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十宗罪
違法行為一
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未建立檔案、檔案資料不健全及更新不及時等。【《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衛健委5號令第三十四條】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衛健委5號令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違法行為二 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衛健委5號令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衛健委5號令第五十條第(四)項】
違法行為三 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衛健委5號令第十條、參考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文件】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衛健委5號令第四十八條第(七)項】
違法行為四 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衛健委5號令第十三條、原安監總局48號令】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衛健委5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原安監總局48號令】
違法行為五 違法行為: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衛健委5號令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衛健委5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違法行為六 違法行為: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衛健委5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可參考安監總廳健〔2014〕111號】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衛健委5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違法行為七 違法行為: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衛健委5號令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衛健委5號令第五十條第(二)項】
違法行為八 違法行為: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衛健委5號令第二十六條】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衛健委5號令第五十一條第(五)項】
違法行為九 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衛健委5號令第三十條】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衛健委5號令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違法行為十 違法行為: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衛健委5號令第三十三條】 法律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衛健委5號令第五十一條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