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科學判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持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進鐵路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專業分包單位無相應資質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超過30日不在崗或未實質開展工作的;
(三)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定開展專家論證審查的;
(四)爆破、吊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密集場所動火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業審批手續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資格證書;特種設備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即投入使用的;
(六)生產生活區選址未經勘察及安全評估的;
(七)場區內使用貨車或報廢客車載人的。
第五條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洞口高陡邊仰坡未按設計要求開挖和加固防護,未按要求監測邊仰坡變形,變形超出規定值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圍巖監控量測;超前地質預報結論與設計不符,監控量測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措施處置的;
(三)擅自改變開挖工法;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仰拱一次開挖長度超過規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業面未配備警報、通信裝置的;
(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設計涌水量;未配置應急備用電源、抽排水設備的;
(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隧道施工未安裝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后仍違規作業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型作業機械的;
(六)巖溶及富水破碎圍巖區段施工,開挖前未按設計完成泄壓或預加固措施的;
(七)作業面出現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撤離人員的;
(八)復雜地質隧道發生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質災害后,未采取加強設計措施的;
(九)內燃機車、自輪式運轉設備、柴油發電設備在隧道內作業未安裝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
第六條 橋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水上作業平臺、圍堰、沉井等未進行專項設計,未按設計施工,施工期實際水位高于設計最高水位;圍堰或沉井出現漏水、翻砂涌水、結構變形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超過8m(含)高墩施工過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澆筑速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現澆梁支架、移動模架、掛籃等非標設備設施未經專項設計,未經預壓、試吊等現場試驗驗證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載力不足的。
第七條 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基坑或開挖深度超過5m(含)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施工、變形監測未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者基坑監測變形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八條 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九條 鐵路站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有關規定。
第十條 本標準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