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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焊接與熱切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煙臺市生產經營單位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和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標準規范,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  要嚴格落實作業安全責任,根據此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企業的《焊接與熱切割管理制度》。要設置作業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責任制,對作業活動中的安全各負其責。
作業負責人要對作業全面負責,對作業的人員及監護人員進行培訓。
現場管理人員要對設備及工藝的安全負責。在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同時,還應負責現場管理、技術指導、操作協作等工作。
監護人員要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培訓合格,了解現場生產和作業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具備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在接到《動火作業證》后,要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現場情況。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并有權停止作業,向上級報告。作業完成后,要檢查并組織消除可能存在的隱患。
作業人員要持有本工種特種作業證,了解作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和管控措施,經過作業交底和教育培訓后,嚴格執行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并及時報告給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監管部門。
第四條  要加強作業風險分析。企業應組織進行作業風險分析,并將可能存在的危害、后果及控制措施告知實施作業的人員及相關人員。
第五條  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和容易發生的事故以及危險、有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作業過程中如何使用個體防護器具及使用注意事項;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等。
第六條  要嚴格作業審批。要制定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規程,進一步規范作業票證管理,確保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實施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許可并得到批準。存在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險的作業前要進行動火分析。
第七條  要嚴格控制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重要時期和夜間作業活動,特殊原因確需實施作業的,由企業帶班領導確認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要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控制,嚴禁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減少立體交叉作業,并嚴格控制作業現場的人員數量。
第八條  要規范作業現場管理。作業前,應清除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配備消防器材。保持作業現場通道暢通;作業現場設施應完整、牢固,作業完畢后及時恢復。對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要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作業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要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作業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要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要統一協調。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作業,因生產確需的要升級管理。
作業完畢后,要將作業用的設備及時撤離現場,并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第九條  要規范電氣設施管理。焊接電纜必須經常進行檢査,及時更換或修復損壞的電纜。電纜的長度應符合規范要求。電氣焊用具、通訊和照明設備、起重機械、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要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條  要加強安全間距管控。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第十一條  要加強應急處置管理。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按期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急救藥品。
第十二條  要加強對承包、承租方和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嚴禁“以包代管、只包不管”。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三條  要加強非煤礦山企業作業安全管理。實行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負責制,設置動火作業主管專職崗位,安排專職管理人員。作業必須編制專門的施工組織方案,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豎井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提升機房等重點場所應安裝消防設施,在井口、井筒、主要進風巷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采取防止焊渣掉落引發火災相應防護措施。井下所有管線的保溫、包裝材料必須使用阻燃材料。
第十四條  要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作業安全管理。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儲存裝置的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內容要涵蓋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現場技術交底等。要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負責人共同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簽字確認,實施過程要有記錄。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要加強涉爆粉塵區域作業安全管理。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場所10米范圍內的可燃粉塵、用清水噴灑打濕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動火作業區、段內,涉粉作業設備應停止運行。動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它區段有效分開或隔斷。動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得有粉塵進入。動火作業后,要全面檢查設備內外部,確保無熱熔焊渣遺留,防止發生陰燃。
