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4.特別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