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判定標準無資質,對應參數有資質,一起使用能否使用標識?2015年12月30日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中,關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責任這樣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的能力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不含檢驗檢測方法的各類產品標準、限值標準可不列入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的能力范圍,但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時可以作為判定依據使用。CNAS認可的是實驗室的檢測能力,一般情況下判定標準(除特殊需求外)不需要認可。實驗室在帶有認可標識的檢驗報告中出現判定標準,只要該檢測依據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中引用的檢測方法標準均已獲得認可,檢驗報告中使用認可標識,不認為是違反規定。注意:RL01:2018規定,實驗室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中僅包含判定標準(無具體的檢測或校準方法)時,不得在報告或證書上使用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問題2:報告中檢驗檢測專業章是不是一定要蓋?蓋公章是否可以?163號令附件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檢驗檢測專用章使用要求》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上加蓋檢驗檢測專業章,用以表明該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由其出具,并由該檢驗檢測機構負責。CNAS無專門要求,CMA的要求是蓋公章可以!2018.3.9國家認監委《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的通知》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的公章是其依法從事相關活動的證明,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上加蓋公章的,視同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
CMA:原則上不行(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活動除外)(一)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能力范圍內,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時,應當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并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二)檢驗檢測機構為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活動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的,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上可以不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外的,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上不得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
CNAS:清晰標注即可,合并報告時候封面可以使用標識。CMA: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CMA)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相關業務委托,涉及未取得資質認定的項目,又需要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時,相關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得加蓋資質認定(CMA)標志,并應在報告顯著位置注明“相關項目未取得資質認定,僅作為科研、教學或內部質量控制之用”或類似表述。
2)合并報告要分包方同意,清晰注明分包的項目,封面可以使用分包方的相關信息;3)如果分包方未獲得CNAS認可,應標明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3)合并報告要分包方同意,清晰注明分包的項目,合并報告的封面可以使用標識,注明分包方的相關信息4)如果分包方未獲得CNAS認可,應標明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CNAS RL01:2018 5.3.5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部分分包項目時,應清晰標明分包項目。實驗室或檢驗檢測機構從分包方的報告或證書中摘錄信息應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獲得CNAS認可,應標明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CMA:檢驗檢測機構可將分包部分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由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單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也可將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分包結果納入自身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注明該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無論是否有能力的分包,只要分包給有資質并有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注明該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上可以加蓋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