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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知 | 凡發生較大事故,安全員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不久前,上海市住建委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行業調查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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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住建規范〔2020〕20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行業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加大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快速查清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相關方在市場、安全、質量等方面存在的違規違章行為,遏制事故多發勢頭,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行業調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四章 事故處理中第十八條


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安全員,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也就是安全員無論是否履職盡責,一律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意味著不能上崗。


此項舉措空前嚴厲,安全管理人員該何去何從?


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行業調查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業調查處理,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人員死亡的事故開展行業調查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行業調查是指建設管理部門(含交通、水務、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為快速查清事故發生過程以及項目參建各方在市場、安全、質量等方面違規違章行為而開展的專業調查。 

因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災害引起的人員死亡不適用本辦法。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災害的認定需由公安、醫療和氣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第三條(調查原則)行業調查堅持“建設管理部門統一領導、分級分類實施”的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地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并出具技術鑒定、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行業調查應同時配合市、區人民政府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從行業管理方面對事故責任追究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條(職責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及非交通類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行業調查的主管部門,負責市管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業調查。 

交通、水務、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專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業調查。 

區建設管理部門、園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管轄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業調查。 

無證施工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項目所在地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行業調查。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事故單位報告)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以及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規定向項目監督機構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 

第六條(監管部門報告)項目監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內向同級建設管理部門報告,區管項目應當同時向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報告。 

專業工程管理部門、區建設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報告。 

第七條(報告內容)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經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直接原因以及死亡人員信息等; 

2.參建方信息: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專業分包單位。 

第三章 行業調查

第八條(調查組)行業調查組織部門一般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成立行業調查組。 

調查組由項目監督機構同級建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組長由建設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機構分管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 

事故項目為重大工程的,調查組邀請相應層級的重大辦有關負責人參加。 

第九條(調查組職責)行業調查組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勘查事故現場;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查明事故經過;提出對事故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條(事故相關單位的義務)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在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所需材料。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調查組要求配合傳喚相關人員協助調查。 

第十一條(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各專業工程、各區調查組應當在行業調查啟動后的7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管項目應當在行業調查啟動后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內容)行業管理部門意見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概況;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經過;事故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關單位的承發包行為、企業資質人員資格、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作業人員培訓、安全防護設施、按方案施工以及公司領導帶班制度落實等違法違規具體情節。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通報)建立事故通報機制,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出具后,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對事故情況進行全市范圍的通報。 

第十四條(暫停施工)事故發生后,所在項目應全面停止施工。待事故相關單位根據調查組要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 

同一項目一年內發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時間應適當延長,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從嚴把握。必要時將對事故相關單位的其他在建工程實施全面停工整改。 

第十五條(擴大檢查)各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事故通報對相關單位在轄區內的在建工程開展擴大檢查。擴大檢查應當在事故通報后30天內完成,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報告擴大檢查情況。 

第十六條(暫停承接業務)行業調查期間,對事故相關的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及監理單位暫停在滬承接業務。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自行業調查之日起,至政府主管部門完成事故調查及相關行政處罰期間,對事故相關單位暫停在滬承接業務。 

第十七條(企業處理)行業調查完成后,根據行業管理部門意見,認為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相關規定的,恢復企業在滬承接業務;認為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應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恢復企業在滬承接業務。 

第十八條(個人處理)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九條(不良記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項目當年度各類評優獎勵資格,施工總承包及涉事分包企業記入事故企業名單。 

事故企業名單中的施工企業1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除取消事故項目評優資格外,同時取消企業當年度各類評優獎勵資格。 

第二十條(事故統計)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實行全口徑統計,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三類除外情況外,一律列入統計范圍。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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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安全科長因對新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被追責
2020年3月3日11時10分左右,山東臨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德化工)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2020年3月3日7時55分左右,福德化工車間主任張義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填寫動火作業票證并經公司批準,就安排張學智和肖云亮對罐區北側4個儲罐進行加裝銘牌支架焊接作業。11時09分41秒,事故儲罐發生爆炸,致罐體整體飛起數米后落至防火堤東南角,并起火燃燒,事故導致張學智當場死亡,肖云亮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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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復工前將配套的罐區內生產設施恢復正常,管道內殘余的八碳烯與罐內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企業違章指揮,福德化工電焊工張學智入廠時間短,在不熟悉工作環境的情況下,對事故儲罐進行加裝化學品銘牌支架焊接作業時,違章作業持續焊接導致事故儲罐罐壁局部高溫,引起罐內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長,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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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安全員屬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被判刑
2019年10月31日16時05分許,江蘇常熟市支塘鎮工業園區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熔鑄車間在鋁棒鑄造過程中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 817.1萬元。近期,蘇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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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在澆鑄過程中,工人為加快鑄造進度擅自調快鑄造底座下降速度、錯誤操作調小了結晶器冷卻水流量,結晶器中的鋁液尚未結晶就被拉出,導致鋁棒拉漏,鋁液大量泄漏至冷卻水井中,冷卻水瞬間汽化,體積急劇膨脹產生爆炸。

