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班前班后會安全知識培訓手冊
班前班后會安全知識講解指導手冊
一、安全員崗位戰略目標
二、崗位工作標準
三、班前會講解內容
一)通用標準
● 危險化學品安全講評
●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講評
● 消防安全講評
●治安常識講評
●職業危害及防護知識講評
二) 典型事例講評
三)專業安全知識講評
● 用電安全知識
適用于接觸電氣設施的班組
● 特種及危險設備安全知識
適用于有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的班組
以日為單位,通過班前班后講安全和現場自檢,推進班組零違章零隱患。
1.班組安全建設:現場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班組長兼職安全員,經過安全培訓合格,掌握應知應會,每天佩戴袖標上崗。
2.班前會宣講安全注意事項,推進班前安全5分鐘活動,并做好班前會記錄。
3.班組安全員按照班組安全檢查BOM檢查,做好問題記錄并反饋,10人以上班組每周檢查反饋問題不少于1條,月度指標5條(物料清單(Bill of Material, BOM),是指產品所需零部件明細表及其結構。具體而言,物料清單是構成父項裝配件的所有子裝配件、零件和原材料的清單,也是制造一個裝配件所需要每種零部件的數量的清單。BOM也叫產品結構或配方指物料(通常是完成品或半成品,部品)的組成情況——該物料有哪些下級物料組成,每一下級物料的用量是多少,其對應的屬性等。)。
4.設備操作工持有效的設備上崗證操作設備,無證人員禁止操作。工作服、勞保用品(手套等)穿戴整齊,進入生產車間禁止攜帶煙火。
5.設備進入自動運行狀態,防護欄全部關閉。設備的聯鎖保護正常運行,打在自動狀態。聯鎖開關每天班前、班中進行檢查,保證有效性;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入設備內部。設備的轉動部位必須設置防護罩。設備安全警示標志完好齊全。
6.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有效期內。經過檢驗合格并有合格證。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危險部位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完好在用。安全操作規程懸掛醒目。安全設施(安全閥、壓力表、避雷、防爆、防靜電設施等)完好,且按規定時間要求檢測;
7.危化品操作人員熟悉化學危險特性及應急措施,現場使用處在醒目位置張貼所使用的危化品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存放、使用、回收專人管理,限量領用(當天用量),余量退存;存放區域內用電、照明等設施符合防爆要求;工作時間穿防靜電鞋、服;現場通風良好,嚴禁長時間敞口使用;禁止使用鐵制工具開啟桶裝易燃易爆危化品。
8.滅火器在有效期內,外觀無損壞,壓力指針在綠區,現場數量與臺帳相符。消防栓外觀無損壞,槍頭與接口型號符合,水帶雙卷符合要求,消防箱完好。現場操作工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警、會逃生、會撲救初起火災。
9.重點要害部位有安全警示牌、無丟失、損壞現象;責任人簽定責任書,責任人按時檢查重點部位各安全因素,熟練掌握應急處置程序。報警、排風裝置24小時保持正常運行;
10.車間班組級安全培訓期間安排專人跟蹤效果,課時符合要求,責任人掌握安全基本知識新職工經三級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實習.簽定安全責任書。
11.對現場出現的應急事件按要求及時處理并上報,避免不良影響。
12.班后關閉水、電、氣、汽及門窗,不斷電設備專人負責管理,簽訂安全責任書。
一)通用標準:
安全員每天班前會用5分鐘時間查安全講安全,推進班組零違章零隱患檢查和講評項目:
1. 員工精神狀態良好 — 不帶病疲勞作業
2. 攜帶煙火現象檢查 ――― 不帶煙火上崗
3. 勞保用品佩帶齊全 — 不合格不上崗
4. 懂安全規程/工藝要求 — 不違章作業
5. 設備設施工具安全 — 防護到位警示到位
6. 發現違章/隱患舉報 — 人人遵章守紀
● 危險化學品安全講評
1.1危險化學品的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公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有丁醇、甲醇、丁酯、乙醇、甲醛、氨水、硫酸、鹽酸、液堿等品種。
1.2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617-2006)要求,對于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需委托已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承載車輛辦理。
1.3危險物品的裝卸
1.3.1 危險物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禁野蠻裝卸。
1.3.2 采用泵裝卸危險物品時,電器儀表照明等設備必須采用防爆設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靜電連接和接地,管道內流體的流速不準超過3米/秒,伸入貯罐的進料管道應加伸長管,從底部進料,以防靜電放電發生事故。
1.3.3 裝卸不同物品的管道應有明顯的標識,以免混裝。
1.3.4危險物品的裝卸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工具。
1.4 危險品的貯存和保管
1.4.1 危險品的入庫、出庫執行《倉庫、罐區標準管理規程》。
