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原因: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對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9月1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對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區域未設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四色圖和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車間內存在噴涂場所使用非防爆電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風險隱患未辨識,未落實管控措施。
噴涂場所使用非防爆電器,消防通道被占。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但該公司未按要求落實企業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建設提出的風險辨識、風險分級和風險管控等事項。執法人員責令企業限期對問題隱患進行整改,并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后,區應急管理局開出的首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