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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 (試行)

各區應急管理局、中央在滬及地方國有企業等單位

   《上海市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已經上海市應急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上海市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

使用安全管理指南

(試行)

 

1 主要依據

本《指南》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制定。《指南》中引用的各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均指現行版本。

2 適用范圍

2.1 本《指南》適用于我市范圍內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行業企業,在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及其配套輔助系統中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企業安全管理。本《指南》所稱企業均為工貿行業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企業。

2.2 僅存在用于清洗、擦拭、檢測等的易燃液體,其現場存在量均低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時,企業可以不執行本《指南》的規定。

2.3 其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如無專門要求的,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

3 總體安全要求

3.1 企業的選址和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并綜合考慮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供應便利條件。新建、改建和擴建使用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各項具體要求。

3.2 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廠房、場所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布置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相關標準規定。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層數、面積和設備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相關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使用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行業(專業)設計資質或者綜合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并符合有關施工規范標準以及工程質量安全要求。未經正規設計(沒有設計或者承擔設計的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廠房、場所和儲存設施,應當參照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的做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安全診斷,查找存在的安全隱患,并根據出具的設計安全診斷報告,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3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如危險化學品的設計年使用量達到或者超過企業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許可的最低年使用量的20%,或者設計最大儲存量達到或者超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判定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臨界量的20%,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至少每3年對相關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區應急管理局備查。其他企業應當每年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者第三方安全檢查,并根據評估或者檢查的結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3.4 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廠房、場所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應當設置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各類防雷建筑物內部在使用過程中有可能遭受雷擊的生產設備,應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使雷擊時產生的電荷被安全、迅速導入大地。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3.5 使用容易起火或者爆炸危險物品的生產廠房,應當設置自然通風或者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放散極毒物品的生產廠房嚴禁采用自然通風。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儲存容易起火或者爆炸危險物品的倉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3.6 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廠房、場所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等爆炸危險區域內電氣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整體防爆要求設置。可能散發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在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品、易造成急性中毒或者易燃易爆的化學物品的室內作業場所,應當設置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聯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3.7 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廠房、場所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等靜電危險場所,所有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在使用小型便攜式容器灌裝易燃絕緣性液體時,避免采用靜電非導體容器;對金屬容器及金屬漏斗應當跨接并接地。排除有燃燒或者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當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當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靜電等措施,法蘭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Ω時,應當進行跨接。工作人員外露穿著物(包括鞋、衣物)應當具備防靜電或者導電功能。

3.8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者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當設置泄壓設施。泄壓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

4 基礎安全管理

4.1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并落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定期開展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專項教育培訓、應急演練等工作。

4.2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企業,還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4.3 直接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通過貿易型進口企業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貿易型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應急咨詢服務等工作,并及時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4.4 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定期通過“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錄報送系統”進行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申報。

4.5 企業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的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并實施監測監控和安全警示,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

4.6 企業應當按照《工貿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基本規范》(T/SWSA 004)的規定,建立并落實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實施安全風險評估、分級和管控,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電子分布圖,通過“上海市風險隱患雙重預防系統”報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對照清單按照固定周期全面排查各項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開展隱患治理,落實閉環管理要求。

4.7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從事金屬冶煉的機械鑄造企業、從事食品生產的輕工企業等必須嚴格執行本行業動火等特殊作業審批程序。其他企業在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場所從事動火等特殊作業時,應當參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的有關規定,建立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實施特殊作業許可管理。

4.8企業應當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4.9 企業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措施,對危險化學品采購、裝卸、儲存、使用、廢棄處置等環節,開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5 危險化學品采購

5.1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企業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索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2企業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取得購買憑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出具合法用途說明;購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憑購買憑證或者在購買前向公安部門備案。企業在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后,應當將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實時錄入公安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

6 危險化學品裝卸

6.1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的卸車場所卸車,卸車場所應當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卸車場所的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規定。