1.4.2 貯存危險品的倉庫,應根據專庫分貯的原則,做到定品種、定數量、定庫房、定人員保管和分間、分類、分堆貯存,各種物品之間應留有足夠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確物
品標識。嚴禁同庫貯存兩種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
1.4.3 危險品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施,易燃易爆物品貯罐應設有防曬降溫設施,并且設備和管道有良好的靜電連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1.4.4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1.4.5 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5 危險物品的使用
1.5.1 危險物品使用單位,一次領用量一般不超過三天生產所需用量,超過此用量,須經安全監察部批準。生產多余物料應及時退庫處理。
1.5.2 使用危險物品的單位,建筑、設備、照明、儀表等均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通風、降溫、防潮、防雷擊、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防止環境污染的設施。
1.5.3 易燃易爆品的加熱嚴禁采用明火,如必須采用電感加熱,必須采用嚴密隔絕和防止發生觸電的安全措施。
1.5.6 產生和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必須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品和解毒物品。
1.5.5 嚴禁用易燃易爆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
1.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編制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講評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公司易制毒化學品主要有苯乙酸、硫酸、鹽酸等。
1.1 在生產過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批準,向公安部門申辦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1.2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2.1 必須委托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運輸單位承擔運輸任務,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委托運輸。
1.2.2 運輸路途中,必須有資質人員負責路途押運,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船)。
1.2.3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物料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1.3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3.1 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1.3.2 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并設有專人管理。
1.3.3 易制毒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1.3.6 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1.3.5 生產車間領料人員憑領料單通知倉庫保管員領料,倉庫保管人員認真核對品名、數量后發貨。必須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員同時搬運生產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學品。
1.3.6 易制毒化學品發出后,倉庫保管人員應立即根據領料單據登入易制毒化學品臺帳進行核銷。
1.5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
1.5.1 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1.6 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6.1 使用劇毒物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1.6.2 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1.6.3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1.6.44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在使用中必須有二人以上同時操作,投料計量必須經班長或指定主操作人員復核,并做好記錄。
1.6.5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1.6.6 不再使用時,必須將剩余易制毒化學品退庫,并辦理相關手續。
