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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環評及環境監測造假擬入刑,環境法專家解讀刑法修正案草案

據新華社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于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這次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稍早前公布的草案二審稿,首次在刑法中明確中介機構環評及環境監測造假入刑,如何解讀這背后的深意?中國環境報記者近日專訪了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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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更加符合罪行法定原則


中國環境報:為什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中介機構提供環評和環境監測虛假證明文件列入懲治的對象?

孫佑海:刑法將中介機構提供環評和環境監測虛假證明文件列入懲治的對象,表明了黨和國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強決心。當前,一些中介機構提供環評或者環境監測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時有發生,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反應強烈。對于此類犯罪明確規定在刑法條款中,依法進行懲治,有助于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順利開展。

此外,環境監測數據是國家和地方決策的依據,是環評的依據,也是生態環保督察、環境執法的依據,還能夠為環境司法提供證據。環境監測的真實性非常重要。如果中介機構對于環評或者環境監測數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將會誤導國家和地方決策,影響環評和生態環保督察,破壞環境司法,阻礙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

之前各地紛紛通報過一批發生環境在線監控運行維護不到位,環境在線監控數據作假等行為的企業和運營單位,經調查發現,出現的問題多為排污企業存在環境在線監控報告數據作假的行為,以及人為制造假象,隱瞞環境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等問題。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嚴重損害環境保護管理的正常秩序,這對正規合法的企業是不公平的,很容易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生態環境部曾表示,將借助刑法修改的契機,將此類造假的行為入刑, 以有效規制、懲治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規范第三方市場,維護環境保護管理秩序,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

中國環境報:之前我國打擊此類違法行為主要采取了哪些舉措?

孫佑海: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之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懲治此類違法行為的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行政處罰方式。根據2018年《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于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弄虛作假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條款。這屬于行政法律責任方面。

第二種是民事責任方式。例如,根據《環境保護法》第65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有上述違法行為,違法人員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民事責任中的連帶責任。

第三種是刑事處罰方式。根據2016年12月23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頒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環評機構或者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依照《刑法》第229條、第231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此類行為在“入刑”前可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刑事處罰,在一定意義上發揮了刑事處罰的作用。此次刑事立法修改,將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直接規定到刑法之中,必將更加有助于發揮刑事處罰的警示、震懾和教育作用。刑法的法律權威性更高,也會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中國環境報:您怎么看刑事追責在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方面起到的作用?

孫佑海:刑法作為社會防衛法的最后一道防線,刑事責任具有最后手段性。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規定,將此類行為明確入刑,采用刑事追責方式,必將會發揮強大的震懾和懲治作用。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有助于維護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的正常秩序,有助于規范第三方市場,有助于維護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秩序。

“入刑”對維護第三方市場管理秩序,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中國環境報:環評中介機構造假入刑將對正在醞釀的環評法修改帶來哪些影響?

孫佑海:2018年修訂的《環評法》對于處罰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弄虛作假的行為,有原則性的規定。其第4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該法還對虛假環境影響評價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其第32條第2款規定,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環評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編制單位有該類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將環評中介機構的造假行為“入刑”后,《刑法》在刑事立法層面明確規定了這類行為的犯罪構成、法律后果及刑罰處罰幅度。作為《環評法》,也應當及時修改相應條款,與《刑法》規定協調一致。第一,明確這類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除了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和機構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二,明確規定這類行為的刑事責任主體,即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或機構。如此規定,可以實現《環評法》與修訂后的《刑法》規定相協調,做到法律之間的銜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中國環境報:如何看待第三方環境監測人員造假入刑對于規范第三方市場的作用?

孫佑海:將第三方環境監測人員的造假行為入刑,對于規范第三方市場的市場管理秩序,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規范第三方市場的正常運行,維護正常的環評秩序和環境監測管理秩序。

其次,有助于保護合法合規的環境監測人員和單位,保護“老實人”,以優化第三方市場。

再次,有助于及時懲治環境監測行業的造假人員,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便于國家和地方政府依照真實數據做出合理的決策,保障生態環境管理秩序。

隨著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的作用日益顯著,隨著第三方市場的不斷發展,將第三方環境監測人員的造假行為入刑,嚴懲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對于維護第三方市場的管理秩序,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定要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


中國環境報:對二次審議稿第二百二十九條的修改您還有什么建議?

孫佑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修正案,取消了環評資質的行政審批,企業可以自行找技術單位進行環評,當時行業市場一片嘩然。之后的環境影響評價市場的發展,證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評法》的修改有其合理性,并沒有給環境影響評價市場的行業秩序造成顛覆性影響。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于懲治環評和監測中造假行為的新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真實性的極大關注和嚴格要求。將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中的機構和相關人員的造假行為“入刑”,對各類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明顯加大,明確表明,國家對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的要求更加嚴格了。刑法的如此修改,無論對于企業強化主體責任意識,還是對于環評機構人員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做到自我規范和自律,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此次刑事立法的修改,表明我國法律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更加“親密”了。但是,在具體的規定中,一定要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不能把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和民事責任,與犯罪行為混為一談,以保護環評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的合法權益。

我相信,一部適應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管理的刑法修正案,一定能夠更加有力地懲治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為保障人民環境權益,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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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