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原因: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9月1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城管局、區商務局等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在對蕭山區建設一路的某海鮮店檢查過程中,聯合檢查組發現該店廚房使用燃氣,但并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此行為違反了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目前,已立案調查。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