1.6.7 剩余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嚴格交接班,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復核。
● 消防安全講評
1.危險作業現場控制:
下列區域確定為禁火區,嚴禁動用明火:
1.1易燃易爆物質流經的管道、盛放的容器、存放的場所等禁火區禁止動用明火。
1.2存儲過易燃易爆物質的容器、管路在未完全置換前,嚴禁動用明火。
1.3現場有易燃易爆品,作業區為易燃易爆品場所,包括暫時不使用或長期限制未用的易燃易爆場所,禁止動用明火。
1.4現場存在易燃易爆品使用(如刷油漆、噴漆)的,或現場使用完易燃易爆品,但仍處于不安全狀態的,禁止動用明火。
1.5存放有易燃品、易爆品的倉庫禁止動用明火。
1.6用于可燃、易燃物質(粉末、液體、氣體)通風、排放的設備設施,如噴粉噴漆的設備及排風裝置、油煙排風裝置等禁止動用明火。并要求定期進行清洗,防止使用過程中發生火險。
1.7被易燃易爆物質沾染、侵蝕、蔓延的設備、管路、區域場所禁止動用明火。
1.8盛放過不明物質(固、液、氣)的容器、管路或區域場所,在未完全弄清前禁止動用明火。
1.9一般作業環境,作業區周圍10米內無可燃物,高空明火作業時,其正下方15-30米范圍設置屏障,清理一切可燃物品,防止火星飛濺,出現大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明火作業。
1.10氧氣瓶、乙炔瓶必須分開放置,間距5米以上,乙炔氣瓶必須安裝有回火裝置,乙炔瓶應固定在支架車上,壓力表、管路及接頭完好,焊接、切割用具完好。
1.11使用電焊臨時接線時,必須由專職電工給予接線,非電工人員不得私自接線,必須按用電規范執行。
1.12明火作業現場必須有通風措施,并安排專人監護,現場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設施、消防水桶等,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高空作業:
指人在以一定位置為基礎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準GB-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也稱高空作業,化學品從業單位執行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現場安全檢查標準:
2.1作業人員健康情況檢查,無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等不適合高空作業的禁忌病癥。
2.2現場設施必須完好:腳手架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要求器材,設置穩固,不得使用移動支架,凡有開焊、變形、損壞的都要經過修整;與高壓線保持5米以上距離,工作面設置防護圍欄;4米以上的建筑施工時,必須設置隨墻體上升的安全網,每隔四層,再增加一道固定安全網;非特殊情況(緊急搶險、維修等)禁止夜間高空作業,必須進行時,要保證照明條件,加強監護,并加紅色警示燈。
2.3作業現場下方必須設立警示標志,在有墜落危險的場所,設置“禁止通行”、“禁止翻越”等警示標志,并用圍欄隔離,必要時設專人現場指揮控制。
2.4現場作業人員勞保用品佩戴齊全,2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于牢固地方,帶安全帽,系好帽帶,穿軟底鞋。
2.5 環境條件惡劣,大風、大雨、光線昏暗、距離高壓線過近等必須停止高空作業。
2.6 腳手架的載荷標準及腳手板的承受能力必須嚴格遵守規定要求,不得超重;且應具有足夠的堅固性和穩定性。
2.7 作業地點的開口處或端部邊沿處必須設定安全防護欄、圍墻或蓋板等。
2.8 操作人員工作過程中嚴禁拋擲工具等物品,不準在防護欄桿、垂直升降平臺等孔洞邊緣坐靠休息。
2.9架設作業中使用的起重設備、機具按規定設安全裝置,并保證安全有效。
2.10 在露天施工期間遇有雷擊或陰云密布將有大雨時,腳手架上的操作人員應立即離開。
3.臨時用電:
3.1車間內部需要使用臨時線,需由使用人到機動部辦理使用手續,由電工給予規范走線
3.2車間外部需要使用臨時線,必須到機動部、安全監察部統一辦理申請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3.3外協單位到我公司施工,需要接臨時線的,必須到機動部、安全監察部門辦理許可證,并由所在區域設備電工給予規范走線,嚴禁私自接線作業。
3.4所有臨時線必須由專業電工規范走線,并定時對臨時電源進行安全檢測。
3.5臨時線路需要用絕緣良好的護套線,線上不得有接頭,長度不得超過10米。
3.6臨時線接入功率超過2KW時,嚴禁在燈開關箱或插座箱內使用。
3.7臨時線接入功率超過3KW時,必須到機動部審批,并根據線路負荷進行調配相關線路。
3.8臨時線懸空架設或沿墻敷設,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
3.9臨時線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周,使用完畢后必須立即清理。若長期使用的,必須由專業電工按照電氣規范要求安裝正規線路。
3.10易燃易爆品場所嚴禁使用臨時電源線。
4.滅火基本知識:
面對初起火災,必須掌握正確的滅火方法,科學合理使用滅火器材和滅火劑。如:冷卻滅火法、隔離滅火法、窒息滅火法、抑制滅火法。
4.1滅火方法及滅火原理
由消防燃燒理論得知,燃燒條件是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三要素互相作用形成的,滅火方法就是研究如何消除或破壞已經形成的燃燒條件,使火熄滅。滅火方法可歸納為:
4.1.1冷卻滅火法:
將滅火劑直接噴射到燃燒的物體上,以降低燃燒的溫度于燃點之下,使燃燒停止;或者將滅火劑噴灑在火源附近的物質上,使其不因火焰熱輻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點。冷卻滅火法是滅火的一種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滅火劑冷卻降溫滅火。滅火劑在滅火過過程中不參與燃燒過程中的化學反應。這種方法屬于物理滅火方法。