動火作業采用的其他輔助工具應當使用防止產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鐵質作業工具。需轉移工件或火源作業時,要將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區進行焊接,設置警示作業區域;工件不可轉移的,應將火災隱患周圍所有可移動物、可燃物移至安全位置。工件及火源無法轉移的,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
第十六條  要加強在有限空間(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要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使用電焊、電鉆、砂輪等用電類作業,要符合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的相關要求。使用氣焊、氣割類等增加泄漏源的動火作業時,氣瓶要置于有限空間外部,且處于通風口的下風側。需進行氣體檢測的,要待動火作業設施和器具布置到位后方可實施作業。
第十七條  要加強建設施工企業的作業安全管理。作業前要辦理動火審批,嚴格持證上崗、專人監護。配備消防水及滅火器具,加強現場可燃物管控。作業期間,要設置接火斗防止焊渣濺落,為電焊機配備專用開關箱,接線處設置防護罩。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超過5米,二次線長度不超過30米。氧氣、乙炔瓶分類存儲,減壓閥、防震圈配備齊全,作業時氣瓶嚴禁倒放。
第十八條  要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的作業安全管理。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施工;需要施工的區域與使用區、營業區、通道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在動火區域設置警戒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作業。
第十九條  要加強船舶修造作業安全管理。涉及易燃易爆、中毒窒息、高處動火的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的,要制定作業方案,內容要涵蓋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技術措施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禁止交叉作業;清除周圍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動火的下方、熔渣的飛濺方向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進行防護并設置警戒區,在動火部位的船體背面采取防止燙傷的措施并設置“當心燙傷”警示標示;焊接作業面的船體必須可靠的接地;焊機地線與焊接件可靠連接,地線不得采用扁鋼、鋼管等代替;在動火點的上風向設置不燃材料的擋風板;焊接電纜、氣體管線不得經過動火受熱部位,必要時采取耐熱防護措施;連續動火過程中產生的明火必須熄滅后方可繼續作業;作業后,要全面檢查設備內外部,確保無熱熔焊渣遺留,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
第二十條  要加強紡織企業的動火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要害部位,為禁火區,確需動火作業要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作業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中斷30分鐘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動火分析。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場所10米范圍內的可燃粉塵、纖維,清除動火點上部設備、管線等積聚的可燃性粉塵;使用噴淋水對動火作業場所10米范圍內的地面和墻體噴淋;動火作業區段內涉粉作業設備應停止運行;動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它區段有效分開或隔斷;對動火部位的油污和粉塵清掃徹底。
動火作業后應當徹底清理現場,熄滅余火,不遺漏任何火種,要全面清除焊渣等遺留物,并切斷動火作業使用的電源,經過現場負責人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第二十一條  要加強橡膠與塑料制品制造企業的作業管理。要制定安全作業方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安全確認制度、掛牌制、監護制等。作業前應有專人對作業部位及安全設施進行確認,并辦理有關動火審批手續。由有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進行動火操作,并設專人進行現場監護。作業完畢,及時恢復安全裝置并檢查殘留火種。制定粉塵爆炸應急處置方案,及時清掃作業現場附著的粉塵,做好防擴散措施。作業現場存有溶劑、揮發性氣體、有毒物質、天然膠與合成膠、粉料、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等物料時,應參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進行作業。
第二十二條  要加強涉氨制冷企業作業安全管理。作業前要進行風險分析、制定專項方案,組織相關專業評審、確認,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審核、確認,按照管理要求辦理動火證,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作業點周圍易燃物品必須清理干凈,作業管道、容器必須吹掃、置換至合格,對周圍的管道、容器進行隔熱隔離,相關聯的管道、容器采用安裝盲板、拆除等措施進行隔離。作業負責人逐項落實相應的管控措施、由監督人員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監督人員要隨時關注周圍環境變化,發現異常及時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作業結束后,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一起清理殘留火種,確認作業點溫度降至正常溫度。
第二十三條  要加強機械行業作業安全管理。應先進行動火審查,確認作業設備合格,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落實監護人員后,開具動火證。焊接設備應有完整的防護外殼,一、二次接線柱處應有保護罩。現場使用的電焊機應設有防雨、防潮、防曬、防砸的措施。焊割現場及高空焊割作業下方,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導線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帶有熱源或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建(構)筑物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他金屬物體,搭接起來,形成焊接回路;嚴禁使用氧氣、天然氣等易燃易爆氣體管道作為接地裝置。當需要加長導線時,應相應增加導線的截面積。當導線通過道路時,應架高或穿入防護管內埋設在地下;當通過軌道時,應從軌道下面通過。
需焊割受壓容器、密封容器、粘有可燃氣體和溶液的工件時,應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內壓力,清除可燃氣體和溶液,并沖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質;對存在有殘余油脂的容器,宜用蒸汽、堿水沖洗,打開蓋口,并確認容器清洗干凈后,灌滿清水后進行焊割。焊、割密封容器時,應留出氣孔,必要時應在進、出氣口處裝設通風設備;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焊割銅、鋁、鋅、錫等有色金屬時,應通風良好,焊割人員應戴防毒面罩或采取其他防毒措施。當預熱焊件溫度達150℃以上時,應設擋板隔離焊件發出的輻射熱,焊接人員應穿戴隔熱的石棉服裝和鞋。在潮濕地帶作業時,應鋪設干燥的絕緣物品,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鞋。當清除焊渣時,應戴防護眼鏡、手套。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