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這些海事公約生效!
2020年對于航運業是充滿挑戰和機遇的一年,這一年有許多可歌可泣的人物和故事值得銘記。身處這場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們即將翻開新的一本日歷,迎接歷史賦予我們的使命!
2021年生效的修正案均為2019年國際海事組織委員會采納的文件。讓我們看看這批“疫前”時代的新生效條款有哪些與您有關!
01
關于持久性漂浮物的殘余物及洗艙水的MARPOL附則II修正案 涉及決議: MEPC.315(74)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適用船舶: 所有核準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船舶 主要內容: (1)新增對“持久性漂浮物”的定義; (2)新增持久性漂浮物排放特殊區域,該區域包括西北歐水域、波羅的海區域、挪威海以及西歐水域; (3)對屬于Y類的高粘度持久性漂浮貨物(例如植物油和石蠟),新增了強制預洗、貨物殘余/水混合物應排至接收設施、洗艙水排放等相關要求,并明確在規定的特殊區域內實施; (4)相應修訂MARPOL 附則II 附錄IV程序與布置手冊標準格式、附錄VI預洗程序,以符合修正案針對持久性漂浮物的新要求。 02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 設備規則》(IBC規則)修正案 涉及決議: MSC.460(101),MEPC.318(74)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適用船舶: 所有化學品船 主要內容: (1)增加認可組織的定義; (2)在第15章“特殊要求”中增加了“裝載易產生硫化氫的散裝液體貨物的船舶應配備硫化氫氣體探測設備”的要求,為此,符合本規則第13.2.1條規定的有毒蒸氣測試儀器可用于滿足這一要求; (3)在第16章“操作要求”中加入要求:當載運的貨物在第17章o欄指向本章時,即載運持久性漂浮物的貨物時,船舶應依據MARPOL公約附則II第13.7.1.4條要求進行預洗; (4)修訂第17 章“最低要求一覽表”、第18 章“不適用本規則的貨品清單”、第19 章“貨品索引”和第21章“運輸要求設置標準”,對化學品運輸要求和產品毒性分類作出更新和修訂。 03 《散裝運輸化學品規則》(BCH 規則) 修正案 涉及決議: MSC. 463(101),MEPC.319(74)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適用船舶: 1986年7月1日以前鋪放龍骨的散裝化學品船 主要內容: 對第IV、V 和VI 章做了與IBC 規則相應的修訂。 04 《2011 年國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規則》修正案 涉及決議: MSC.461(101)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適用船舶: 500總噸及以上油船和散貨船 主要內容: (1)對規則全文用語進行修改以保證與其他文書的一致性; (2)通篇詞匯“is to/are to”以 “shall/should”代替,突出要求的強制性; (3)新增要求:驗船師在船舶修理或進行重大改建時須檢查船舶建造文件的更新狀態; (4)新增若干檢驗相關的描述和示意圖。 05 《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 (IMSBC 規則)(05-19)修正案 涉及決議: MSC.462(101)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適用船舶: 500總噸及以上載運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 主要內容: IMSBC 規則(05-19)修正案強制實施。該修正案對部分貨物細目、檢測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更新。 另外,還有三項指南性文件也將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各船旗國可根據自身情況酌情參照執行。 01 GMDSS中使用的船舶地面站性能標準 涉及決議: MSC.434(98) 適用船舶: 所有客船和3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 主要內容: 本決議旨在為GMDSS衛星服務的其他服務提供商提供通用的性能標準。該決議建議,各主管機關應確保: A. 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裝的每一船舶地面站,符合A.1001(25)決議要求并達到不低于MSC.434(98)附件的性能標準; B. 2021年1月1日以前安裝的每一船舶地面站,符合A.1001(25)決議要求之外,不低于MSC.130(75)、A.808 (19)、A.698(17)和MSC.434(98)附件中的性能標準之一(根據安裝日期決定)。 02 滾裝處所和特殊類別處所固定水基消防系統的設計和批準指南 涉及文件: MSC.1/Circ.1430/Rev.2 適用范圍: 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的用于滾裝處所和特殊類別處所的固定水基消防系統(建議性) 主要內容: 對表4-2和表4-3標題中的甲板凈空高度數據作出調整。 03 安全管理系統中的海洋網絡風險管理 涉及決議: MSC.428(98) 適用范圍: 公司和船舶體系(建議性) 主要內容: 鼓勵主管機關在不遲于2021.1.1之后的首次DOC年度審核時,關注安全管理體系中是否適當反映網絡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