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第⑴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3.雖未達到第⑴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5.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第⑴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3.雖未達到第⑴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5.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