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境廳:活性炭更換周期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
活性炭吸附最少裝填多少活性炭?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體系建設技術指南(試行)》,對活性炭治理VOCs吸附—再生提出具體的建議:
4.1 用于VOCs治理的活性炭采用煤質活性炭或木質活性炭,活性炭的結構應為顆粒活性炭。
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
4.2 活性炭技術指標宜符合 LY/T 3284 規定的優級品顆粒活性炭技術要求,集中再生后顆粒活性炭技術指標應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碘吸附值不低于 800mg/g 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集中再生后顆粒活性炭抽樣并經檢測的技術指標低于 LY/T 3284 規定顆粒活性炭合格品要求時,該批次為不合格產品,不應再用于 VOCs 治理。
4.3 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 500 小時。
完整表格較長,打開鏈接免費查閱下載: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體系建設技術指南(試行):(來源:嘉興市人民政府) http://www.jiaxing.gov.cn/art/2022/2/25/art_1558433_59521869.html
活性炭更換周期和吸附量的計算
完整excel計算工具見以下鏈接:活性炭更換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