6.2 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儲存場所的機動車輛應當設置防火罩。進入爆炸危險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應當為防爆型;進入火災危險儲存場所的能產生火花的裝卸設備應當安裝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6.3 不應使用翻斗車或者鏟車搬運氣瓶;使用叉車搬運時,應當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者集裝籃內。裝卸氣瓶應當輕裝輕卸,避免氣瓶相互碰撞或者與其他堅硬的物體碰撞,不應采用拋、滾、滑、摔、碰等方式裝卸氣瓶。氣瓶裝卸時應當配備好瓶帽,在氣瓶落地點鋪上鉛墊或者橡皮墊。裝卸有毒氣體時,應當預先采取相應的防毒措施。裝卸氧氣及氧化性氣瓶時,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器具不應沾染油脂。

6.4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槽車裝卸時,槽車應當設置阻火器,車輪采用防滑措施,并連接防靜電專用接地線。液化烴、液氯、液氨裝卸時,管道不應采用軟管連接;可燃液體裝卸時,管道不應采用非金屬軟管連接。

6.5企業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時,應當建立裝卸設施接口連接可靠性確認制度;裝卸設施連接口不應存在磨損、變形、局部缺口、膠圈或者墊片老化等缺陷。

7 危險化學品儲存

7.1 專用倉庫

7.1.1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專用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面積、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泄壓設施和防火間距等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7.1.2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7.1.3 每座倉庫及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儲存量不應超過《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7.1.4 倉庫主通道間距不小于180cm,支通道不小于80cm;頂距不小于50cm(腐蝕性物品的頂距不小于30cm),墻距不小于30cm,柱距和垛距均不小于10cm。

7.1.5 存放甲、乙、丙類液體的倉庫應當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存放遇濕燃燒爆炸物品的倉庫應當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存放易燃易爆物質倉庫的地面應當采用不發火花的導(防)靜電地面。存放腐蝕性物品的倉庫應當陰涼、干燥、通風、避光,并經過防腐蝕、防滲處理。

7.1.6 危險化學品的配存應當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附錄A《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禁忌物配置表》以及《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附錄A《危險化學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的規定,嚴禁與禁忌物品混合存放。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配存應當符合《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規范化管理指南》(安監總廳管三〔2014〕70號)附件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儲存禁配參考表》的規定。

7.1.7 嚴禁將危險廢物與危險化學品原料和產品在同一倉間混存混放。

7.1.8 危險化學品包裝桶上應當按照《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的規定設置安全標簽,入庫危險化學品應當附有中文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7.1.9 易燃易爆物品(氣瓶裝除外)不應直接落地存放,一般應當墊高15cm以上,無貨架的垛高不應超過3m。腐蝕性物品的垛高應當根據包裝的不同,控制在1.5-3.5m以內。

7.1.10 采用貨架堆放貨物時,貨架應當設立警示標識,顯示其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等信息。在貨架及其周圍應當設置防護措施,避免對貨架及操作人員造成損傷。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噴頭以及排風口。

7.1.11 庫房內應當根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溫濕度要求,設置溫濕度計,并按照規定時間進行觀測和記錄。

7.1.12 易燃易爆商品、腐蝕性商品、毒害性商品庫房內不應進行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等活動。

7.1.13 倉庫應當根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性質,配備滅火器、消防沙、吸油棉等應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護服等個體防護裝備。

7.1.14 有毒性危害或者化學灼傷危險的倉庫,應當設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洗眼器、淋洗器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5m,并應當不間斷供水。當設置在室外可能受低溫影響無法正常使用時,應當采取防凍措施。

7.2中間倉庫

中間倉庫除應當符合7.1.5-7.1.14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7.2.1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甲、乙類中間倉庫應當靠外墻布置,其總儲量不得超過2噸,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判定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臨界量的60%,且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7.2.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當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丁、戊類中間倉庫應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1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7.2.3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當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當采用甲級防火門。

7.3 儲罐

7.3.1 儲存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其他易燃和可燃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7.3.2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者儲罐組,其四周應當設置不燃性防火提。防火堤內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其中一個最大儲罐的容積。

7.3.3 儲罐的安全附件應當滿足《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程》(AQ 3053)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8 危險化學品使用

8.1 領用量

8.1.1 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根據需求限量領用,并應當在不使用時予以及時清除,由專人管理、登記。

8.1.2 火災危險性等級較低的廠房內存放已經領用的火災危險性等級較高的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關于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的規定,嚴格控制領用總量和領用量與房間容積的比值。

