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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消防規定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3年10月27日通過的《廣州市消防規定》,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7日

廣州市消防規定

2023年10月27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3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消防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明確承擔本機構日常消防管理的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研判本轄區消防安全狀況,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村、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微型消防站,協助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報警、逃生方法,安全用火用電用氣。

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監管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章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其涉及空間布局的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已經明確的消防基礎設施選址用地應當用于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征求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市、區重點項目,優先保障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及時依法完成征地拆遷、用地收儲等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完成消防救援站建設工作,確保消防救援站與有關建設項目同步驗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住宅小區規劃、工業園區改造中,按照法律法規和消防救援站建設技術標準補充建設消防救援站,實現轄區消防救援力量全覆蓋。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建筑高度八十米以上的住宅建筑、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設項目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設。相關部門審批上述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小型經營場所、從事家庭生產加工的場所、民宿、農家樂的集中區域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升預防和處置火災的能力。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完成戰勤保障基地、保障站和保障點建設,完善社會保障資源動員和應急籌措機制,強化戰勤保障體系建設。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消防裝備建設評估,制定適應城市和社會發展需要的中長期消防裝備發展規劃,根據區域性災害事故特點強化裝備建設。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管網、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市政消火栓建設達不到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的,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滅火救援需要會同區水務部門提出增補建設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不能通行消防車的道路設置消火栓,并設置必要的消防加壓設施;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組織修建消火栓、消防車取水平臺、消防水池、消防水塔等消防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應當配合進行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標識化管理,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

建筑物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由建筑物的建設、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不能確定建設、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的公共區域,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相應的管理人負責。

管理人發現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智慧安全用電用氣監測管理系統等技防、物防措施,推動智慧消防建設。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實施標準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火災防范措施,并公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按照規定建設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已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的除外;

(三)按照國家、省的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安裝用火用電用氣監控設備、火災自動預警設備和自動滅火設備,并接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四)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與轄區消防救援站的聯合演練;

(五)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消防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專業批發市場、物流倉庫、貨運站場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儲存貨物的倉儲區域應當與辦公、餐飲等其他經營管理區域實施有效的防火分隔;

(二)倉儲、辦公、餐飲等經營管理區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

(三)建立易燃、易爆存儲物品貨物登記清單制度,實時掌握貨物名稱、種類、儲量及其火災危險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建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并及時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應當配備注冊消防工程師;

(二)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防火安全檢查,排查消防安全風險隱患并組織整改;

(三)每半年至少組織員工、商戶開展一次火災撲救、應急疏散演練等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萬平方米的,應當至少設置兩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每班滅火處置人員安排不少于六人;建筑面積五十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地鐵車站、人防工程、地下通道以及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等普通地下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保持出入口暢通,除防災應急搶險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地面出入口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范圍內擺放物品和劃定停車區,不得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二)不得使用明火;電焊、氣焊等特種施工作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

(三)安裝廣告設施的,應當使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除前款規定外,地鐵經營單位還應當在地鐵隧道、車站設置具有不間斷電源的消防指揮通信基站,保障信號全覆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地下空間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地下商場與地鐵車站合建、連接的,地下商場管理人和地鐵經營單位應當簽署消防安全管理協議,約定雙方的管理區域、管理措施和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超高層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保持電纜井、管道井防火封堵完好有效,確保電纜井、管道井不被占用或者堆放雜物;

(二)在建筑內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指示避難層(間)的位置;保持避難層(間)與其他部位之間的防火分隔完好,確保避難層(間)不被占用或者堆放雜物,禁止擅自改變與避難層(間)同層的設備間和其他功能用房的使用功能;

(三)由單一物業服務人管理的,應當在每個避難層設置微型消防站器材存放點和值守備勤點;由多家物業服務人管理且相互間不構成隸屬關系的,應當分別組建微型消防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設施、嬰幼兒活動場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訓及托管機構等經營服務場所,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未明確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服務對象居住和主要活動的場所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聲光報警裝置,并保持裝置完好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級低的老舊居民住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

第十八條 用于生產、經營、儲存的租賃房屋不滿足住宿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違規住人。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發現違規住人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用于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集中連片出租房間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的房屋內床位數總計達到十五張以上的,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建筑物的客廳等公共部位以及臥室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火災報警裝置,并保持裝置完好有效;

