區的案件共20余起,最高索賠金額超過1千萬人民幣,案件大致分布于我國黃、渤海內的北方港口區。 養殖戶常見索賠與船東的保險應對 船舶誤入養殖區后往往會造成養殖筏架損壞、養殖物滅失等損失。養殖戶一般會據此索賠養殖設施的損壞以及事故發生時受損養殖物的現時價值等直接損失,船東一般可通過船舶險承保該部分賠償責任,例如,協會的船舶險便可承保“入會船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或其他狀態的物體所產生的法律賠償責任”。商業保險公司的遠洋船舶險條款大多有類似規定。但如果船東按ITCH 83條款投保,則應注意加保(ITCH 83條款一般未包括觸碰責任(FFO))。如果船東是按《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投保,則水產養殖及設施的損失和費用一般是除外責任。 此外,有時養殖戶還會索賠其收入損失(又稱“可得利益損失”或“間接損失”)。即,養殖物收獲出售后預期的利潤收入,船東該部分賠償責任一般是船舶險的除外責任,例如協會的船舶險將“任何固定的、浮動的或其他狀態的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所產生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作為除外責任,該除外責任一般可由協會保賠險承保。但如果船東是按《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條款》投保,即一般只投保了六項船東責任風險:人身傷亡和疾病、污染、殘骸清除、提單或運單項下的貨物責任、碰撞責任、施救和法律費用,未包括觸碰責任,則對養殖戶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無保險保障。以上值得船東在安排保險時予以重視。 間接損失索賠的應對 在協會保賠險僅承保間接損失的情況下,發生船舶進入養殖區的事故后,船東除應通知協會外,還應通知船舶保險人(如果直接損失由船舶保險承保)。實踐中有些案件的間接損失索賠金額非常夸張,在處理該項索賠時,以下問題應著重關注: 1 養殖戶是否有權索賠間接損失 有別于直接損失,并不是所有間接損失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在中國法下,只有合法養殖的收入損失/間接損失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司法實踐已基本形成共識:如果養殖戶海域使用證和養殖證(簡稱“兩證”)皆無,屬于典型的非法養殖,無權索賠間接損失。 如果養殖戶持有其中一個證,可否主張收入損失? 在只持有養殖證、未持有海域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天津海事法院在(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7號案認定:“本案八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權證書,無法證明原告在其主張的養殖區內的養殖行為是合法養殖。因此,本院對于原告主張的養殖收入損失不予支持,被告僅承擔原告養殖成本的賠償責任。” 在只持有海域使用權證、無養殖證的情況下,法院也一般不支持收入損失。在(2017)魯民終865號案中,山東高院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對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規定了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即應取得海域使用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對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規定了應取得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許可,即取得養殖許可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海上養殖,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養殖許可證和海域使用證,二者缺一不可,否則養殖行為不合法。在本案中,張軍蘭只有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權證書,自始未能提供養殖許可證,因此,不能認定張軍蘭的養殖行為合法,一航局二公司主張張軍蘭為非法養殖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并進一步認定:“張軍蘭在涉案區域進行養殖行為不合法,其可得利益損失不應予以保護,但其成本損失應當予保護。”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398號案中也持此觀點:“新嘉華公司未依法取得養殖證即從事養殖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相關規定,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的法律責任,……由于新嘉華公司沒有取得養殖證,也無權要求中交公司賠償因無法繼續養殖可能遭受的收入減少的損失。” 但也有個別判決支持了收入損失,具有顯著的個案特殊性。例如:青島海事法院發布2020年海事審判十起典型案例之十,山東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長島某油輪運輸有限公司海上養殖損害責任糾紛案,青島海事法院認為:“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應當申請并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養殖使用證,自取得證書時起取得相應使用權。因此是否持有兩證是判定養殖戶養殖合法性的直接證據。但本案是由于非養殖戶原因造成未能持證,本案中構成障礙的客觀因素是發證機關原因,因此法院根據有權發證機關的證明判定養殖戶仍是合法養殖。” 綜上,大原則仍是養殖戶須同時持有“兩證”,缺一不可,否則無權索賠收入損失,除非養殖戶能證明其本能持有養殖證,但由于發證機關原因而非自身原因未能持有養殖證,并能提供發證機關出具的證明。 水域灘涂養殖證 2 合理的間接損失金額 有別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是養殖戶對于預期收益的估算,在認定和計算上更為復雜。一般而言,在評估時需考慮以下問題: 1)是否已過補苗期,養殖物是否已處于收獲期等; 2)船舶進入養殖區的軌跡與“兩證”范圍的比對,實踐中不乏超范圍養殖的情況。因此,如果船舶進入養殖區的軌跡完全不在“兩證”范圍內,則間接損失的索賠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3)預期收入損失應扣除為取得該收入的必要支出,即只能索賠預期凈利潤; 4)養殖筏架是否是本船損壞的,實踐中曾發生過數艘船舶接連進入同一養殖區的事故。 協會保賠險可提供的協助 盡管間接損失的評估更為復雜,但是通過大量案子的比對和篩選,協會已建立了專業的檢驗師庫,可快速做出響應,并協助會員評估間接損失等。 協會還可在承保范圍內為會員向養殖戶出具信譽保函,爭取讓船先開航,雙方繼續協商賠償事宜。這在索賠金額特別巨大、短時間內無望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更有利于減少會員船期損失。客觀而言,讓船先開航的實現受制于諸多因素:例如,一般而言,協會只承保間接損失,因此只能就間接損失出具保函,直接損失部分(如由船舶險承保),會員應向船舶保險人申請出具擔保;索賠人是否接受保函,是否通過法院扣船等因素也會有影響。 此外,會員也建議向其保賠險專屬理賠人員了解更多務實的應對建議。 結束語 協會的船舶險和保賠保險雖可承保船東對養殖戶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船東仍將自行承擔在事故中耽誤的船期、錯過的Laycan等經營損失。因此,防范于未然,加強事前的防損工作大有裨益,協會防損文章《船舶誤入沿海養殖區的風險探討》提供了一系列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