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手架安全
1.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橋式腳手架等應根據實際工況進行設計,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剛度和整體穩固性。
2.腳手架應按設計計算和構造要求設置能承受壓力和拉力的連墻件,連墻件應與建筑結構和架體連接牢固。 3.連墻件設置間距應符合相關標準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腳手架使用中,嚴禁任意拆除連墻件。 4.腳手架連墻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墻件的安裝應隨架體升高及時在規定位置處設置,不得滯后安裝; (2)當作業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以上2步時,在上層連墻件安裝完畢前,應采取臨時拉結措施。 5.腳手架的拆除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體拆除應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得上下層同時拆除; (2)連墻件應隨腳手架逐層拆除,不得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除架體; (3)拆除作業過程中,當架體的自由端高度大于2步時,應增設臨時拉結件。 6.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的構造要求設置剪刀撐或斜撐桿、交叉拉桿,并應與立桿連接牢固,連成整體。 7.腳手架作業層應在顯著位置設置限載標志,注明限載數值。在使用過程中,作用在作業層上的人員、機具和堆料等嚴禁超載。 8.當采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架體高度、架體支承跨度、架體寬度、水平懸挑長度、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規定。 (2)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個樓層處應設置一道附墻支座,其構造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并應滿足承載力要求。在使用工況時,應將豎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墻支座上;在升降工況時,附墻支座上應設具有防傾、導向功能的結構裝置。 (3)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設置安全可靠的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功能的結構裝置。升降時應設專人對腳手架作業區域進行監護,每提升一次都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作業。 (4)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建筑物連接處的混凝土強度應由設計計算確定,且不得低于10MPa。 (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按產品設計性能指標規定進行使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不得超載堆放物料。 9.嚴禁將模板支撐架、纜風繩、混凝土輸送泵管、卸料平臺及大型設備的附著件等固定在腳手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