8.2 儲存柜

8.2.1 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設置儲存柜時,仍應當遵守第8.1.2節要求,嚴格控制現場存在量。

8.2.2 危險化學品儲存柜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8.2.3 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或者柜組應當獨立設置,存放在通風良好的環境,遠離火源、熱源、電源及產生火花的環境,周邊1m范圍內不應放置雜物。

8.2.4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柜體防靜電接地裝置應當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 12158)的規定,并確保有效運行。

8.2.5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應當連接至通排風系統,該排風系統不得與非防爆區的排風系統連通。每個儲存柜的排風管應當安裝受熱啟動的阻火閥,且連接管路的材質應當避免靜電集聚。當危險化學品的蒸氣比空氣重時,儲存柜需要從底部抽風、上部補風;當蒸氣比空氣輕時,從頂部抽風、下部補風。

8.2.6 儲存柜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當遵循固體在上液體在下、小包裝在上大包裝在下的原則,嚴禁禁忌物品混合存放,并做好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8.2.7 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存放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8.3 通風櫥

8.3.1 企業應當根據實驗室的工作類型和工作量確定合適的通風櫥類型及通風櫥的數量,盡可能將相似的工作類型布局在同一區域,并確保通風櫥的數量滿足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要求。

8.3.2通風櫥的安裝位置不應處于通道及人員通過頻繁的場所,并避免影響通風采光。

8.3.3 禁止在通風櫥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3.4 實驗開始前,應當確認通風櫥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確保通風強度滿足實驗要求。

8.3.5實驗結束后,應當繼續運行5分鐘以上才可關閉風機,確保全部排出管道內的殘留氣體。

9 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

9.1企業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

9.2禁止將相互反應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10 應急管理

10.1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風險特點,確立應急預案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落實應急物資裝備,編制應急預案,且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

10.2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小微型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10.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應當符合《關于印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和《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12號)相關應急處置原則。

11 有效期  

本《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錄A常用危險化學品

 

A.1 酸、堿

A.1.1 作業時應當穿戴防護服、護目鏡、橡膠浸塑手套等防護用具。

A.1.2產生或者可能存在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的工作場所應當設置沖洗設施;車間地面應當平整防滑,易于沖洗清掃;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當做防滲透處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統。

A.1.3 貯存酸堿液體物品的貯罐區周圍應當設置泄險溝(堰)。

A.1.4 涉及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的酸堿物品的設備和管道,應當參照《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 20571),采取措施防止物料外泄或者噴濺。

A.2 氮、氬、二氧化碳

A.2.1 在氮氣和氬氣及其它稀有氣體區域內作業,應當采取防止窒息的措施。

A.2.2 生產、使用氮氣、氬氣及其它稀有氣體的現場或者操作室,應當有良好的通風換氣設施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A.3 油漆

A.3.1 臨時噴漆場所應當選用防爆電氣設備,周邊不得存放可燃易燃物,并設置警戒線和安全標志牌。

A.3.2 涂漆作業區域通風裝置的過濾棉應當及時更換,風管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物沉積,保障涂裝室內微負壓。

A.3.3 涂漆前處理作業不應使用苯,大面積除油和清除舊漆作業不應使用有毒和低閃點物品,也不得使用天那水。使用有機溶劑除油、除舊漆時,作業點周圍15m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A.3.4 調漆室應當采用不燃燒、不發火的地面,其通風換氣次數應當為15-25次/h。溶劑型涂料量較少時(一般少于20kg),可在涂漆區現場配制,但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A.3.5 進入噴漆室的人員應當消除靜電。噴漆室的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和報警裝置應當與自動停止供料、切斷電源裝置、自動滅火裝置等聯鎖。與靜電噴漆室相關連的通風管道應當安裝自動防火調節閥。

A.3.6 噴烘兩用噴漆室內表面應當經常清理,以減少可燃物的沉積。烘干設備運行前應當移走室內所有易燃可燃物品。噴漆設備、烘干設備和通風系統、電加熱系統應當與檢測和報警裝置聯鎖,加熱系統應當與溫度控制裝置聯鎖;烘干設備處于運行或者帶電狀態時,噴漆設備應當自鎖或者整體移出。

