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基本權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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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 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制形式、規模、行業、作業條件和管理方 式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也不需要對其從業人員所有的安全生產權利都 作出具體規定,《安全生產法》主要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 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五項權利,首先是享受工 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 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作業中是否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和民事 賠償的權利,是長期爭論和沒有解決的問題,而由此引發的糾紛和社會 問題極多?!逗贤ā冯m有關于從業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的規定,但沒有關于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 事項,沒有關于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獲得民事賠償的規定。鑒于我國的安 全生產水平較低,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對事故受害者的撫恤、善后等經 濟補償的法律規定很不完善,很多生產經營單位沒有給從業人員投保, 現行的撫恤標準較低,不足以補償受害者傷亡的經濟損失,但又沒有法 定的補償制度。一旦發生事故,不是生產經營單位拿不出錢來,就是開 支沒有合法依據,只好東挪西湊;或者是推托搪塞,拖欠補償款項,遲 遲不能善后;或者是企業經營虧損,無錢補償;或者是企業負責人一走 了之,逃之夭夭;或者是“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許多民營企業老 板逃避法律責任,把“包袱”甩給政府,最終受害的是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從業人員享有工傷保險和獲得傷亡賠償的 權利,同時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 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 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 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 任?!钡谒氖藯l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除依法享 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 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 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此外,法律還對生產 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 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該協議無效,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 要負責人、個體經營的投資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以下四個問題:第一,從業人員依法 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法律規定這項權利必須以勞動合同必 要條款的書面形式加以確認。沒有依法載明或者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 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是一種非法 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 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該項義務, 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第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 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的賠付金。如果工傷保險金不足以補償受 害者的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應當給予賠償的,從 業人員或其親屬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賠償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 須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否則,受害者或其親屬有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 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第四,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標準、領 取和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從業人員和生 產經營單位均不得自行確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標準。 |
|中國安全生產報|-|第6版|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