4.1.2隔離滅火法:
將周圍未燃燒的可燃物質移開或與正在燃燒的物質隔離,中斷可燃物質的供給,使燃燒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方法:
a、將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
b、關閉可燃氣體、液體管道的閥門,減少和阻止可燃物質進入燃燒區;
c、設法阻攔流散的易燃、可燃液體;
d、拆除與火源毗連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勢蔓延的空間地帶。
4.1.3、窒息滅火法:
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用不燃燒氣體等沖淡空氣,使燃燒物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熄滅。具體方法是:
a、用沙土、水泥、濕麻袋、濕棉被等不燃或難燃物質覆蓋燃燒物;
b、噴灑霧狀水、干粉、泡沫等滅火劑覆蓋燃燒物;
c、用水蒸氣或氮氣、二氧化碳等惰性氣體灌注發生火災的容器、設備;
d、密閉起火建筑、設備和孔洞;
e、將不燃氣體或不燃液體(如二氧化碳、氮氣、四氯化碳等)噴灑到燃燒物區域內或燃燒物上。
4.1.4抑制滅火法:
將化學滅火劑噴入燃燒區參與燃燒反應,終止鏈反應而使燃燒停止。采用這種方法可使用的滅火劑有干粉、泡沫和鹵代烷滅火劑等。
4.2我們日常用滅火劑:
①水
水能吸收大量的熱量;能降低燃性液體濃度;高壓水能沖散燃燒物。直流水用于撲救一般固體物質火災;霧狀水可以撲救粉塵、帶電設備火災。注意:與水接觸有燃燒爆炸危險的物質如鐵水,不能用水;油類物質原則上不能用水。
②干粉滅火劑
其基料(碳酸氫鈉等)吸附游離基。用于各種燃性液體及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引起的火災,或一般帶電設備火災。注意:干粉對燃燒物的冷卻作用差,撲救大面積火災時,如滅火不完全,容易引起復燃。
③二氧化碳滅火劑
增加空氣中惰性介質的含量,相對地減少空氣中的含氧量;對燃燒物有一定的冷卻作用。適于撲救各種易燃液體和那些水、泡沫、干粉易玷污損壞的固體物質火災,以及600V以下的各種帶電設備火災。注意:使用時防止二氧化碳窒息事故;不能撲救鉀、鈉、鎂等金屬及其氫化物的火災。
4.3以干粉滅火器為例的滅火原理和使用方法
干粉滅火器內充裝的是干粉滅火劑。干粉滅火劑是用于滅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動的微細粉末, 由具有滅火效能的無機鹽和少量的添加劑經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細固體粉末組成。它是一種在消防中得到廣泛應用的滅火劑,且主要用于滅火器中。除撲救金屬火災的專用干粉化學滅火劑外,干粉滅火劑一般分為 BC 干粉滅火劑 和 ABC 干粉兩大類。干粉滅火劑主要通過在加壓氣體作用下噴出的粉霧 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發生的物理、化學作用滅火。另外 , 還有部分稀釋氧和冷卻的作用。
干粉滅火器最常用的開啟方法為壓把法。將滅火器提到距火源適當位置后, 先上下顛倒幾次 , 使筒內的干粉松 , 然后讓噴嘴對準燃燒最猛烈處 , 拔去保險銷 , 壓下壓把 , 滅火劑便會噴出滅火。
5.現場消防安全控制標準:
5.1職工在工作時嚴禁帶火種進入生產現場,嚴禁在廠區內吸煙。
5.2生產車間內物品存放應遠離暖氣管道或其他工業供暖設施,以免發生火災,一般應保持0.5m以上。
5.3消防器材、設備、工具是滅火專用設施,其維修、保養管理必須引起重視,除滅火外嚴禁挪為他用。消防器材、設備未經許可,嚴禁挪位、損壞,必須保持顯而易見、道路暢通,周圍2米內嚴禁堆放雜物及覆蓋。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安全監察部、保衛部允許后方可使用。
5.4各部位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門負責保養,安全監察部、保衛部根據要求定期檢查、維修、更換、增補,確保完好。
5.5動用明火必須辦理許可證經現場安全確認后方可施工;企業內嚴禁私自使用電熱器具,特殊情況必須到安全部門辦理使用許可證。
5.6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器材應加強維護、保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及時反饋區域內出現的安全隱患,并向上級報告協助整改。
5.7機動車輛配置滅火器,要妥善保管,不能拆除轉讓,如有損壞,及時更換。如發現亂動、亂用消防器材者,如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按其價格的5-10倍進行價格兌現。
5.8發生電氣火災的原因一般有三個:a短路;b過載;c接觸電阻過大。
5.9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種:a隔離法;b抑制法;c冷卻法;d窒息法。不同火災必須采取不同的滅火方法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
6.火場逃生技巧:
6.1如果身上的衣物,由于靜電的作用或吸煙不慎,引起火災時,應迅速將衣服脫下或撕下,或就地滾翻將火壓滅,但注意不要滾動太快。一定不要身穿著火衣服跑動。如果有水可迅速用水澆滅,但人體被火燒傷時,一定不能用水澆,以防感染。