(三)發現承租人封閉房屋的逃生窗口,或者占用、封閉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違法行為,應當督促承租人整改;承租人不整改的,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配合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整改出租房屋的火災隱患以及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五)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根據需要安裝消防技防設施、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安全使用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進行整改;火災隱患無法消除或者出租人、實際管理人拒絕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九條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明確一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建筑物未實行物業管理或者未明確統一管理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做好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的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對相關場所、設施進行防火巡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蓄電池在居住、辦公等室內場所停放、放置或者充電。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其他室內場所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蓄電池停放、放置或者充電。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規劃、建設和消防審批管理機制,推動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實現相關審批受理要件、辦理流程、適用標準的銜接和統一。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的標準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審批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消防科普基地和場所、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

新聞媒體應當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傳月、重大節假日、寒暑假期間集中開展火災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普及活動。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客運站場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向乘客宣傳防火、滅火、避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指揮機構與職責、應急準備、應急響應、事后處置、應急保障等內容,并定期進行修訂,組織演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場所特點編制、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托兒所、幼兒園、學校、老年人照料設施、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火災撲救行動時,對占用、堵塞消防車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以及堵塞消防設施的車輛和其他障礙物,可以依法予以清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需要,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建筑圖紙、預警信息、地理數據、專業設備、專業技術等支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采取沿途優化交通指示燈、疏導車輛和行人讓行等方式保障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優先通行。

水務部門、港航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機構在珠江水域等建設消防船艇碼頭或者為消防船艇停靠提供便利。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滅火救援現場室內外快速斷電保障機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災害事故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消防工作實際需求加強高層建筑、石油化工、航空、水域、軌道交通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業隊伍建設,形成陸地、空中、水上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與其他多種形式應急救援隊伍共訓共練、救援合作等機制,構建多元化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并納入國家消防救援力量統籌規劃布局,共同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實行嚴格的執勤戰備制度,落實人員在位率和裝備完好率,保持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

第二十八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與本單位火災危險性特點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消防隊員,制定執勤工作制度,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演練,落實二十四小時值守聯動制度。

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未依法建立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加強日常管理,開展防火巡查、滅火救援、消防宣傳等工作,落實二十四小時值守聯動制度。在接到火災報告、救援求助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的指令后,積極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提升職業保障水平,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待遇有關規定,確保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待遇與高風險、高強度職業相適應。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員護理費和需要配置的相關輔助器械,按照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支持建立消防救援職業救助基金,鼓勵社會團體、個人參與捐助。

第三十一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消防專家智庫與人才儲備庫。

消防救援機構、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培養消防專業人才,開設消防救援、消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課程,加強火災防控基礎理論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和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具有消防監管執法職能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民政、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實施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檢查,定期開展消防專項治理。尚未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新業態,由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機構設置情況,明確具體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監管職責分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的租賃房屋、老舊建筑、經營性自建房、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公共娛樂場所以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等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落實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核查,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供電企業、供氣企業應當組織開展電氣、燃氣消防安全檢查,定期對供電設施和線路、燃氣管道進行檢測,及時督促整改電氣、燃氣火災隱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指導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具體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火災調查工作協作,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可以聘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本轄區、本系統或者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評估,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等咨詢活動。

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聯合監管機制,共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商事登記、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分別加強生產和流通領域、建設工程領域、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領域的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消防產品質量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相通報監督抽檢、案件查處等工作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建設微型消防站、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防火分隔,或者未建立登記清單制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組建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安裝廣告設施未使用難燃或者不燃材料的,或者管理人未制止有關消防違法行為,或者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未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占用電纜井、管道井或者破壞其防火封堵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聲光報警裝置,或者未保持裝置完好有效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發現用于生產、經營、儲存的租賃房屋違規住人未及時制止,或者制止無效未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

(二)未按照要求在客廳等公共部位以及臥室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火災報警裝置,或者未保持裝置完好有效的;

(三)發現承租人封閉房屋的逃生窗口,或者占用、封閉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督促承租人整改,或者在承租人不整改的情況下未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