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案
山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首都環線涿州南服務區建設的汽車加氣站,未按照燃氣工程施工標準施工,未設置防雷接地、絕緣保護裝置,滅火器數量不足,存在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涿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