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罰的后果
人一旦被刑事處罰后,出了當事人有職業污點且不能從事一些敏感的工作外,還會給兒女的讀書和就業帶來很大的麻煩。
刑事處罰一般來說是對于觸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處罰。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家的法律法規也變得越來越嚴格,同時法律法規的內容也是越來越健全。對于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在社會重新求職時,會因為被刑罰過而留下污點,致使自身被很多的職業拒之門外。這并不是對于這類人的歧視,只是法律需要一個對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錯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這是一個因果的必然性。
曾經有一名大學生畢業之后多次報考教師和公務員職業,不論是成績方面還是其它都完全符合國家的規定,但是這位大學生就是在一條上老是被拒,那就是政審。后來無奈之下,他來到了當地的派出所進行咨詢,民警查詢后告訴了他原因,原來他是上大學期間曾經因為和同學打架斗毆將別人打成輕傷,觸犯了刑法,后來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但是鑒于他自首情節良好,便準許他監外執行。雖然他沒有真正的進監獄,但是實質上來說他也是被刑事處罰過的人,所以他在報考教師和公務員的時候政審難以通過。
那么受到過刑罰的人,有哪些職業是無法從事的呢?
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破產管理人、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上述這些職業是不能從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于受過刑罰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職業不能從事以外,國家的法律對于其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當兵,凡是受過刑罰的人,他們的子女在報名當兵的時候,政治審核是不會通過的。除了當兵還有在高考中,如果有報考警校的考生,政審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親屬有判刑等犯罪行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
當然除此之外,國家法律還有很多的對他們的限制。所以,我們每個人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自己的家人還是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要做出讓自己的后悔的事情來,因為一旦后悔就晚了。
千萬不要大人犯法,讓小孩來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