A.3.7 浸涂槽容積超過2立方米時,應當設置底部排放裝置和轉移槽,底部排放管應當能在5分鐘之內排空槽液。容積小于0.6立方米或者液體表面積小于1平方米敞口小型槽應當設置蓋板或者專用滅火裝置,容積大于0.6立方米或者液體表面積大于1平方米大型浸涂槽應當設置泡沫和氣體滅火系統。

A.4 氨

A.4.1 液氨儲存及使用場所應當設置防止氨氣泄漏逸散的噴淋裝置,并應當設有沖洗水源和沖洗設施。氨氣瓶不得接近火源和在日光下暴曬。

A.4.2 快速凍結裝置應當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作業間結構完整,且作業間內同一時間作業人員人數不應超過9人。

A.4.3 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A.4.4 制冷系統加氨站應當設置在機房外,并留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和通暢的應急通道。設于室外的氨制冷機組、貯氨器應當有通風良好的遮陽設施,應當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圍欄,并設危險作業場所等安全警示標識。

A.4.5 制冷機房應當配備日常檢維修作業所需的有效的防護器具,過濾式防毒面具、橡膠手套、膠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等應當滿足一人一具。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至少配備兩套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制冷機房控制室應當配備適量保質期內的酸性飲料或者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鹽水等應急搶救物品。制冷機房門口適當位置應當安裝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凍保護,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應隨意流淌。

A.4.6 氨制冷機房氨氣濃度傳感器應當安裝在氨制冷機組、氨泵及貯氨器的上方。大、中型制冷系統的高壓側應當配置超壓報警裝置;冷凝器應當配置壓力表和安全閥;水冷冷凝器應當配置冷卻水斷水報警裝置;蒸發式冷凝器應當配置風機和水泵故障報警裝置。

A.4.7事故排風機應當在制冷機房室內外便于操作的位置分別設置手動啟動按鈕或者開關。氨制冷機房事故排風機的室內手動啟動按鈕或者開關應當布置在制冷機房控制室內。當空氣中氨氣濃度達到150×10-6 ml/m3時,應當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自動開啟制冷機房內的防爆型事故排風機。

A.4.8 新改擴氨制冷系統的熱氨融霜應當采用自動控制融霜。熱氨融霜供氣管道應當設置融霜壓力控制及緊急切斷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應當采用自動控制,并在制冷裝置30米以外設置人工按鈕。

A.4.9 氨直接式制冷系統和氨水間接式制冷系統的管道不應穿過生活、辦公和批發交易區域。

A.4.10氨制冷系統安全閥的泄壓管出口的高度應當高于周圍50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并應當采取防止雷擊、防止雨水和雜物落入泄壓管內的措施,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泄壓管排出的氨氣應當做無害化處理。

A.4.11 制冷系統壓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體、氣體分配站集管和空氣分離器的回氣管,均應當安裝氨專用壓力表。安裝高度距觀察者站立的平面不應超過3m。

A.5 氯

A.5.1 液氯儲罐區應當低于周圍地面0.3-0.5m,或者在貯存區周邊設置0.3-0.5m的事故圍堰,防止液氯泄漏,液氯氣化面積擴大。

A.5.2倉庫要密閉并設置與報警聯鎖的自動吸收裝置。倉庫和使用部位必須安裝液氯泄漏報警檢測儀。

A.5.3 液氯貯罐、計量槽、氣化器中液氯充裝壓力小于1.1MPa。氯氣逆止罐必須按要求定期排放產生的三氯化氮,防止集聚。

A.5.4 氣瓶應當貯存在專用庫房內,做到實、空罐分別存放;氣瓶不應露天暴曬,應當使用阻燃材料搭設遮陽棚。

A.5.5 氯儲存和使用場所應當設置泄漏自動報警裝置、監控設施,儲備活性炭防毒面具、不少于2套重型防護服等應急救援用品,并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應急處置告知等。

A.6 氧、乙炔

A.6.1 氧-可燃氣體焊接與切割作業中,氣瓶與作業點應當大于5米,作業點與易燃物不小于10米。減壓器在氣瓶上應當安裝牢固,采用螺紋連接時應當擰足五個螺扣以上,采用專門的夾具壓緊時應當平整牢固。軟管材質應當符合要求,且無泄漏、磨損、老化。