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安全員,負責凱隆公司安全生產具體管理工作。周培軍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組織、參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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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安全員被臨時借調3天發生事故獲刑
2019年8月28日9時25分,位于鄭州市管城區二里崗辦事處未來路與鳳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團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頂升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1萬元。近日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王xx,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總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項目安全員因項目B地塊南院的安全員請假、8月26至28日王海濤被臨時由北院調至南院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頂升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不認真、不細致,未及時發現、阻止勝富勞務公司木工進入頂升作業控制范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2019年9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經管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其執行遽捕(鄭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號),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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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安全員未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被判刑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時53分許,江蘇神華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華公司)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部分設備損壞和房屋倒塌,直接經濟損失約842萬元。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神華公司合成二線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沒有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谷氨酰胺生產線上的不銹鋼濃縮罐,并參照谷氨酰胺生產過程的濃縮工藝對阿昔莫司合成母液進行濃縮,濃縮崗位當班操作人員濃縮阿昔莫司合成母液過程中,濃縮時間過長,使罐內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雙氧水等)溫度、濃度升高,產生激烈化學反應,引發爆炸。

吳德寧,中共黨員,神華公司專職安全員,沒有及時發現本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沒有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職工未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規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觀點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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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找不出一個100%盡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時”等描述總能給安全管理人員定個罪,所以多數安全人都難逃背鍋的結局!

從法理上來講安全管理是全體人員的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分管誰負責”等安全生產管理原則已經充分說明了這個道理。

分析認為,《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確定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是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規章制度的要求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實施形式是“組織或參與”、“督促落實”等,其“組織或參與”內容是有限的、明確的,顯然“組織”還是“參與”并沒有嚴格確定,其職責內容是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和規章制度來確定的,是一種選擇性的規定;而“督促落實”是指安全員對企業有關部門或其他管理人員直接管理的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內容的監督要求,顯然這些直接管理的相關內容并不是安全員的職責內容。

無論是事前追責還是事后追責,都是以問責為導向,而且重點的追責對象還是安全管理人員,如何將“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落實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將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力進一步提高,在單位內部享受不低于同類型生產技術人員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現場作業的權力,這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如果動不動將安全人員入刑,動不動處罰安全人員,最終的結果或許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員被迫轉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鍋人員。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則更是遙遙無期。

【安全員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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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安全人抱怨說

每天提心吊膽怕出事

因為出了事故就可能會被處理

工作做到位了也不行

做不到位更不行


其實

你錯了

做到位了一定不會被處理


安全員如何事故后不被處理,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公眾號“建筑安全技術與管理”對此進行了分析,我們且看一看,他說的對不對?作為一名光榮的安全員,我們肩負保衛人民的光榮使命。但看了很多關于安全員被判刑的殘酷案例后,今日想跟大家交流分享下:


做好安全管理本職工作,不出現安全事故。天天琢磨著怎么規避風險,還不如想著怎么把工作做好呢!有這樣天真想法的童鞋,就不用繼續向下看了,因為你還沒認識到安全崗位的高風險性。你保護別人,誰來保護你?事故發生后,你放心,責任都會往你那里推。當然,強調規避并不是就不去做好本職工作,只是讓我們更清楚如何工作、如何保護自己。
    
首先看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出刑法中的兩個判刑依據條款: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區建筑工地施工現場,指揮員張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內裝好灰后,將灰罐掛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機魏某吊起向11號樓運送。當塔吊由南向北轉動至地下車庫施工現場上方時,灰罐突然墜落,砸在正在給地下車庫擰鋼筋的被害人劉某身上,劉某當場死亡。
    
事發后,工地安全員康某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塔吊司機魏某、指揮員張某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該案中有兩個罪名,安全員犯的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機魏某、指揮員張某犯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兩個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個罪名有以下區別:

1、犯罪客觀行為不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因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消除事故隱患、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是一種不作為犯罪;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因為違章作業、不服從管理、強令冒險作業等,是一種個人犯罪。

2、適用對象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適用于直接負責勞動安全的管理者(根據安全全員化管理原則,這里不僅僅是指安全員,是指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所有相關管理者),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更多地適用于受管理的一線操作工或直接指揮者。


一般安全事故發生后被判刑都是依據上面兩條(兩條都有可能成為判刑依據,要看具體事故原因)。

那么如何規避?只能是履職免責!

如何證明自身已履職?安全資料!