6.2毛巾、手帕捂鼻護嘴。因火場煙氣具有溫度高、毒性大、氧氣少、一氧化碳多的特點,人吸入后容易引起呼吸系統燙傷或神經中樞中毒,因此在疏散過程中,應采用濕毛巾或手帕捂住嘴和鼻(但毛巾與手帕不要超過六層厚)。注意:不要順風疏散,應迅速逃到上風處躲避煙火的侵害。由于著火時,煙氣太多聚集在上部空間,向上蔓延快、橫向蔓延慢的特點,因此在逃生時,不要直立行走,應彎腰或匍匐前進,但石油液化氣或城市煤氣火災時,不應采用匍匐前進方式。
6.3遮蓋護身。將浸濕的棉大衣、棉被、門簾子、毛毯、麻袋等遮蓋在身上,確定逃生路線后,以最快的速度直接沖出火場,到達安全地點,但注意,捂鼻護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6.4尋找避難處所。如果走廊或對門、隔壁的火勢比較大,無法疏散,可退入一個房間內(如衛生間),可將門縫用毛巾、毛毯、棉被、褥子或其它織物封死,防止受熱,可不斷往上澆水進行冷卻。防止外部火焰及煙氣侵入,從而達到抑制火勢蔓延速度 、延長時間的目的。無路可逃的情況下應積極尋找避難處所,如到室外陽臺、樓房平頂等待救援。
6.5多層樓著火逃生。如果多層樓著火,因樓梯的煙氣火勢特別猛烈時,可利用房屋的陽臺、水溜子、雨蓬逃生,也可采用繩索、消防水帶,也可用床單撕成條連接代替,但一端緊拴在牢固采暖系統的管道或散熱氣片的鉤子上(暖氣片的鉤子)及門窗或其它重物上,在順著繩索滑下。
6.6被迫跳樓逃生。如無條件采取上述自救辦法,而時間又十分緊迫,煙火威脅嚴重,被迫跳樓時,低層樓可采用此方法逃生,但首先向地面上拋下一些后棉被、沙發墊子,以增加緩沖,然后手扶窗臺往下滑,以縮小跳樓高度,并保證雙腳首先落地。
6.7火場求救方法。 當發生火災時,可在窗口、陽臺、陰臺、房頂、屋頂或避難層處,向外大聲呼叫,敲打金屬物件、投擲細軟物品、夜間可打手電筒、打火機等物品的聲響、光亮,發出求救信號。引起救援人員的注意,為逃生爭得時間。
6.8利用疏散通道逃生。商場等公共建筑都按規定設有室內樓梯、室外樓梯,有的還設有自動扶梯、消防電梯等,發生火災后,尤其是在初起火災階段,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樓梯時應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電梯逃生,因為發生火災時,停電也時有發生,無法保證電梯的正常運行。
●治安常識講評
1.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于不法侵害的行為人采取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為。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二,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三,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四是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2.社會交往常識
2.1外出上街時,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不要隨便橫穿馬路或闖紅燈,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2乘坐車輛外出時一定要注意乘坐汽車的安全狀況。盡量不要乘坐破舊、超載的個體私人車輛,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2.3外出期間無特殊情況,不要喝酒,參與應酬時不得喝醉,并要兩人同行。
2.4因天氣變化,妨礙交通時,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
2.5職工在下班后應及時回家,有特殊情況需外出會友、娛樂等要及時和家人或同事講清楚,如有事便于尋找。
2.6夜間娛樂、會友等注意不要時間太晚,應盡量在晚上十點前回家,并且盡量不走地處偏僻、人煙稀少的路巷。
2.7女職工下中班后應盡量乘坐班車,晚上外出時,應結伴而行,外出時不要輕信陌生人的話,以免受騙上當,如遇到危險時應保持鎮靜,靈活處理。
2.8在外吃飯,一定要食用干凈衛生的食物,不要到路邊小攤吃飯,不吃半生不熟的食物。
3.交通知識講評:
3.1.外出上街時,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不要隨便橫穿馬路或闖紅燈,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3.2.乘坐車輛外出時一定要注意乘坐汽車的安全狀況。盡量不要乘坐破舊、超載的個體私人車輛,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3.3.并且盡量不走地處偏僻、人煙稀少的路巷。
3.4.如果車輛不幸翻滾,要切記不要抓死某個部位,只有抱頭縮身才是上策。
3.5.船舶夜間航行時,不要用手電筒向水面、岸邊亂照,以免引起來船誤會或造成駕駛人員的錯覺而發生危險。
3.6.如果所乘的船舶在海上突然發生嚴重遇難事故,在撤離艙室前,首先應盡可能多穿衣服,能穿不透水的衣服則更好,戴手套、圍巾、穿好鞋襪,不論什么季節,多穿衣服都是必要的,落水后可使身體表面與衣服之間有一層較暖的水,而衣服又能阻止這層水與周圍冷海水的對流交換。
3.7.進站上車時應該走規定的檢票口,通過天橋或地道,不可穿行鐵道鉆車、跳車,并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上車。
3.8.列車進站時,旅客和送客的人都應退離安全白線。
3.9.列車運行時不要把手、腳、頭部伸到窗外。
3.10酒后、服藥后、情緒波動時不宜駕駛機動車。
3.11.駕駛摩托車必須戴頭盔、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品。
3.12.乘車五忌:
3.12.1忌未等車停穩,搶先上下車;
3.12.2忌在行車道上呼叫出租車;
3.12.3忌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車;
3.12.4忌在機動車行駛過程中將身體某個部位伸出車外或跳車,禁止人、貨混裝;