A.6.2 禁止使用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氣體管道、氣瓶等作為接地裝置。焊機在有接地(或者接零)裝置的焊件上進行操作,應當避免焊機和工件的雙重接地。

A.6.3 溶解乙炔氣瓶應當裝設安全泄壓裝置,將易熔合金塞裝設在氣瓶上封頭、閥座或者瓶閥上。瓶閥應當選用含銅量(質量比)小于65%的銅合金;瓶閥上的手輪應當選用阻燃材料制造。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當不小于0.05MPa。

A.7 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

A.7.1 燃氣控制室、預混裝置室等應當設置機械排風裝置。燃氣加熱爐、導熱油爐應當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燃氣管道的儀表控制室和操作工位應當設置固定式泄漏報警裝置、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室內應當設置滅火裝置。大中型用氣設備應當設有防爆裝置、熱工檢測儀表和自動控制系統。

A.7.2 帶壓天然氣儲罐應當設置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并裝有帶壓力、液位、溫度遠傳記錄和報警功能的安全裝置,重點儲罐需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A.7.3 煤氣危險區關鍵部位應當設置一氧化碳監測裝置,對一氧化碳濃度進行定期檢測,最高允許濃度為30mg/m3。煤氣管道應當安裝低壓警報裝置。進行檢修前,應當辦理設備停電和危險作業申請,且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同時參與檢修工作,一名工作人員專職看護。檢修人員應當佩戴空氣呼吸器。

A.8 氫氣

A.8.1 氫氣使用區域應當通風良好。建筑物頂部或者外墻上部應當設置排氣孔。

A.8.2 氫氣所用的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的密封應當良好,并定期檢查,發現漏點應當及時處理。

A.8.3 水電解制氫生產及設備,接觸氫氣的閥門不應采用銅和銅合金材料。


附錄B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特殊工藝

 

B.1 冶金

B.1.1 冶金行業煤氣區域

B.1.1.1每個生產、供應和使用煤氣的單元,應當設煤氣防護站或者煤氣防護組,并配備必要的人員,建立緊急救護體系。煤氣防護站應當設置煤氣急救專用電話,配備呼吸器、通風式防毒面具、充填裝置、萬能檢查器、自動蘇生器、隔離式自救器、擔架、各種有毒氣體分析儀、防爆測定儀及供危險作業和搶救用的其他設施(如對講電話),并應當配備救護車和作業用車等,且應當加強維護,使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B.1.1.2 煤氣系統管網應當維持正壓,煤氣閘板不應泄漏煤氣。煤氣管道應當有煤氣流量檢測及調節裝置。管道最高處和燃燒閥與煤氣切斷閥之間應當設煤氣放散管。不同壓力的煤氣管道連通時,必須設可靠的調壓裝置;不同壓力的放散管必須單獨設置。

B.1.1.3 加熱系統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熱發生爐煤氣管除外),必須設置可靠的隔斷裝置。煤氣支管應當有煤氣自動切斷閥,當燃燒器風機停止運轉,或者助燃空氣切斷閥關閉,或者煤氣壓力過低時,該切斷閥應當能自動切斷煤氣,并發出警報。

B.1.1.4煤氣用作燃料時,爐內不著火或者著火后又熄滅,應當立即關閉煤氣閥門,查清原因,排凈爐內混合氣體后再按規定程序重新點火。當燃燒裝置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嘴時,煤氣支管上應當裝設止回裝置或者自動隔斷閥;在空氣管道上應當裝設泄爆膜。

B.1.1.5 剩余煤氣放散裝置應當設有點火裝置及蒸汽(或者氮氣)滅火設施,需要放散時,一般應當點燃。蒸汽或者氮氣管接頭應當安裝在煤氣管道的上面或者側面,管接頭上應當安旋塞或者閘閥。為防止煤氣串入蒸汽或者氮氣管內,只有在通蒸汽或者氮氣時,才能把蒸汽或者氮氣管與煤氣管道連通,停用時應當斷開或者堵盲板。