一般安全事故調查組進駐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資料,安全資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記錄現場實際的安全管理行為。所以沒有事故發生時,安全資料貌似就是一堆廢紙,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安全資料就是護身符!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安全生產法》中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根據上述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定職責,我們需注重以下方面:

1、注重安全日志的規范填寫

很多安全員懶得寫安全日志,或者記錄些雞毛蒜皮的流水賬,更有甚者安全日志僅記錄當日施工人數施工部位,這些都是無效的安全日志,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對你自身的保護作用就是零。

安全日志記錄著安全員一天的安全管理活動記錄,其實是安全事故發生后最重要最重要的證明性文件。安全日志應詳細記錄當日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是否已整改(即使已經整改,也能證明安全員對該類隱患進行了管理,若該類隱患再次出現并導致事故,也能證明安全員并非不作為)。若安全隱患未整改,隱患整改人是誰,要求何時整改完畢(若該時出現安全事故,安全員隱患排查責任已完成,隱患整改是由其他責任人員負責,安全員僅負責監督落實)。尤其出現安全員權力以外不好落實的隱患,必須在安全日志中記錄。重復出現一直未落實的整改,應匯報項目經理或上級領導,注意留存郵件記錄、聊天截圖等證明性東西,這是最好的履職表現,這時的安全責任已轉變到擁有實際調撥權的實際決策人那里。其它安全管理活動,例如:人員教育培訓、應急預案演練、安全檢查等應也在安全日志中記錄(與安全資料其它內容相互補充印證,孤證不可作為證據)。

2、做好人員教育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


人員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必須全數做,公司級自己本人決定不了,那就做好項目級和班組級(個人職責內的)。必須強調一點:所有教育培訓的簽字必須本人簽字,切莫代簽,否則一律無效。一旦安全事故發生,補簽已是不可能。即使可能補簽,事故當事人也絕不會發善心來幫忙減輕你的管理責任,他只會想著如何增加你的管理責任,好博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切莫怕麻煩,切莫給自己埋下隱患。安全教育除了進場時做以外,還需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的資料收集(退一萬步講,做沒做不知道,但資料沒有就肯定是沒做)、季節性安全教育、變換工種安全教育、節假日安全教育等等等,安全教育節點實在是多,只能說隔段時間就做一次吧。

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環境變化后等)更不必說,安全交底切莫籠統照抄,要跟現場實際相符合,否則也是無效,沒有意義。建議寧多勿少,或者在交底最后留一處空白用筆填寫.......,在此不多說了。

安全考核試卷,不要嫌麻煩,要本人做。不要出現考核不合格的還在現場的,哪怕題目是別人寫,名字必須本人簽(不會寫字時候)。

班前活動記錄,補!安排班組長去做。

安全協議,最好簽,可以減輕自身管理責任。很多單位弄了小冊子,把很多注意的東西都放里面,然后第一頁是職工簽字,然后就拿第一頁去簽字,然后收集第一頁,然后就沒有然后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最好也是放這小冊里,有沒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很重要,兩個性質的事情,職工有沒有簽字很重要,有了制度規程沒有向職工宣傳教育等于沒有。

3、監督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


這里的安全措施不僅是安全防護,同時也是安全專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沒有編制安全專項方案?要求技術負責人編制(留有記錄、日志記錄),沒有效果就向項目經理或上級領導匯報(留有記錄、日志記錄),還沒效果,對不起,我也沒有辦法了,這是擁有決策權的人的事情了。安全措施不落實,同樣匯報記錄。當然如果遇到如此漠視安全,還是考慮抓緊撤吧。

4、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


每日安全巡視和定期安全檢查、專項檢查這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管別人組織不組織了。檢查出的隱患,整改通知單規規矩矩做,必須本人簽收。到時候未整改,落實獎罰措施(獎罰措施未兌現,誰未兌現誰承擔),但開沒開單子就是你的事情了。未整改的隱患發送聯系單,不好意思讓同事簽字的,可以微信或者郵箱發,收好發送記錄或截圖。再不行就只能匯報項目經理或領導了。這里有個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發生后,導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安全隱患我們拿不出自己已管理的證明,你不可能每個隱患都管到,這也是安全員無奈的地方。但容易出大問題的隱患就那么多(小問題也不至于判刑的地步),所以對危險性較大的隱患務必重視關注。這里提下每周的安全例會,例會的會議記錄很重要的,也是證明性文件之一(附有簽到表),可以多寫寫關于隱患的方面,同時可以多寫寫關于要求其他管理人員多參加安全管理的內容,體現安全員監督指導其他崗位安全管理的責任履行。

5、對現場的人員違章


曾經出現安全員與違章人員現場對罵的景象,但安全員用手機錄了音,結果該違章人員出現了安全事故。當律師來調查取證時,聽到該段錄音后,自己主動走了,最后安全員啥事沒有。所以針對違章人員管理要留有記錄,尤其是拒不服從指揮的蠻干人員,最好留個違章處罰單或者錄音、錄像,這樣可以有效保護自己。

6、應急管理


應急預案必須有,應急情況下的分工表必須有,這里的分工表必須要責任人簽字,有了但相關人不知道也是沒用的(會問某個管理人員自己的分工職責是什么)。定期應急演練肯定要,強調下每個安全活動一定要有個簽到表。

歸根結底,只有履職才能免責,只有安全資料才能證明履職,所以安全資料是風險規避最重要的手段。正所謂“現場管理是為了保證工人安全回家,臺賬記錄是為了保證自己不吃牢飯”!各位安全同仁,我們都長點兒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