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海警局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指導意見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海警局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各分局、直屬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海警機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積極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質效不斷提升。為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益經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海警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貫徹落實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形成的經驗做法,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海警局。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海警局
2023年6月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
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依法履行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能,協力推進海洋執法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聯合就進一步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加強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組織建設
1. 人民檢察院、海警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考慮辦案數量、人員配置等因素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承擔偵查監督協作配合相關工作。人民檢察院原有派駐海警機構的檢察室、檢察官辦公室、聯絡點,可以加掛牌子,不再重復派出人員。海警機構應當為辦公室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
2.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實踐需要采用專職常駐、輪值常駐、定期當值等不同模式開展工作。海警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聯絡配合。
二、健全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3. 人民檢察院對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領域行刑銜接案件、海警機構協助其他部門偵查刑事案件以及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情況實施法律監督。
4. 人民檢察院對海警機構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不應當撤案而撤案、應當撤案而不撤案的情形開展監督,重點監督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以及涉嫌違法插手經濟糾紛、謀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對監督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跟蹤,防止海警機構怠于偵查。對于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海警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撤銷案件。
5. 人民檢察院對海警機構的刑事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重點監督糾正非法取證、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變更,以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等情形。
6. 人民檢察院對海警機構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監督:
(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海警機構積極開展偵查并跟蹤案件進度,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要求海警機構盡快偵查終結。海警機構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對于人民檢察院違反規定拒絕收卷的,海警機構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通報。
對于符合法定撤案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海警機構撤銷案件。海警機構撤銷案件后,對相關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涉嫌犯罪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海警機構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海警機構應當通過科學設置考核指標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7.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海警機構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的行刑銜接情況進行監督,重點監督是否存在降格處理、以罰代刑、不當撤案等問題。對于已經涉嫌犯罪但未予刑事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銷刑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要求海警機構說明不立案或者撤案依據和理由的,海警機構應當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并提出行政處罰檢察意見的案件,海警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自收到檢察意見書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將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回復期限。
8. 人民檢察院開展法律監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主要方式包括:
(一)查閱臺賬、法律文書及工作文書,調閱卷宗及執法記錄儀,查看、調取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二)訊問、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詢問辦案人員;
(四)詢問在場人員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員;
(五)聽取申訴人或者控告人意見;
(六)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
(七)查看、了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情況以及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返還、處理情況;
(八)進行傷情、病情檢查或者鑒定,查詢、調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身體檢查記錄;
(九)其他調查核實方式。
人民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不得干預海警機構偵查人員依法辦案,不得干擾和妨礙偵查活動正常進行。
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海警機構溝通,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經依法調查核實后,需要監督糾正的,應當及時向海警機構提出監督意見。海警機構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應當依法及時將處理結果或者進展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
9. 海警機構對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以及立案監督、糾正偵查違法等監督意見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法律及相關規定要求說明理由或者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申請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并及時回復海警機構。人民檢察院經復議、復核、復查,認為原決定或者監督意見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撤銷。
三、健全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10. 海警機構辦理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商請檢察機關派員,通過審查證據材料、參與案件討論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建議。
海警機構應當向檢察機關指派人員全面介紹案件情況,提供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及時通報案件偵查進展,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收集、固定證據,完善證據體系;存在證據瑕疵或取證、強制措施適用違反規定程序等問題的,應當及時補正糾正。
11.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加強說理,制發補充偵查文書,提出明確、具體、可行的補充偵查意見。海警機構應當按照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文書的要求及時、有效開展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自行補充偵查、要求海警機構補充證據材料的,海警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庭審階段,偵查人員應當依法出庭,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取證合法性證明工作。
12. 對發生在出海漁民之間的故意傷害、侵財類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偵查環節已達成和解協議,海警機構提出從寬處理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在作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海警機構的建議。對偵查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且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定和解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不采取逮捕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不批準逮捕,或者建議海警機構不提請批準逮捕。
13. 人民檢察院和海警機構可以通過組織庭審觀摩評議、開展聯合調研、舉辦同堂培訓、類案指導、共同編發辦案指引、典型案例等方式,統一執法司法理念和標準。雙方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共同提高案件辦理質效。
14. 海警機構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過程中發現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領域涉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線索,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四、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15. 海警機構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提供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執法信息。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海警機構及時提供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立案監督、追捕追訴等數據和情況。人民檢察院、海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案件信息跨部門網上實時共享。
16. 檢察人員、海警執法人員獲取、使用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保護信息安全,嚴格依照權限查詢、使用信息,對違法泄露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民檢察院、海警機構應當加強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強化數據授權提取、使用機制,建立數據查詢審批和記錄制度。
17. 本指導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協商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