B.1.1.6 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當檢測一氧化碳及氧氣含量。經檢測合格后,允許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當攜帶一氧化碳及氧氣監測裝置,并采取防護措施,設專職監護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30mg/m3時,可較長時間工作;不超過50mg/m3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小時;不超過100mg/m3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0.5小時;不超過200mg/m3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5-20分鐘。

B.1.2 焦化

B.1.2.1 焦爐調溫過程中,管式爐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當立即停止煤氣供應:a)煤氣主管壓力降500Pa以下,或者主管壓力波動危及安全加熱;b)爐內火焰突然熄滅;c)煙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證安全加熱;d)爐管漏油、漏汽;e)煤氣管道泄漏。

B.1.2.2 干法脫硫時,脫硫箱應當設置煤氣安全泄壓裝置。氨水法脫硫時,脫酸蒸氨泵房應當配備固定式或者手持式有毒氣體檢測儀;特殊情況下需要開關脫酸塔放散管時,應當站在上風側操作,防止中毒。

B.1.2.3 用濃硫酸配硫銨母液脫氨時,應當緩慢調節流量,防止集中放熱造成母液飛濺。

B.1.2.4 脫苯塔、洗苯塔的粗苯區域應當設明顯的警告標志。粗苯中間槽應當設置液位計,并宜設置高液位報警裝置,防止溢流。粗苯儲槽應當密封,并裝設呼吸閥和阻火器,或者采用其他排氣控制措施;阻火器、呼吸閥、人孔、放散管等金屬附件應當保持等電位連接。

B.1.3 燒結

在燒結機點火器的燒嘴前面,應當安裝煤氣緊急事故切斷閥。燒結機點火之前,應當進行煤氣引爆試驗。

B.1.4 煉鐵

B.1.4.1 人員進入高爐爐缸作業時,應當拆除所有直吹管,并有效切斷煤氣、氧氣、氮氣等危險氣源。

B.1.4.2 氧槍等水冷元件應當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并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B.1.5 煉鋼

B.1.5.1 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烘烤系統采用煤氣燃料時,應當設置煤氣低壓報警及與煤氣低壓信號聯鎖的快速切斷閥等防回火設施;煤氣烘烤作業區域應當設固定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設備維修應當采取可靠隔斷,切斷煤氣,煤氣置換合格方可在專人監護的情況下修理設備。采用氧氣助燃時,氧氣不應在燃燒器出口前與燃料混合,應當在操作控制上確保先點火后供氧(空氣助燃時亦應當先點火后供風)。

B.1.5.2 轉爐氧槍與副槍停靠點,應當與轉爐傾動、氧氣開閉、冷卻水流量和溫度等聯鎖;當氧氣壓力小于規定值、冷卻水流量低于規定值、出水溫度超過規定值、進出水流量差大于規定值時,氧槍應當自動升起,停止吹氧。轉爐氧槍供水,應當設置電動或者氣動快速切斷閥。

B.1.5.3 轉爐煤氣回收,應當設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連續測定和自動控制系統;回收煤氣的氧含量不應超過 2%;煤氣的回收與放散,應當采用自動切換閥;氧含量檢測應當與三通閥設置自動聯鎖,當氧含量不合格時,三通閥應當能自動切至放散狀態;若煤氣不能回收而向大氣排放,煙囪上部應當設自動點火裝置。故障點火開關應當設在煙囪下部。

B.1.5.4真空吹氧脫碳精煉時,水冷氧槍升降機械應當有事故驅動等安全措施。氧氣閥站至氧槍的氧氣管道應當采用不銹鋼管,且應當在軟管接頭前設置長度超過 1.5m 的銅管。所在區域應當設置煤氣檢測與報警裝置及“警惕煤氣中毒”、“不準停留”等警示牌。

B.1.5.5轉爐爐口以上平臺易產生煤氣泄漏的區域、加壓站房、風機房等封閉或者半封閉空間,一次風機房、值班室,轉爐煤氣區域內的有人值守崗位,應當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值守的房間應當保證正壓通風。

