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布現代煤化工環評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統一管理尺度,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火電、鋼鐵/焦化、石化、現代煤化工等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近日公開征求意見。
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本審批原則適用于以煤炭氣化、液化為龍頭生產合成 天然氣、合成油或甲醇、烯烴、芳烴、乙二醇及其他下游化工產品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具體行業范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 中的煤制合成氣2522、煤制液體燃料2523。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環 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參照執行。
第二條項目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滿 足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等政策要求,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產業發展規劃。
第三條項目選址滿足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新建、擴建現 代煤化工項目應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布設,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項目選址不得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環境敏感區和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原則上應避開居民集中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區及生態紅線。
第四條新建、擴建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確保原料煤質相對穩定,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應達到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新建項目應達到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標桿水平。
新建項目應在煤炭分質高效利用、資源能源耦合利用、減污降 碳協同控制技術等方面承擔示范任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開展綠氫與煤化工項目耦合、重點工藝環節高濃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工程示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提出示范技術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應對措施。使用高含鋁、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種作為原料煤和燃料煤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充分論證加工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或綜合利用技術可靠性。
新建項目應盡量選用空冷、閉式循環等節水技術,具備條件的 地區應優先采用再生水、礦井水作為生產用水。
第五條新建、擴建項目應盡量選擇電力驅動設備,或依托園 區集中供熱供汽,原則上不得新增自備燃煤機組,確需建設自備熱電站的,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規劃和排放控制要求。原(燃)料煤、氣化渣等大宗物料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運輸,短途運輸應優先采用國六排放標準的運輸工具、清潔能源車輛、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鼓勵采用半/全廢鍋流程氣化和熱泵、熱夾點、熱聯合等技術,優化熱能供需匹配,提升余熱余壓利用水平。
嚴格控制工藝廢氣排放,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旁路 外,不得設置其他旁路。在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出臺前,原料煤輸送、儲存、預干燥等加工過程中含塵有組織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磨煤干燥尾氣、加熱爐煙氣、酸性氣回收裝置尾氣、甲醇制烯烴裝置再生煙氣以及含有機特征污染物的工藝廢氣等暫按《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相關要求控制;涉及后續產品加工的生產裝置按相關涉及行業排放標準控制。
嚴格控制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 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應密閉或封閉儲存,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方式輸送。設備動靜密封點、有機液體儲存和裝卸、污水收集暫存和處理系統、備煤、儲煤等環節應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惡臭物質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與排放。在行 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出臺前,揮發性有機物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
非正常排放的廢氣、氣化爐開停車過程中廢氣優先回收利用, 無法利用的送火炬燃燒處理,嚴禁直接排放。合理設置酸性氣回收裝置,確保單系列回收裝置故障情況下,不向酸性氣火炬排放酸性氣。
合理設置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 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優先回用,選用工藝成熟、 經濟可行的技術。廢水(包括含鹽廢水)排放應滿足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嚴禁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或未有效處理直接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在缺乏納污水體的區域建設現代煤化工項目,應對高含鹽廢水采取有效處置措施,不得污染大氣、土壤和地下水等。
第七條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 跟蹤監測、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或設備設施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遺撒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據水文地質條件統籌水平防滲和垂直防滲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滿足《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50934) 等相關要求。蒸發塘、晾曬池、氧化塘、暫存池選址及地下水防滲、監控措施應參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防止污染地下水。項目不得位于泉域保護范圍以及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
第八條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妥善處 理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通過項目自身或園區內企業進行綜合利用,無法綜合利用的就近安全處置。廢水處理產生的鹽泥暫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待項目投產后對其屬性進行鑒別再明確處置方式,作為副產品外售的應滿足適用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 及其修改單等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九條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高 噪聲設備應遠離噪聲敏感建筑物一側布置,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改、擴建項目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環境噪聲影響。
第十條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 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監測能力。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合理、有效。事故廢水可進行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不直接進入外環境。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建立項目及區域、園區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運行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一條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 問題或減排潛力,提出相應的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編制環 境影響報告書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執行《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其他建設項目具體區域削減要求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地方有更嚴要求的從其規定。主要污染物為大氣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不達標因子對應的污染物和國家實施排放總量管控的重點污染物。二氧化氮不達標對應的污染物為氮氧化物,細顆粒物不達標對應的污染物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不達標對應的污染物為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環境現狀年后擬采取的措施,且納入區域重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削減措施。
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現代煤化工項 目,還應按規定采取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試點要求和技術指南文件,開 展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排污口或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污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質量監測計劃。
第十五條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國家劃定的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會商,并對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 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