3.12.5忌乘車貨運車時站立或坐在車廂攔板上。
●職業危害及防護知識講評
1.個人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而不是人人有份的福利待遇,要按規定發放、領取。各單位要在工藝、設備上努力進行革新和改造,盡快的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從根本上解決安全問題。
2.防護用品一定要正確使用。比如:女工帽是保護女工發辮不被機器絞碾的;防護手套是防護手燒傷、燙傷、刺手和磨手的;防護服是防止燒灼、刺割、磨損、絞碾等危險的。按操作規程要求,工人必須帶好防護用品,方可進入生產崗位,不得借任何理由拒絕佩帶防護用品。
3.目前企業的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有:手套、防護鏡、工作服、絕緣鞋、防砸鞋、防塵面具、防毒面具等。
4.各部門領取發放勞保用品,需規范管理,建立健全發放臺帳,嚴格按標準發放。
5.特殊崗位需增發勞保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請,由技術部門認可,需求部門書面申請,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6.嚴禁將勞保用品挪為他用。
7.職工離開企業,必須將工作服交回。
8.職工對勞保用品的發放有意見的可以反饋安全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現場落實后予以答復或解決。
二) 典型事例講評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全班員工進行案例警示,由各分公司、部門、直屬車間根據安監部要求,每周組織資料并宣貫到相關班組。
三)專業安全知識講評:
各班組根據班組中使用的危險設備和設施等安全管理要求,有針對性的講評
● 用電安全知識
適用于接觸電氣設施的班組
1.觸電事故的種類:
A.電擊:
a.直接接觸電擊:觸及正常狀態下帶電的帶電體。
b.間接接觸電擊:觸及正常狀態下不帶電、而在故障下意外帶電的帶電體。
單線電擊:人占在地面上,與一線接觸。(可以是直接或間接)
兩線電擊:人與地面隔離,兩手各觸一線。(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可以是兩相,也可以是單相)
c.跨步電壓電擊:
B.電傷:電弧燒傷、電流灼傷、皮膚金屬化、電氣機械性傷害等。
2觸電防護:
基本防護原則——應使危險的帶電體不會被有意或無意地觸及。
基本防護措施——絕緣、屏護和間距
間接接觸電擊防護:保護接地,保護接零、加強絕緣、電氣隔離、不導電環境、等電位聯結、安全電壓、漏電保護器。
3安全電壓的等級:42V、36V、24V、12V和6V。
可以作為安全電源的主要有:a.安全隔離變壓器;b.蓄電池及獨立供電的柴油發電機;c.即使在故障時仍能夠確保輸出端子上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值的電子裝置電源等。
4.漏電保護裝置的選用:
用于直接接觸電擊防護時:應選用額定動作電流為30mA及其以下的高靈敏度、快速型。
5..需要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場所:
觸電、防火要求較高的場所和新、改、擴建工程使用各類低壓用電設備、插座,均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6.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場所:
6.1建筑施工場所、臨時線路的用電設備 ;
6.2手持式電動工具(除Ⅲ類外〕、移動式生活日用電器(除Ⅲ類外)、其他移動式機電設備,以及觸電危險性大的用電設備,心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
6.3潮濕、高溫、金屬占有系數大的場所及其他導電良好的場所,如機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紡織、電子、食品加工、釀造等行業的生產作業場所,以及鍋爐房、水泵房、食堂、浴室、醫院等輔助場所 。
7.防爆電氣設備的標志
防爆型電氣設備外殼的明顯處,須設制清晰的永久性凸紋標志,設備銘牌的右上方應有明顯的“Ex”標志。
8.電氣滅火:
發現起火后,首先要設法切斷電源!切斷電源應注意以下幾點:
8.1火災發生后,由于受潮和煙熏,開關設備絕緣能力降低,因此,拉閘時最好用絕緣工具操作。
8.2高壓應先操作斷路器而不應該先操作隔離開關切斷電源,低壓應先操作電磁啟動器而不應該先操作刀開關切斷電源,以免引起弧光短路。
8.3切斷電源的地點要選擇適當,防止切斷電源后影響滅火工作。
8.4 剪斷電線時,不同相的電線應在不同的部位剪斷,以免造成短路。剪斷空中的電線時,剪斷位置應選擇在電源方向的支持物附近,以防止電線剪后斷落下來,造成接地短路和觸電事故。
9.帶電滅火安全要求:
9.1應按現場特點選擇適當的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的滅火劑都是不導電的,可用于帶電滅火。
泡沫滅火器的滅火劑(水溶液)不宜用于帶電滅火。(因其有一定的導電性,而且對電氣設備的絕緣有影響)
9.2用水槍滅火時宜采用噴霧水槍,這種水槍流過水柱的泄漏電流小,帶電滅火比較安全。用普通直流水槍滅火時,為防止通過水柱的泄漏電流通過人體,可以將水槍噴嘴接地(即將水槍接入埋入接地體,或接向地面網絡接地板,或接向粗銅線網絡鞋套);也可以讓滅火人員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靴或穿戴均壓服操作。
9.3人體與帶電體之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用水滅火時,水槍噴嘴至帶電體的距離:電壓為10 kV及其以下者不應小于3 m。
10.安全用電有哪些措施?
