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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地施工現場電動車輛管理的通知

蘇建質安〔2021〕173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近年來,我省建筑施工現場發生多起因小型電動運輸車輛使用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施工現場各類電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切實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施工現場各類電動車輛安全管理

伴隨建筑施工從業人員老齡化,施工現場大量使用小型電動運輸機械替代人力,減輕勞動負荷,提高生產效率。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對施工用小型電動運輸機械制定操作規程,也未對小型電動運輸機械規定產品標準,施工現場部分電動運輸機械無生產廠家、無產品商標(銘牌標識)、無主要技術參數等,甚至無產品使用說明書。已經投入使用的小型電動運輸機械產品種類多樣,產品性能各不相同,產品質量良莠不齊。以揚州市近期統計為例,使用小型電動運輸機械的建筑工地有103個,其中,電動三輪車228輛,電動四輪車72輛,電動手推車520輛,其他類26輛,合計846輛;涉及制造商86家,其中,無合格證25家,無使用說明書36家。大量電動車輛進入原本就屬高危的施工領域,加上進場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和使用操作不規范等問題,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據統計,我省近年來發生6起類似事故,造成7人死亡。案例如下:

2016年5月18日,鎮江紅星牡丹園小區地下室維修時,1名工人在運送建筑垃圾上坡道時,滿載垃圾的電動車因動力不足后倒,將1名在車后協助推車的工人擠壓到墻邊致死

2016年8月30日,金隅南京興隆大街A2項目施工過程,1名粉刷工在8#樓8層將卸料完的帶斗電動車開回到物料提升機吊籠時,撞掉吊籠外側籠門連人帶車一起墜落致死

2017年6月21日,南通雙逸創業園二期工地,1名瓦工在15#樓5層使用電動小推車運送混凝土過程中小推車發生故障突然倒車,迫使瓦工撞開施工升降機5層層門墜落致死

2018年11月26日,南通經濟技術區南通中興產業綜合體(地塊二)工地,1名瓦工使用電動三輪翻斗車運送砂漿通過施工洞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致死

2020年3月14日,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6標工程工地,盾構區間內電瓶車行駛過程發生脫軌傾翻致2人死亡

2021年10月31日,揚州隆覺花苑一期北組團項目工地15#樓五樓,1名工人用手推三輪電動灰斗車在樓層上轉運砂漿,因其操作不當連車帶人向后沖壞關閉著的施工電梯樓層安全門墜落致死

二、落實各單位電動車輛安全管理責任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各類電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對電動車輛的進場、調配使用、維修保養、記錄管理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實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包單位應嚴格落實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要求,加強電動車輛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強化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能力,對電動車輛的安全使用實施日常管理。

(三)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電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情況實施監理,將電動車輛的監理要求納入監理細則,發現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嚴格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要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

(四)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電動車輛安全管理,定期牽頭組織電動車輛的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要求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三、加強電動車輛進、退場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施工現場各類電動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內容包含車輛采購、報驗、登記、使用、維修保養、檢查、人員管理、人員培訓等,并指派專人負責電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電動車輛進場時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自檢,并填寫機械設備進場報驗單(附件1)報監理單位驗收。監理單位應對進場電動運輸車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附件5)。

(三)入場電動車輛必須從正規廠家購買,具有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出廠合格材料,嚴禁非原廠出產或私自改裝的電動車輛進場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電動車輛進場登記制度,所有車輛要逐一登記(附件2),并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車輛進場后,實施掛牌使用(附件3),做到定崗、定人、定責。

(五)當施工現場電動車輛超過說明書使用年限、達到報廢條件、性能不滿足現場安全生產需求,或經監理單位確認不合格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相關電動車輛組織退場

四、強化電動車輛使用管理

(一)電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安排具有相應操作經驗和能力的人員駕駛車輛,操作駕駛人員應經過專門安全教育培訓,使用前有專人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二)電動車輛使用前,應先確認車輛無故障后,方可進行工作,如制動是否有效、電源接插件是否連上、電壓是否正常等。

(三)電動車輛應在規定區域內進行行駛,空車在道路行駛時速度應控制20km/h以內、運輸貨物時行駛速度應控制在8km/h以內,電動運輸車輛嚴禁載人行駛(不含操作駕駛人員);操作駕駛人員應提前熟悉行駛路線和周邊路況,嚴禁駕駛員飲酒后駕駛電動車輛

(四)電動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電動車額定載重,車輛臨時停放、裝載等待時,應第一時間確保在停車檔、斷電且已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五)載人類電動運輸車輛非必要原因不得進入施工升降機,生產作業人員嚴禁在建筑物內部使用電動運輸車輛裝載人員,并在施工升降機和樓層通道口等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禁行標志。如確因施工需要在樓層內使用的(僅限無駕駛位的電動運輸車),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編制防止電動車沖撞樓層臨邊導致高處墜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或包含在腳手架等其他專項施工方案內),方案需明確施工升降機內的車輛固定措施、施工升降機停層平臺和臨邊洞口防沖撞措施、電動運輸車輛樓層內的運輸范圍、行進路線的安全防護措施等,案必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并對所有的使用人員提前交底培訓

(六)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電動車輛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并進行記錄(附件5),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規范電動車輛停放、充電和檢查、維護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指定各類電動車輛固定停放場所,并組織按規定場所統一有序停放嚴禁在臨建房屋和建筑物內停放或充電

(二)電動車輛停放時應確保無法啟動操控,并應加設防溜措施。

(三)電動車輛應由專人在指定地點進行充電,確保周圍無易燃及可燃物,且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充電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并加強過程檢查。

(四)分包單位應每周對電動車輛進行檢查、維修及保養,進行電動車輛健康監測。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定期對分包的車輛維修保養、人員交底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工作記錄(附件4),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加強電動車輛安全管理監督檢查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將現場電動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要求在建項目開展自查,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工地電動運輸車輛使用情況的抽查,發現存在有車輛隱患和使用隱患的,督促施工企業停止使用并落實整改,對不合格車輛立即組織退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依法依規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將發現的電動運輸車無生產廠家、無產品商標(銘牌標識)、無產品合格證、無主要技術參數、無產品使用說明書等問題線索,及時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附件:1.電動車輛進場報驗單

2.電動車輛管理登記臺賬

3.電動車輛使用銘牌

4.電動車輛日(周)維修保養工作記錄

5.監理單位電動車輛檢查驗收表

附件下載-蘇建質安〔2021〕173號.doc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