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第一批)(征求意見稿)》
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第一批)(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大氣名錄》)。為使各界深入了解《大氣名錄》出臺背景、內容和管理要求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林軍研究員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大氣名錄》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林軍: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大氣法》將保障公眾健康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為在大氣環境領域進一步推進環境與健康工作,切實防止重大公害事件的發生,《大氣法》新增第七十八條內容,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2、問:當前涉及環境與健康的各類有毒有害污染物與化學品(化學物質)名錄是何關系?
林軍:為體現將保障公眾健康作為重要立法目的的精神,除《大氣法》外,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增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此外,國務院2015年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也明確提出,在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的基礎上,發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2017年12月,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原衛生計生委制定并發布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包含22種(類)化學物質。
化學品是人類有意生產的和自然界本身存在但經人類加工并利用的化學物質;化學污染物是進入環境的化學物質。目前,全球大約有10億種化學物質,市場流通的有大約10萬種化學品。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及優先控制化學品等名錄,實質上都是基于風險評估方法,考慮化學物質固有危害和暴露情況,篩選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較高環境與健康風險的化學物質。其中,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主要體現“該管”的原則,重點篩選應當優先管控的化學物質;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等則是本著“能管”的原則,從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中,篩選出具有國家排放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且可以實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學物質。
3、問:《大氣名錄》第一批主要有哪些污染物?這些污染物主要涉及哪些行業?
林軍:根據《大氣法》要求,本著“能管”的原則,第一批《大氣名錄》在《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基礎上,篩選出可以實施管控的排入大氣環境中的化學物質,共11種(類),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種揮發性有機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種(類)重金屬類物質。這11種(類)化學物質涉及的主要排放行業包括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等。
這是新《大氣法》實施以來第一次發布《大氣名錄》,今后還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改善環境質量需求以及實際環境管理能力,適時更新名錄,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
4、問:《大氣名錄》出臺后,有哪些具體的管理要求?
林軍: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既要對污染物實行源頭風險管理,又要落實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
實施風險防控的責任主體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除了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義務外,還要履行風險防控義務,采取有效措施來降低環境與健康風險。
企業履行風險防控義務主要有四項內容: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環境風險預警體系;二是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定期監測;三是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四是采取技術改進等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落實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實施步驟取得排污許可證;二是開展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