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頂格處罰最高可達1個億?真有可能實施嗎?
新安法頂格處罰,最高可達1個億!!!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
目前,《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正在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25日。
《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第一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新《安全生產法》和現行的《安全生產法》相比,事故最低罰款從20萬提高到30萬,事故最高罰款由2000萬可以提高到最高1個億。
另外,新《安全生產法》普遍加大了對事故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包括剛性罰款(變“可處”為“處”)、按日連續處罰、警告,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職業禁入、加大關閉力度、行政拘留、聯合懲戒、向社會公示公示違法行為等,大幅提高違法成本,是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
再加上事故后罰款金額大幅度提高,意味著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可能面臨“天價”巨額“罰單”,違法成本極大提高,不是罰的傾家蕩產,也是深扒一層皮,將形成極大的威懾力。
2019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建立健全以產品編碼管理為手段的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地方各級政府可根據區域和行業風險特點,探索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范重點監管程序,并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
意見指出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綜合運用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依法進行懲處。建立完善違法嚴懲制度、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
因此,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對涉事企業最高處1個億巨額罰款,就是在建立完善違法嚴懲制度、巨額罰款制度,就是要讓嚴重違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那么,問題來了。有沒有真的可能,對涉特別重大事故企業處巨額罰款一個億?
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看看現行《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到現在,有沒有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而對相關涉事企業處2000萬罰款的事實和案例?
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事故發生的7號冷卻塔屬于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中兩座逆流式雙曲線自然通風冷卻塔中的一座,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事故調查報告建議給予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吊銷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處2000萬元罰款;建議給予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責令工程總承包停業整頓一年,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處2000萬元罰款;建議給予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降低工程監理電力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并處1000萬元罰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坍塌事故屬于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在未經論證、評估的情況下,違規大幅度壓縮合同工期,提出策劃并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監理單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啟動“大干100天”活動,導致工期明顯縮短。
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編制并經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總承包項目部、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監理部、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審查同意的《7號冷卻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制定針對性的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
對試塊送檢、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事故發生時,施工人員在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體系連續傾塌墜落,墜落物沖擊與筒壁內側連接的平橋附著拉索,導致平橋也整體倒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院判處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運平以及該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執行經理吳志光、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工程師王松、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胡東勝等14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乃治國重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已經明確,到2035年,我國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
我們正在走向一個崇尚法治、信守法治、厲行法治的新時代。良法方能實現善治,厲法才能去除痼疾。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我們相信,法律不會成為“紙老虎”和“稻草人”,一切皆有可能。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