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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的通知

應急廳〔202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
為落實《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3號)要求,應急管理部組織制定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5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
 

一、冶金行業

1.工藝爐窯:使用煤氣的均熱爐、預熱爐、熱風爐、加熱爐、混鐵爐、連續退火爐、常化爐、干燥爐、回轉窯、豎爐、煙氣

2.煤氣相關設備設施:有人孔管道,煤氣柜、布袋除塵器、電捕焦油器、電除塵器。

3.惰性氣體相關設備設施:煤粉制備系統布袋收粉器、煤粉倉;使用(氬)底吹的煉鋼轉爐、VD真空室、VOD真空室;煉鋼廠設置有(氬)氣閥門的地下井(坑)。

4.公設備設施:煤氣洗滌(冷凝)水處理(井)、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二、有色行業

1.工藝爐窯:使用煤氣的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熔保爐、均熱爐、熱處理爐、煅燒爐、焙燒爐、干燥爐(窯)、回轉窯、豎爐、熔鹽爐。

2.煤氣相關設備設施:有人孔管道,煤氣柜、布袋除塵器、電氣濾清器。

3.公輔設備設施:煤氣洗滌(冷凝)水處理池(井)、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三、建材行業

1.工藝設備:立式爐窯,涉及熱風的立式磨、球磨機、選粉機。

2.槽罐:減水劑儲罐。

3.公輔設備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四、機械行業

1.工藝設備:石灰式干式噴房漆霧收集系統。

2.槽罐:電鍍(氧化)槽、酸堿槽、電泳槽、浸漆槽。

3.公輔設備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五、輕工行業

1.工藝設備設施:發酵池(發酵物儲存、周轉池)、腌制池、紙漿池(儲漿池、廢漿池)、皮漿池、轉鼓。

2.槽罐:發酵罐(槽)、浸出罐、貯糖罐(糖漿箱)、酸堿(槽)、電鍍(氧化)槽、酸堿槽、電泳槽、浸漆槽,干酪素的溶解罐、點酸罐、緩存,超純水氮封水箱,加入含硫添加劑的物料罐。

3.公輔設備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六、紡織行業

1.槽罐:酸堿

2.公輔設備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七、煙草行業

公輔設備設施:污水收集處理池(井、罐)。

說明:本目錄中列出的有限空間,易發生中毒和窒息事故,作為工貿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企業日常安全管理的重點。本目錄未列出的有限空間,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落實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經辨識分析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其他有限空間,應當納入重點范圍。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已經2023年11月6日應急管理部第2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3 年 5 月 20 日公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9 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人員可以進入作業,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四條 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以及安全培訓、作業審批、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條 工貿企業應當實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制,明確專職或者兼職的監護人員,負責監督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監護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確使用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用品、裝備。

第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明確有限空間數量、位置以及危險因素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鼓勵工貿企業采用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技術,提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大小,明確審批要求。

對于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

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進行審批,委托進行審批的,相關責任仍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未經工貿企業確定的作業審批人批準,不得實施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 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依法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與承包單位在合同或者協議中約定各自

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并對現場作業進行安全檢查,

督促承包單位有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并如實記錄

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條 工貿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按規定組織演練,并進行演練效果評估。

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

第十二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的有限空間采取上鎖、隔離欄、防護網或者其他物理隔離措施,防止人員未經審批進入。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前解除物理隔離措施。

第十三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并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存在爆炸風險的,應當采取消除

或者控制措施,相關電氣設施設備、照明燈具、應急救援裝備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業前,應當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監護人員應當對通風、檢測和必要的隔斷、清除、置換等風

險管控措施逐項進行檢查,確認防護用品能夠正常使用且作業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確保各項作業條件符合安全要求。有專業救援隊伍的工貿企業,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及時有效處置突發情況。

第十五條 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

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發生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后,應當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組織科學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監護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對作業區域持續進行通風和氣體濃度檢測。作業中斷的,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氣體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有限空間,實行目錄管理。

監管目錄由應急管理部確定、調整并公布。

第十七 條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范圍,突出對監護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作業審批、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事項的檢查。

第十八 條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二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3 年 5 月 20 日公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9 號)同時廢止。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與《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主要變化點: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變化點說明

第四條[監護人制]

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以及安全培訓、作業審批、防

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



新增作業監護制,明確專門的監護人員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

第五條[管理制度]

工貿企業應當實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制,明確專職

或者兼職的監護人員,負責監督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監護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確使用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用品、裝備


第五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增加了防護裝置管理制度

第八條[發包管理

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依法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 的,應當與承包單位在合同或者協議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 職責。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并對現場作業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包單位有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刪除安全生產法中已有明確要求的內容

第九條[安全培訓]

工貿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 安全培訓,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并如實記錄。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第六條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增加培訓頻次要求,培訓人員刪除了現場負責人新增了作業審批人,培訓內容要求進行簡化

第十一條[警示標志] 

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

第七條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新增了設置風險告知牌的要求,明確了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第九條[隔離措施] 

工貿企業應當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的有限空間采取上鎖、隔離欄、防護網或者其他物理隔離措施,防止人員未經審批進入。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前解除物理隔離措施。

第十一條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對隔離措施的要求進行了細化

第十三條[防護裝備]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并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新增了對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定期檢查要求

第十七條[作業審批]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存在硫化氫、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范圍,突出對監護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作業審批、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事項的檢查。

第八條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新增了分級審批要求,對于涉及硫化氫、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范圍,突出對監護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作業審批、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事項的檢查。

第十四條[條件確認]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 作業”要求。存在爆炸風險的,應當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關 電氣設施設備、照明燈具、應急救援裝備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業前,應當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監護人員應當對通風、檢測和必要的隔斷、清除、置換等風險管控措施逐項進行檢 查,確認防護用品能夠正常使用且作業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確保各項作業條件符合安全要求。有專業救援隊伍的工貿企業,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及時有效處置突發情況。

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新增了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刪除了作業前檢測時間要求

第十條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五條[全程監護]

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

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發生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后,應當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組織科學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監護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對作業區域持續進行通 風和氣體濃度檢測。作業中斷的,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氣體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作業過程實施全程監護,具體要求進行了簡化

第十六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九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十條[應急演練]

工貿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按

規定組織演練,并進行演練效果評估。

二十一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簡化了應急演練的要求

第十六條[目錄管理]

存在硫化氫、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

險、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有限空間,實行目錄管理。

監管目錄由應急管理部確定、調整并公布。



新增了高風險目錄管理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 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

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二十八條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對有上位法處罰依據的違法行為進行具體化表述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對上位法未規定法律責任的典型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規定的部門規章權限,設定了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第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作業方案不做強制要求


第十四條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其他標準內容不進行重復要求


第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流程性要求進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