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案
承德市某燃氣銷售有限公司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8條第(八)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7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