10.1不要購買“三無”的假冒偽劣電器產品。
10.2使用電器時應有完整可靠的電源線插頭,對金屬外殼的電器都要采用接地保護。
10.3不能在地線上和零線上裝設開關和保險絲。禁止將接地線接到自來水、煤氣管道上。
10.4不要用濕手接觸帶電設備,不要用濕布擦抹帶電設備。
10.5不要私拉亂接電線,不要隨便移動帶電設備。
10.6檢查和修理家用電器時,必須先斷開電源。
10.7電器的電源線破損時,要立即更換或用絕緣布包扎好。
10.8電器或電線發生火災時,應先斷開電源再滅火。
●特種及危險設備安全知識
適用于有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的班組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手持電動工具:
適用于有手持電動工具班組
A.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或安全操作規程,詳細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
B.在一般作業場所,應盡可能使用Ⅱ類工具,使用Ⅰ類工具時還應采取漏電保護器、隔離變壓器等保護措施。
C.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Ⅲ類工具。
D.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作業場所,應使用Ⅲ類工具,或裝設漏電保護器的Ⅱ類工具。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Ⅲ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接器等必須放在作業場所的外面,在狹窄作業場所應有人在外監護。
E.在濕熱、雨雪等作業環境,應使用具有相應防護等級的工具。
F.Ⅰ類工具電源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G.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當電源離工具操作點距離較遠而電源線長度不夠時,應采用耦合器進行聯接。
H.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I.插頭、插座中的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只能單獨聯接保護線。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接起來。
J.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K.工具在發出或收回時,保管人員必須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須進行日常檢查。
L.工具的日常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a.外殼、手柄有否裂縫和破損;
b.保護線聯接是否正確,牢固可靠;
c.電源線是否完好無損;
d.電源插頭是否完整無損;
e.電源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靈活、有無缺損、破裂;
f.機械防護裝置是否完好;
g.工具轉動部分是否轉動靈活、輕快、無阻滯現象;
h.電氣保護裝置是否良好。
M.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a.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b.在濕熱和常有溫度變化的地區或使用條件惡劣的地方還應相應縮短檢查周期。
c.在梅雨季節前應及時進行檢查。
N.長期擱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如果絕緣電阻小于表1規定的數值,必須進行干燥處理或維修,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O.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于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P.工具的維修必須由專門指定的維修部門進行,同時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或儀器。
3.起重設備:適用于有起重設備的班組
A、司機接班時,應檢查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發現異常應在操作前排除。
B、開車前和操作中接近人時,應鳴鈴或報警。
C、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D、當起重機上和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合閘。若掛有標志牌,必須由相關人員處理后才可合閘。
E、合閘前應使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F、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并上鎖。如果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G、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善,并有產品合格證。
H、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不應進行操作:
①超載或載重物體重量不清。
②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
③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產生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④被吊掛物體上友人或浮置物。
⑤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體和指揮信號等。
I、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①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位器停車。
②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③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壁下不得有人。
④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修和維護。
有主副兩套其中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
4.沖壓設備:適用于有沖壓設備、剪切設備等班組
A.沖壓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在不斷日高生產效率的同時,保證勞動者自身安全。
B.暴露在外的傳動部件必須加防護罩。
C.高于兩米的維修部件應設防護欄,機身頂部應有行走平臺。
D、盡量避免操作者的手臂或身體的其他部位進入模具危險區。
E.對于手必須伸入模內操作的,應盡可能縮小相對閉合的區域。
F.設計時應明確模具的危險部位,并采取防護措施。
G.防止沖壓件毛刺傷人。
H.20kg以上的零件及模具應有起重設施,并應注意安全
I.壓力機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維修人員必須保證設備的安全設施齊全,運轉和操作正常,專人進行檢查。
J.沖壓操作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操作,明確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
K.認真進行事故分析,預防事故的重復發生。
