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底,江蘇如東一家公司發生了爆燃事故,有兩名員工不幸身亡。在之后的調查中發現,事故的發生與不規范施工、安全監管不到位有直接關系。然而,相關責任人卻認為,自己只應該負責業務,不管安全。因疏于履職,工程部副經理被控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7月5日,如東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做出解釋,除了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承擔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也會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今年2月26日,某公司在廢水裝置作業時,發生爆燃事故,導致兩名員工死亡,經濟損失三百萬元。經調查了解,身為該公司工程部副經理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未嚴格執行公司設備設施拆除移位等管理制度,施工前也未組織編制施工方案,且未落實好現場管理工作;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違規使用了電焊槍對法蘭與短接進行點焊,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為監火人,并未到場對李某某的違規動火作業進行監督,因此引發事故。
“安全責任不是我的職責,我只負責工程部業務。”在接手該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之初,張某某對公安機關指控其承擔事故領導責任很不服氣。檢察官向他指明,按照相關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工程部作為公司設備設施拆除、轉移的主要部門,應該負責制定拆除方案、進度計劃和落實現場管理的工作;對于拆除設備,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評價,及早做出預防措施,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制定詳細的拆除方案和實施計劃,最后報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但在此次發生的安全事故中,工程部沒有制定預案,只是與施工單位進行口頭交代,也并未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再加上施工人員的違規操作,才造成了事故的發生,因此作為具有管理職責的負責人應該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在認真聽取了檢察官的意見后,張某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責任,于次日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如東檢察院決定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其提起公訴。檢察官提醒: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執法監督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每個人都要在自己的崗位上履職到位,才能確保安全生產。
來源:南通發布 據悉該事故可能為2月26日,南通雅本化學有限公司爆燃事故。經初步調查,事故原因系企業員工違反操作規程引發。
南通雅本化學有限公司位于江蘇如東縣沿海經濟開發區洋口化學工業園內,成立于2010年9月份,是上市公司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據了解,發生爆燃事故的車間系廢水車間,初步調查是工人操作時違反了操作規程引起罐體爆燃,爆燃后形成的沖擊波致人傷亡,傷者經救助體征平穩。目前,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