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了《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理解和落實《辦法》,就主要問題解讀如下:出臺《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建立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此后,原安監總局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有效懲戒,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又對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共享、公開和信用修復等機制,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要求在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要求積極開展跨部門聯合信用監管,發現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這些要求都需要認真加以貫徹落實。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范圍,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同時要求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應急管理部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信用修復、權益保障等工作進行規范。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有利于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出臺《辦法》,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部門統一規范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是應急管理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信用監管是新時期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抓手,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為一項重要的信用監管機制,是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方面,有助于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實現“利劍高懸”,促使生產經營單位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通過監管機制創新助力安全生產監管能力提升。《辦法》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原則,構建統一規范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與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相銜接,按照建立健全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明確列入名單標準,規范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等,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公示、懲戒、信用修復,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信用監管責任,充分發揮信用監管作用,有效提高安全生產信用監管效能。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激勵嚴重失信主體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四、《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是什么?《辦法》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將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范圍限定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失信行為。《辦法》聚焦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安全生產信用懲戒的著力點更加精準。五、《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條件是什么?《辦法》統籌考慮發生事故和受到行政處罰兩方面因素,兼顧實際可操作性,嚴格控制名單列入范圍,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作為列入條件。一是參照《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規定了5種列入情形。二是參照《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規定了4種列入情形。六、《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程序是什么?《辦法》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保護市場主體和有關人員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一是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省級、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有組織、指導職能,以及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二是應急管理部門列入前應告知,列入應出具書面決定,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對應急管理部門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錄入系統,以及通過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作出時限要求。四是規范公示信息內容,加強信息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五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提前移出。六是對列入依據發生變化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審核認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應當撤銷列入決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為管理強度較高的信用監管工具,對被列入對象權利影響較大。《辦法》規定:一是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書面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二是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決定。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救濟途徑等事項。三是用于對社會公示的信息,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四是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為鼓勵被列入對象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第四章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對被列入對象的有效懲戒,又給予被列入對象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一是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二是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的被列入對象,在滿足3項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提前移出。三是對應急管理部門受理、核實提前移出申請作出時限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準予提前移出應報告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加強監督。四是規定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撤銷提前移出決定,被列入對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