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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頒布部門:河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20/10/16
生效日期:2020/12/1  

《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9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尹弘

2020年10月1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有關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工作規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伍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并按照規定落實必要保障;

(五)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災形勢和特點,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

(九)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職能;

(五)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九條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管理區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政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發現本行政區域存在的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投入使用、營業前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三)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四)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五)實施火災撲救,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六)開展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二)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管理生產、銷售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

(二)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三)組織消防安全相關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二)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老年人照料設施等民政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車站、碼頭、港口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七)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和旅游行業的消防安全;

(八)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十)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一管理,依據規劃預留消防設施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六)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提升消防政務服務、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七)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督促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消防知識,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八)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九)供水、通信等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有關工作。

第四章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保障消防安全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四)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

(七)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

(七)積極采取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檢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二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以下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伍,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對居民小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

社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宣傳。

第二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對日常防火檢查巡查中發現的和群眾舉報、投訴的本轄區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根據職責權限,將有關情況移送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保證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聯合檢查;確需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記錄備案,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