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2021年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目錄。本目錄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應當根據其特性和處置方式進行,并與當地醫療廢物處置的方式相銜接。在保證醫療安全的情況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逐步減少使用含汞血壓計和體溫計,鼓勵使用可復用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實現源頭減量。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見附表1。
三、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分類與處置,按照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執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體以及引產的死亡胎兒,納入殯葬管理。
五、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可分別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3類和HW49類進行處置。
六、列入本目錄附表2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醫療廢物,在滿足相應的條件時,可以在其所列的環節按照豁免內容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可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方案進行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等。
八、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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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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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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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特征 | 常見組分或廢物名稱 | 收集方式 |
感染性廢物 | 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 | 1.被患者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銳器以外的廢物; 2.使用后廢棄的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如注射器、輸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實驗室及科室廢棄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標本和容器; 4.隔離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廢棄物。 | 1.收集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的醫療廢物包裝袋中;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應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3.隔離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醫療廢物包裝袋盛裝。 |
損傷性廢物 | 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 | 1.廢棄的金屬類銳器,如針頭、縫合針、針灸針、探針、穿刺針、解剖刀、手術刀、手術鋸、備皮刀、鋼釘和導絲等; 2.廢棄的玻璃類銳器,如蓋玻片、載玻片、玻璃安瓿等; 3.廢棄的其他材質類銳器。 | 1.收集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達到3/4滿時,應當封閉嚴密,按流程運送、貯存。 |
病理性廢物 | 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 | 1.手術及其他醫學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 2.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蠟塊; 3.廢棄的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和尸體; 4.16周胎齡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組織等; 5. 確診、疑似傳染病或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產婦的胎盤。 | 1.收集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的醫療廢物包裝袋中; 2.確診、疑似傳染病產婦或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產婦的胎盤應使用雙層醫療廢物包裝袋盛裝; 3.可進行防腐或者低溫保存。 |
藥物性廢物 | 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物。 | 1.廢棄的一般性藥物; 2.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 3.廢棄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 1.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廢物中,但應在標簽中注明; 2.批量廢棄的藥物性廢物,收集后應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或者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進行處置。 |
化學性廢物 | 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 |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業來源的危險廢物,如含汞血壓計、含汞體溫計,廢棄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殘余物等。 | 1.收集于容器中,粘貼標簽并注明主要成分; 2.收集后應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或者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進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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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以下廢棄物不屬于醫療廢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傳染病區使用或者未用于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盛裝消毒劑、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醫用外包裝物,廢棄的中草藥與中草藥煎制后的殘渣,盛裝藥物的藥杯,尿杯,紙巾、濕巾、尿不濕、衛生巾、護理墊等一次性衛生用品,醫用織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廢棄的一次性口罩不屬于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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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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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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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豁免環節 | 豁免條件 | 豁免內容 |
1 | 密封藥瓶、安瓿瓶等玻璃藥瓶 | 收集 | 盛裝容器應滿足防滲漏、防刺破要求,并有醫療廢物標識或者外加一層醫療廢物包裝袋。標簽為損傷性廢物,并注明:密封藥瓶或者安瓿瓶。 |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
2 | 導絲 | 收集 | 盛裝容器應滿足防滲漏、防刺破要求,并有醫療廢物標識或者外加一層醫療廢物包裝袋。標簽為損傷性廢物,并注明:導絲。 |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
3 | 棉簽、棉球、輸液貼 | 全部環節 | 患者自行用于按壓止血而未收集于醫療廢物容器中的棉簽、棉球、輸液貼。 | 全過程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
4 | 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以及相關技術可處理的病理性廢物 | 運輸、貯存、處置 | 按照相關處理標準規范,采用高溫蒸汽、微波、化學消毒、高溫干熱或者其他方式消毒處理后,在滿足相關入廠(場)要求的前提下,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廠或生活垃圾填埋場等處置。 | 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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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附表收錄的豁免清單為符合醫療廢物定義、但無風險或者風險較低,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在部分環節或全部環節可不按醫療廢物進行管理的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