L.沖壓設備操作應盡可能采用雙手啟動裝置,并應安裝光電保護裝置防止違章操作。
5.鍋爐壓力容器: 適用于有鍋爐和壓力容器班組
A.鍋爐、壓力容器承受一定的壓力,具有爆炸危險性,所以需嚴格管理。
B.司爐工是特種技術工種,符合鍋爐操作條件并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培訓合格后,允許操作不高于核準類別的鍋爐。
C.司爐工在值班時應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發現異常現象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對有害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指揮。
D.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保證水質符合要求。
E.鍋爐房應制定崗位責任制,職責明確。
F.運行人員應經常調整燃燒,保持鍋爐氣壓、水位、氣溫、水溫在規定范圍內,還應每小時巡回檢查路線。
G.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應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了解全面,明確技術數據,對不明確的,要鑒定后使用。
H、壓力容器必須安裝適合壓力的安全閥,并保證排氣量。安全閥應垂直安裝,保證可靠性和關閉時的密封性。
I.壓力容器操作崗位必須有明確的操作規程,由相關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特點制定,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不得私自修改和變動。
J.壓力在使用過程中速度不能過快,應緩慢進行。
K.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L.壓力容器承壓過程中不得松動任何零件或打開修理等。
M.在使用過程中注意維修容器外部的防銹漆及內部襯里,保持完好。
N.壓力容器承壓過程中不得進行焊接、焊襯工作,參加修理的焊工需專業培訓合格,進入容器內部檢驗和修理的,照明燈不能超過36V。
6.電焊:適用于電焊班組
A.電焊操作者接觸用電機會多,并且主要接觸金屬導體,危險性較大。
B.焊接時產生很高的溫度,并能產生弧光,易引起眼睛和皮膚疾病。
C.電焊的主要危險是觸電,因此防觸電最為重要。
D.電焊防護首先要彩絕緣材料,將帶電體隔開。
E.用屏蔽裝置(如罩、蓋、擋板等)將帶電部分同外界隔開。
F.電焊設備之間、設備與墻壁之間、設備與地面之間要留有蹺的距離,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部分。
G.焊接電纜的截面應根據焊接電流的大小來選取,長度一般為20-30M。
H.嚴禁利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及其他金屬物接起來作為焊接回路的導體。
I.電纜應注意避免碾壓磨損和高溫損壞絕緣層。
J.定期檢查電纜絕緣性能,一般半年一次。
K.焊工的身體不能接觸帶電體,對具有較高空載電壓的焊機及在潮濕地點操作時,在操作臺附近地面上應鋪設絕緣墊。
L.在搬運焊機、檢修焊機、改變二次回路布設(粗調),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方可進行。
M.在金屬容器內、金屬結構上或其他狹小場所焊接時,不允許使用無絕緣外殼的焊鉗,設立監護人,使用行燈帶電壓應為12V。
N.安裝、檢修焊機或更換保險等應由電工進行,嚴禁焊工自行進行。
O.進行焊接必須清理現場,清理可燃物,焊接過程要注意防火、防爆。
P.焊工工作時應穿工作服,絕緣鞋,絕緣手套,安全帽。焊工手套應選用耐磨、耐輻射熱的皮革或棉帆布和皮革合制材料制成,其長度不應小于300mm,要縫制結實。焊工不應戴有破損和潮濕的手套。焊工在可能導電的焊接場所工作時,所用的手套應該用具有絕緣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絕緣層)制成,并經耐電壓5000V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焊工防護鞋應具有絕緣、抗熱、不易燃、耐磨損和防滑的性能。電焊工穿用防護鞋的橡膠鞋底,應經耐電壓5000V的實驗合格。如在易燃易爆場合焊接時,鞋底不應有鞋釘,以免產生摩擦火星。
Q.進行焊接時,必須戴防護罩。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頭戴式兩種,面罩和頭盔的殼體應選用難燃或不燃的且無刺激皮膚的絕緣材料制成。罩體應遮住臉面和耳部,結構牢靠,無漏光。
R.燃氣容器和管道補焊操作置換補焊操作必須執行到位。
S.在狹窄和通風不良的地溝、坑道、檢查井、管段、容器、半封閉地段等處進行氣焊、氣割工作應在地面上進行調試焊割炬混合氣,并點好火,禁止在工作地點調試和點火,焊、割炬和膠管等都應隨人出入。
T.在封閉容器、罐、桶、艙室中焊接、切割,應先打開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內部空氣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燙傷,必要時應有專人監護,工作完畢和暫停時,焊、割炬和膠管等都應隨人出入,禁止放在工作點。
U. 焊工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源線,應采用YQ或YQW型橡膠套絕緣電纜,導線完好無破損,燈具開關無漏電,電壓應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或用12V的安全電壓,燈具的燈泡應有金屬網罩防護。
7.特殊工種:適用于有特殊工種的班組
特殊工種是指其作業場所、操作的設備、操作內容具有較大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主要包括:電工、天車工、電氣焊工、電梯工、鍋爐工、司爐工、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建筑登高作業人員。上崗規定:
1.1必須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1.1機動車輛駕駛員:身高1.5米以上,雙目裸眼視力在0.7以上(含矯正視力),無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離音叉距離0.5米辯清方向;心、肺、血壓正常;無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妨礙駕駛的病癥或心理缺陷。
1.1.2電工:無癲癇、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突發性昏厥等妨礙電工作業的疾病或心理缺陷。
1.1.3焊接操作工:身體健康,裸眼視力在0.4以上,矯正視力在1.0以上,無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厥、心臟病、高血壓、眩暈癥等妨礙作業的病癥或生理缺陷。
1.1.4起重操作工:身體健康,雙目裸眼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聽覺障礙、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厥、心臟病、高血壓、眩暈癥等妨礙作業的病癥或生理缺陷。
1.2崗前經上級勞動部門統一培訓,持證上崗。
1.3參加培訓前,廠內實習六個月以上。
1.4從外單位調入從事特殊工種的,必須持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上崗。
1.5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頒發的“操作證”定期復審。
1.6特殊工種崗位轉換必須得到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部同意,其他部門無權調整。
8.其它設備: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