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鐵路運輸生產、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管理和災害防范及應急處置等5個方面。
第四條 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制造、監造、養護維修等環節失管失控,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的走行部存在輪軸折斷、懸吊部件斷裂脫落,制動系統存在制動失效放飏,電氣系統存在配線短路起火的;動車組、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規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備不到位,擅自加裝改造高壓電器設備,高壓油管路密封嚴重不良的;
(二)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主要行車基礎設備設施、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要求定期進行中修、大修及高級修,或者到報廢年限未按規定報廢仍投入使用的;
(三)鐵路專用設備應取得許可而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條件不再具備,或者應進行檢測檢驗而未進行檢測檢驗,或者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應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橋隧、路基、軌道等存在嚴重隱患,或者輪軌動力學指標嚴重超限的;
(五)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接觸網支柱及基礎(包括拉線基礎)損壞嚴重、隧道吊柱松脫的;
(六)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信號系統設計錯誤、產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數據錯誤等,造成聯鎖關系錯誤、信號顯示升級、列車運行超速的;
(七)與行車相關的鐵路控制系統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的。
第五條 鐵路運輸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運輸生產組織過程中的安全關鍵環節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相應安全制度措施,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錯誤辦理接發旅客列車進路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列車冒進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接觸網停送電安全措施、防止電力機車帶電進入有人作業停電區安全措施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營業線(含鄰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現場管控措施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
(七)匿報謊報危險貨物品名、性質、重量,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違反充裝量限制裝載危險貨物,應押運的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押運的;
(八)進入鐵路營業線的鐵路機車車輛由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的;
(九)應制定裝載加固方案的貨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貨物裝載加固方案裝車的;
(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在車站候車室、售票廳及行車公寓等人員密集生產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的;
(十一)通行旅客列車以及公交車或者大中型客運車輛的鐵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道口看守人員作業標準的;
(十二)對無隔開設備能進入客車進路的貨物線、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等線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侵入客車進路的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或者新建鐵路線路未經驗收合格、未通過運營安全評估,不符合運營安全要求投入運營的。
第六條 鐵路沿線環境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沿線一定范圍內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擅自建設施工、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線路幾何尺寸變化,線路基礎空洞、下沉、坍塌、線路中斷,或者施工機具侵入鐵路建筑限界的;
(二)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危險物品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且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
(三)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跨越、穿越鐵路鋪設,或者與鐵路平行埋設,或者架設的油氣管道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
(四)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的塔桿等高大設施,公跨鐵橋梁、公鐵并行道路、渡槽、線纜等設備設施(含防撞護欄、防拋網等附屬設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
(五)在高速鐵路兩側200米范圍內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設置的地面沉降區域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影響鐵路基礎穩定的;
(六)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不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的;或者在線路兩側及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
(七)違反國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定,擅自在鐵路兩側設置棄土(石、渣)場或者采礦(采空)區,開挖山體、河道等動土作業,造成影響行洪、產生泥石流或者山體滑坡的;
(八)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規定范圍內(橋長不足100米的為1000米、橋長100~500米的為2000米、橋長500米以上的為3000米)采砂、淘金的;
(九)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設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
(十)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隧道上方山體違規進行鉆探作業的;
(十一)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鐵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鐵路限界現實危險的。
第七條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實安全基礎管理制度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行業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第八條 災害防范及應急處置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要求,造成自然災害防控體系失效,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時修復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普速鐵路旅客列車運行區段Ⅱ級及以上防洪地點和高速鐵路防洪重點地段汛期行車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自然災害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
第九條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對其他可能導致鐵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隱患,由鐵路單位依據國家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等進行判定。
第十條 本判定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