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下午3時左右,在淮陰區黃河東路東城美居小區南側一廢品收購站,居*林切割盛裝危廢的金屬桶時,桶爆炸,導致其92%燒傷。后經醫院搶救治療,于7月10日晚7時左右去世。
接報后,區公安分局及時出警,到現場詢問調查事故情況,并對現場進行勘驗處置。為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相關規定,區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有關部門參加,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現已基本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經調查認定,淮陰新渡口街道“6·25”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1.以盧*美為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顯示注冊號為:3208046******,事發地點為其經營場所,淮陰區新渡鄉雙壩村****,為民房院子。經營者盧*美為該起事故死者居*林的妻子,因其未申請注冊名稱,故簡稱該個體工商戶為“廢品收購站”。經營范圍:民用廢品收購(不含金屬);日雜百貨(不含食品)零售。2.淮安精*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電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804762*****;法定代表人:盧*輝;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6月16日;注冊地址:淮安市淮陰區工業園****號。經營范圍:機電產品的科技開發,電氣產品、電子產品、機械產品(電動機、電氣開關、變頻器)生產、銷售,化工產品(危險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金屬材料、建筑材料、五金、汽車(品牌汽車除外)、家電的銷售,水泵、液壓件生產、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企業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機電產品信息咨詢服務(以上范圍涉及審批的需辦理審批后方可經營)。一般項目:非居住房地產租賃3.盧*橋。身份證號:3208211970********,事故發生當天,其從**電氣收購24個金屬桶運送至廢品收購站。4.居*林,男,身份證號碼:3208211961********,農民,生前為“廢品收購站”實際經營者。5.吳*,身份證號:3208021976********,為**電氣副總經理、安全員、采購員,也是出售廢舊桶給盧*橋的直接聯系人。2024年6月25日上午8時左右,盧*橋駕駛貨車蘇H29**Z從**電氣購買24個金屬桶,后因完整的盛裝危廢的金屬桶無法出售,盧*橋于上午10時左右,將24個金屬桶運至新渡口街道東城美居小區南側居*林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卸下。2024年6月25日下午3時左右,居*林在廢品收購站使用切割機切割其中一個銀白色盛裝危廢的金屬桶。因桶內殘留危險化學品蒸發,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切割機在切割桶時,切割所產生的火花引爆混合氣體產生爆炸,爆炸炸開桶底,致使桶內殘留的易燃液體和爆炸火焰飛濺到居*林身上,導致居*林自身大面積燒傷。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報120和110,120至現場后將傷者送至醫院救治,區公安分局對事發現場進行了勘驗。2024年7月10日,居*林因為傷重救治無效死亡。1.爆炸現場情況:事故發生時,居*林使用手持鋸切割爆炸的盛裝危廢的金屬桶壁時,手持鋸切割的火花點燃桶內物質,發生爆炸。桶底板被炸彎曲脫離桶身,桶頂蓋凸出變形。2.爆炸桶情況:發生事故的盛裝危廢的金屬桶為容量250KG的銀白色金屬桶,桶表面有黑色簽字筆標記的319G1字樣。如圖2所示。圖2 事故中爆炸的盛裝危廢的金屬桶及黑色字體的319G1字樣1.爆炸的桶經蘇州新*化工有限公司辨認,為新*化工出售給精*電氣的產品的包裝桶,且新*化工在淮安地區僅向精*電氣出售該產品。該桶在銷售時為強力碳清洗劑的灌裝桶,清洗劑的主要化學成分為二氯甲烷,為《危險化學品目錄》541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2.爆炸的桶上的319G1標識,經浙江博*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辨認,為博*電氣內部獨有的產品編號,代表產品為高壓電機VPI浸漬樹脂,該產品閃點為35℃,為《危險化學品目錄》2828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博*電氣在淮安地區僅向精*電氣出售319G1產品,出售的產品為1噸裝塑料桶,非爆炸桶。3.精*電氣為方便取用319G1產品(噸桶裝),存在長期使用與爆炸金屬桶相同大小的金屬桶分裝319G1產品并在金屬桶上使用黑色記號筆標注319G1字樣的行為。綜上,爆炸的桶來源于精*電氣,桶內物質為精*電氣后灌裝的319G1高壓電機VPI浸漬樹脂。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表900-999-49條規定,“被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未申報廢棄但被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的,以及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不含該目錄中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已經明確爆炸的桶原包裝內盛放的是危險化學品二氯甲烷,后期精*電氣利用該桶盛裝的為危險化學品319G1樹脂,兩種物質均為危險化學品。同時從金屬桶爆炸、有噴濺物燒傷居*林及事故現場遺留燃燒殘留物(圖3)等可以推斷事故之前桶內有危險化學品殘留。該起事故中精*電氣出售爆炸桶(內存有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符合“未申報廢棄但被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的”的定義。據此可以判斷爆炸桶的內容物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明確的危險廢物。《YD319G1高壓電機VPI 浸漬樹脂材料安全數據表》第九部分理化特性中說明319G1樹脂閃點為35℃,爆炸下限為3.10%,爆炸上限為12.10%;第十部分穩定性與反應性中說明避免接觸的條件:高熱、明火;第十四部分運輸信息中說明包裝標志:易燃液體,運輸注意事項: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容器破損。夏季應早晚運輸,防止日光暴曬。6月25日天晴,爆炸的金屬桶自8時至15時期間一直處于露天陽光照射狀態,桶體密封。結合319G1樹脂特性,爆炸的金屬桶內319G1樹脂蒸發并與桶內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混合氣體,在15時左右,居*林切割桶身造成的火花點燃可燃混合氣體,導致爆炸發生。切割作業人員居*林(死者)安全意識淡薄,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作業,私自切割盛裝危險廢物的金屬桶,引發爆燃,導致全身大面積燒傷,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1.