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行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林草行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林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活動)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消防、煤礦、危險化學品、工貿、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林草行業安全生產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營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處理、野外調查監測、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及安全教育培訓,作業時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未落實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林草系統森林草原消防專業和半專業隊伍未經過防滅火技術訓練和緊急避險訓練。
(三)具有明顯攻擊性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公眾展示展演場所,未采取防止野生動物逃逸措施,未設置警示提醒。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