B.1.6 軋鋼

B.1.6.1酸洗車間應當設置貯酸槽,采用酸泵向酸洗槽供酸,不應采用人工搬運酸罐加酸。

B.1.6.2 氫氣使用區域應當通風良好。保證空氣中氫氣最高含量不超過1%(體積)。采用機械通風的建筑物,進風口應當設在建筑物下方,排風口設在上方。

B.2 有色

B.2.1 銅冶煉

B.2.1.1 萃取溶劑(含稀釋劑、溶劑)制備、儲存、使用區域不得設置高溫、明火的加熱裝置。主廠房內的電纜應當采取防潮、防油、防腐蝕并架空敷設,嚴格防止作業區內電氣短路電弧發生。

B.2.1.2 冷軋和冷加工系統用于涂層、著色的溶劑和粘合劑配制間,應當設置機械通風凈化裝置,并嚴禁設置明火裝置。對涂著設備應當設置消除靜電聚集的裝置。

B.2.2 氧化鋁

B.2.2.1 酸洗作業應當按酸加入水的原則進行。酸儲罐應當設置防泄漏圍堰,周圍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半徑15m內應當設置緊急沖洗、噴淋裝置。

B.2.2.2 熔鹽應當分開放置,不應接觸酸堿等有機物。避免受熱受潮、陽光暴曬、撞擊摩擦。鹽罐開車前和開車后,每班應當抽檢一次氮氣純度,純度應當大于99.5%。熔鹽爐點火時,液化氣點火時間不應超過3秒,以防爆炸。

B.2.2.3 碳分槽分解時,二氧化碳供氣閥門應當先開后關,通氣時測量孔、流槽封閉,水封不應漏氣。

B.3 建材

B.3.1 發生爐煤氣的熔窯煙道必須采取煤氣換向防爆措施。生產中應當采用煤氣壓降報警和指示信號(音響及色燈),煤氣管道壓力自動調節和煤氣緊急自動切斷裝置,并應當設置空氣、煤氣比例調節裝置。

B.3.2 放料停窯時不允許將表面上有大量硝水的玻璃液放入盛有水的玻璃水池內。

B.3.3 點火烤窯的低溫階段應當嚴防熄火,熄火后應當立即停止燃料供給并排除殘余氣體,確認氣體低于爆炸極限時方可再次點火。燒煤氣的發生爐池窯應當在蓄熱室溫度高于發生爐出口煤氣溫度以后方可輸送煤氣,煤氣質量應當確保CO在28%以上,O2在0.5%以下。在廢氣總煙道上點燃防爆火管,過大火時和最初幾次換火時要檢查防爆火管的燃燒情況。烤窯設施燒油池窯在窯內溫度達到800℃以上時方可點燃重油,并應當防止脫火,避免爆炸事故。

B.3.4 錫槽槽底必須設置防止錫液滲漏的冷卻設施。操作人員應當穿戴防護用品。嚴禁使用鋁或者鋁合金工具;加錫工具及錫錠嚴禁與水接觸。

B.3.5 錫槽配氣間內應當設置氫氣檢測報警儀,并與事故排風機聯鎖。當氫氣濃度達到0.4%(體積比)時,事故排風機能自動開啟。錫槽配氣間內電氣設備、線路、照明、開關等電氣裝置應當防爆。嚴禁攜帶火種、非防爆電子設備進入錫槽配氣間。應當使用中性肥皂水或者便攜式氣體報警儀定期檢查錫槽配氣間氫氣設備、管道、閥門等連接點,發現泄漏及時處理。禁止使用明火進行漏氣檢查。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應當定期校驗。作業人員應當穿阻燃、防靜電的防護服,嚴禁在錫槽配氣間內穿脫衣服、帽子或者類似物。

B.4 機械

B.4.1 燃油(或者燃氣)爐煙道應當安裝防爆門。液氨作為制備氣氛的原料時,其管路嚴禁用銅和銅合金材料制造;金屬管道應當設有防靜電裝置;現場應當配備防毒面具。

B.4.2 自動電鍍生產線應當設有槽液快速循環和溢流的措施,防止氫氣聚集。鍍槽應當設置抽風凈化裝置。對于酸洗槽應當在附近設置沖洗、噴淋裝置。槽液混合作業時,添加的新槽液應當緩慢加入,同時進行充分攪拌。鍍液配置和調整時,應當先將固體化學品在槽外溶解后再慢慢加入槽內。