廢品收購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體現在:營業執照注冊的經營者盧*美與實際經營者居*林均不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廢品收購站無經營廢舊金屬的資質;廢品收購站無任何安全生產管理的臺賬資料。2.事發當天居*林在使用切割機切割盛裝危廢的金屬桶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無法保證作業現場安全。且其本人未配備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切割桶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二。3.精*電氣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處置危險廢物,擅自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個人進行處置,精*電氣未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違規處置廢棄危險物品這一事故隱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三。體現在:(1)未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未對危險廢物特性進行分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處置危險廢物;(2)未檢查盧*橋是否持有處置危險廢物的許可證;(3)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未對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進行記錄,無處置危險廢物的資料。4.盧*橋:無資質擅自收購并處置危險廢物,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四。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廢品收購站(實際經營者居*林):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經營廢舊金屬資質,違法承接經營盛裝危廢的金屬桶的切割業務,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的作業資質,違章作業,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二)款,其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因居*林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二)精*電氣:未按照國家規定及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處置危險廢物,違規將危險廢物處置給未取得許可證的經營者進行處置,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未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處置危險廢物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違規處置廢棄危險物品這一事故隱患。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三款,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淮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精*電氣違規處置危廢的問題,建議由生態環境局依法處理。(三)盧*橋:未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處置危險廢物的許可證,違法承接了精*電氣處置危廢桶的業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二)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盧*橋用于運輸危廢桶的車輛蘇H29**Z也無相關資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由區交通局依法進行處理。因該廢品回收站規模較小,作業行為不固定,監管力量難以觸及。建議由區安委辦約談相關部門,并給予行政警示。1.淮陰生態環境局:以案為鑒,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加強風險源信息監控,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2.區交通局:對危險廢物的運輸,強化資質審核,建立完善監管清單,實行動態更新,強化執法力度。針對非法運輸危廢物,加強聯合監管執法,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信息、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動態信息,切斷非法利益鏈條。3.區公安分局:嚴格收購登記,規范廢舊金屬回收領域備案程序;加強治安管理,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工作,維護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秩序,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4.區商務局: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信息,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定期評估法規標準執行情況,強化市場秩序監管。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及屬地重點針對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安全隱患等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形成監管合力,推動建立規范經營秩序和長效監管機制。5.新渡口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明確工作職責劃分,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處置制度。提高應急響應能力,及時掌握事故有關信息,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教育宣傳引導,提高企業和公眾對危險廢物管理的認識和能力。6.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精*電氣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立即對精*電氣開展一次全面檢查,督促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進行使用、管理、處置,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上述單位,要針對此次事故,根據各自的職責,立即開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至區安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