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預警信息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以下簡稱監測預警系統)預警信息發送、整改、反饋、督辦等處置工作,實現預警信息有效、及時處置和閉環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預警風險的高低,預警信息分為紅、橙、黃、藍四級,分別對應重大風險預警、較大風險預警、一般風險預警、低風險預警。
第三條 企業是預警信息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第一時間核實、處理、整改,并向應急管理部門反饋。
第二章 預警信息發送
第四條 監測預警系統根據預警級別,即時自動依程序規定向企業重大危險源三級包保責任人和縣(化工園區)、市、省和國家應急管理部門發送預警信息。
第五條 黃色預警自動發送給企業重大危險源三級包保責任人和縣(化工園區)應急管理部門。
第六條 橙色預警自動發送給企業重大危險源三級包保責任人和縣(化工園區)、市應急管理部門。
第七條 紅色預警自動發送給企業重大危險源三級包保責任人和縣(化工園區)、市、省應急管理部門,并自動發送應急管理部中國安科院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中心。
第三章 確認整改
第八條 收到預警信息后,企業重大危險源包保責任人應第一時間組織確認,根據警情和現場情況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直至消警。
第九條 企業消警后應在1小時內通過監測預警系統上報處置結果、原因分析、整改措施。
第四章 跟蹤督辦
第十條 收到黃色預警信息后,縣(化工園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跟蹤處置情況,1小時內未處置降級的,監測預警系統自動向企業發出警示通報,并且在降級前,每小時推送1次;對24小時內仍未降級的,組織現場核查督辦。
第十一條 收到橙色預警信息后,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跟蹤處置情況,1小時內未處置降級的,系統自動向縣(化工園區)應急管理部門發出警示通報,并且在降級前,每小時推送1次;對12小時內仍未降級的,組織現場核查督辦。
第十二條 收到紅色預警信息后,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跟蹤處置情況,30分鐘內未處置降級的,系統自動向市應急管理部門發出警示通報,并且在降級前,每30分鐘推送1次;對2小時內仍未降級的,組織現場核查督辦。
第十三條 省、市、縣(化工園區)應急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及時反饋預警信息核查督辦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中國安科院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中心負責指導全國預警信息的處置工作,應急管理部化學品登記中心負責監測預警系統的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完善預警機制。
第十六條 對預警信息處置整改和督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排名,納入考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