B.4.3 使用磷烷、砷烷、硼烷、硅烷、三氯化硼、四氟甲烷等有毒氣體進行化學氣相淀積、外延、摻雜、擴散、離子注入、刻蝕等工藝的作業場所,應當設機械排風系統、事故排風系統和泄漏報警裝置。泄漏報警裝置應當與事故排風系統、工藝設備、操作閥等連鎖。工藝設備的尾氣排放口應當設置可靠的現場無害化處理裝置和局部排風裝置。

B.5 輕工

B.5.1 植物油加工

B.5.1.1 浸出工藝使用的正己烷等有機溶劑罐應當接地;呼吸閥終端和浸出系統廢氣排出口處應當裝設阻火器;輸送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及易發生泄漏的管道附件,除需要采用螺紋、法蘭連接外,均應當采用焊接連接。

B.5.1.2 浸出車間應當配有防爆排風機,并配置固定式溶劑蒸氣檢測報警器并與報警、排風機聯動。

B.5.2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使用亞硫酸浸泡玉米,會在玉米浸泡罐中形成二氧化硫積聚。在作業點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作業流程。清罐作業應當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程序,先通風,再檢測,合格后進行監護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救援人員,應當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具。

B.5.3 白酒及葡萄酒制造

B.5.3.1 酒精度大于等于38°的儲存、勾兌場所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應當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者獨立的負壓機械通風設施;機械通風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地坪應當采用不發火地坪。采用絕緣材料做整體面層時應當采取防靜電措施。酒庫和酒精儲罐區應當采取防止流散的措施。

B.5.3.2 輸酒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塑料及橡膠軟管連接。酒精輸入管應當在液面之下或者容器底部不超過30cm。運輸、裝卸酒精的機動車輛應當符合規定,并安裝防火帽和消除靜電裝置。

B.5.4 造紙和紙制品業

B.5.4.1 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不應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可采用40℃以下的溫水加熱。

B.5.4.2 鋼瓶內液氯不能用盡,充裝量為50kg和100kg的氣瓶應當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氣瓶應當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氣系統應當裝有膜片壓力表(如采用一般壓力表時,應當采取硅油隔離措施)、調節閥等裝置。操作中應當保持氣瓶內壓力大于瓶外壓力。

B.5.5 印刷業

印刷作業場所貯存揮發性物質(油墨、稀料)的容器,應當在通風區域內密閉保存和隔離,且不超過一天的用量。

B.6 紡織

B.6.1棉(麻、毛)紡

B.6.1.1 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應當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者單獨設置。

B.6.1.2燃氣分配室、儲氣罐、儲油罐、汽油汽化器、熱媒爐等設備、裝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B.6.2 印染

B.6.2.1 使用、貯存雙氧水以及亞氯酸鈉、雕白粉等漂白劑的印染及整理專用設備、容器、管道必須完整無損、防范有效。貯存管口必須防腐、加蓋、上鎖,安全標志應當齊全、醒目。

B.6.2.2 印染和漂染從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鏡等專用防護用品、用具進行安全操作。

B.7 煙草

B.7.1制絲

B.7.1.1 香精存儲和配料房應當通風良好,機械通風裝置完好有效;禁止將火種帶入室內;穿墻管道應當用防火材料封堵。

B.7.1.2 膨脹煙絲現場應當配置固定式二氧化碳,燃氣或者一氧化碳泄漏報警裝置,并配備應急使用的手持式濃度檢測裝置;檢測裝置按規定定期校準檢測。現場設置與泄漏報警儀聯動的排風系統,應急排風系統每半年維護、檢查一次。

B.7.2 熏蒸殺蟲

B.7.2.1 熏蒸作業應當安排好現場及周邊安全監測監護措施,安排專人監護,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施熏蒸作業的單位必須配備足夠的防毒用具。防毒面具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熏蒸過程中,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配戴與磷化氫等有毒氣體性質相匹配的過濾式或者隔離式防毒面具,穿戴專用工作服、手套,嚴禁不戴或者使用無效的防毒設備參加熏蒸作業。

B.7.2.2 作業人員如有不適感覺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指揮人員后退出現場,情況嚴重的要立即送醫院檢查治療。

B.8 商貿

廚房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氣除外)或者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當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來源:上海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