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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案體系

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明確提出了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6條工作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總體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 中文名: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案體系

  • 制定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包    括: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

  • 用    途: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目錄


  1. 1 突發應急預案
  2. 2 專項應急預案
  3. 3 國務院應急
  4. 4 地方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參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


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本預案適用于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明確提出了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6條工作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總體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 中文名: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制定時間:2005年1月26日

  • 部    門:國務院

  • 發布并實施:2005年1月26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在2006年1月8日發布并實施。


專項應急預案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已發布的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待更新中):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核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主要包括(待發布中):


1.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2.鐵路防洪應急預案

3.鐵路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4.鐵路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農業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7.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9.重大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

10.重大外來林業有害生物應急預案

11.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

12.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

13.赤潮災害應急預案

14.三峽葛洲壩梯級樞紐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15.中國紅十字總會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16.國防科技工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7.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8.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19.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20.城市橋梁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21.鐵路交通傷亡事故應急預案

22.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23.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24.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5.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26.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27.互聯網網絡安全應急預案

28.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9.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0.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31.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

32.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33.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3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35.陸上石油天然氣儲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36.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37.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

38.國家醫藥儲備應急預案

39.鐵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40.水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41.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

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民用航空器應急控制預案

43.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

44.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應急預案

45.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預案

46.國家物資儲備應急預案

47.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48.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9.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0.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1.海關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52.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

53.大型體育賽事及群眾體育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54.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55.新華社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預案

56.外匯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7.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地方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省級總預案主要包括:


1.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3.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7.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8.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

21.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2.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3.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6.西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7.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8.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9.青海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0.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相關法律法規 


自然災害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水法 

· 防汛條例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防震減災法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事故災難類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道路運輸條例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河道管理條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電力監管條例 

· 電信條例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環境保護法 

·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公共衛生事件類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 

·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食品衛生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動物防疫法  

· 國境衛生檢疫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社會安全事件類 


· 民族區域自治法 

· 戒嚴法 

· 人民警察法 

· 監獄法 

· 信訪條例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商業銀行法 

· 保險法 

· 證券法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預備役軍官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國防交通條例 

· 民兵工作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價格法 

· 農業法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 種子法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 農藥管理條例 

· 獸藥管理條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圖片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⑴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⑶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⑷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⑴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圖片
⑵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⑶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⑷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⑸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⑹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事項。
2.4 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國務院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警級別和發布
圖片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2.3 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4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2 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8 人員防護
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 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國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意義和目的


預案的編制,是在認真總結我國歷史經驗和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經過集思廣益、科學民主化的決策過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并注重結合實踐而形成的。應該說,預案的編制凝聚了幾代人的經驗,既是對客觀規律的理性總結,也是一項制度創新。

突發公共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4類;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成4級,特別重大的是Ⅰ級,重大的是Ⅱ級,較大的是Ⅲ級,一般的是Ⅳ級。
具體來看,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規范預警標識

規范預警標識:4級預警“紅、橙、黃、藍”
“防患于未然”是總體預案的一個基本要求。在總體預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預測和預警”被明確規定為一項重要內容。
怎么處理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在這個基礎上,根據預測分析結果進行預警。
在總體預案中,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把預警級別分為4級,特別嚴重的是Ⅰ級,嚴重的是Ⅱ級,較重的是Ⅲ級,一般的是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的主要內容應該具體、明確,要向公眾講清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為了使更多的人“接收”到預警信息,從而能夠及早做好相關的應對、準備工作,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視具體情形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報告需迅速

1級或2級突發公共事件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
基于對突發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認識,總體預案對信息報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
為了做到“快”,總體預案強調,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在報告的同時,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必須做到“雙管齊下”,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對于在境外發生的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總體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救援。

向社會發布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及時準確地向公眾發布事件信息,是負責任的重要表現。對于公眾了解事件真相,避免誤信謠傳,從而穩定人心,調動公眾積極投身抗災救災,具有重要意義。
總體預案要求,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要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要積極主動,準確把握,避免猜測性、歪曲性的報道。政策規定可以公布的,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社會公布。諸如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發布形式都可以視具體情況靈活采用。保證在整個事件處置過程中,始終有權威、準確、正面的輿論引導公眾。

受災群眾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尤其是自然災害,人民群眾的生活必然會受到影響。考慮到這些,總體預案強調,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怎么算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總體預案明確,就是要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要做到這些,相關的保障措施必須跟上,比如:衛生部門要組建醫療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應急交通工具要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最高行政機構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最高行政機構
總體預案明確,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同時,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這樣就形成了“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聯動體系,可以使日常預防和應急處置有機結合,常態和非常態有機結合,從而減少運行環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獎懲明確

對于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總體預案明確規定:要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根據總體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有懲就有獎,如果應急管理工作做得好,就會受到褒獎。總體預案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應急預案體系

總體預案按照不同的責任主體,把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設計為6個層次。
其中,總體預案是管總的,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適用于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部門應急預案由制定部門負責實施;地方應急預案指的是省市(地)、縣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應急預案,明確各地政府是處置發生在當地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則確立了企事業單位是其內部發生的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
除此之外,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也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工作原則

總體預案確定了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6大工作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這體現了現代行政理念對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根本要求。
就絕大多數情況而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都在基層。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的基層干部、群眾怎樣應對突發事件,對于控制事態、搶險救援、戰勝災難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不慌不亂、鎮靜有序,按預案自救、互救,就可大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努力形成全民動員、預防為主、全社會防災救災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