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禁火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固定動火區、生產裝置區
馮建柱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提到了若干個區域:禁火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固定動火區、生產裝置區。有些企業不能準確區分這些區域,影響了標準有關要求的正確落實,易在特殊作業過程中出現相關問題。下面一一來談談各區域及特殊作業有關要求。
一、禁火區
GB 30871-2022中“禁火區”一詞出現在動火作業的定義中:“在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禁火區內從事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但標準沒有給出禁火區的定義,部分企業也沒有準確理解禁火區究竟是指什么區域。禁火區可以理解為禁止隨意動火作業的區域,在此區域內如果需要動火,則應履行許可手續,辦理動火作業票方可動火。
對于如何劃定禁火區,標準也沒有給出具體要求,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大部分企業的禁火區范圍相對較寬泛,一般將生產裝置區全部劃分為禁火區。部分企業設置二道門等方式,將生產裝置區與行政辦公生活區隔離開來,生產裝置區內所有區域則全部被劃分為禁火區。
禁火區不等同于防爆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其范圍要遠遠大于后者,即禁火區一般包括防爆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和非防爆區、非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有企業這么認為:消防泵房不屬于防爆區,所以動火作業不需要辦理動火作業票。這是對禁火區的不準確理解。消防泵房不屬于防爆區,但屬于生產裝置區,即為禁火區,在此處動火作業可能沒有爆炸的風險,但依然有引發火災的風險,依然需要辦理動火作業票。對于生產裝置區含有預留建設用地的,企業也可在風險辨識的基礎上,視情況將預留建設用地不劃為禁火區。企業應在有關制度中對禁火區范圍予以明確。
二、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GB 30871-2022中將“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定義為:“能夠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氣體、蒸氣、粉塵等介質環境以及在高溫、受熱、摩擦、撞擊、自燃等情況下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場所。”與GB 30871-2014中的“易燃易爆場所”(GB 50016、GB 50160、GB 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相比,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范圍更加寬泛,包括了易燃易爆場所,同時增加了可造成爆燃性粉塵環境的場所、可能引發火災的場所。
可造成爆燃性粉塵環境的場所在企業內部比較容易確定,但可能引發火災的場所在企業內部可能會有很多。除了易燃易爆場所外,其他場所幾乎都可能存在引發火災的可能,把企業所有場所全部劃分為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大部分是特級和一級動火顯然是不合理的,也不便于實際管理。所以,企業不能將所有可能引發火災的場所全部劃分為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對各場所進行深入的風險分析,將可能發生嚴重火災,或發生火災后可能會進一步釋放可燃有毒氣體,并繼而可能再次引發人員中毒、爆燃風險的場所,劃分為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對于只可能引發一般火災的場所不必劃分為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企業應制定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清單,以便于各單位準確把握動火作業等級。
三、固定動火區
GB 30871-2022中將“固定動火區”定義為:“在非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劃出的專門用于動火的區域。”定義首先明確了固定動火區肯定不能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但固定動火區可以設置在禁火區內的非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也可以設置在非禁火區即行政辦公生活區的某一位置(如檢修廠房內、某一室外檢修場地等)。設置在禁火區內的固定動火區,應滿足標準第5.5.2條關于固定動火區設置的條件,尤其要滿足“距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窨井、排水溝、水封設施等不應小于30m”的距離要求。
在固定動火區內動火作業可不需辦理動火作業票。因固定動火區內檢修用電氣設備使用頻繁,正常情況下也可不必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但應對固定動火區內的電氣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但對于高處作業、吊裝等作業,建議嚴格按GB 30871-2022有關要求,履行許可手續,辦理安全作業票。
四、生產裝置區
GB 30871-2022中多次提到生產裝置區,生產裝置區界定范圍可以參考GB 50160中關于裝置區的定義: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獨立裝置或聯合裝置組成的區域。標準第5.5.2條“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中的生產裝置區也可以理解為生產區;“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可以理解為位于生產區、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裝置可能相鄰但滿足距離大于等于30米等要求的固定動火區。在部分企業的制度中,生產裝置區與禁火區是等同的。
來源: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