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公司被罰22萬!只因未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未
綜上,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上述三個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后合并給予B公司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準確認定違法主體
本案是對A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A公司將其部分作業委托給B公司,并將其生產車間租賃給B公司。執法人員深入調查,收集了B公司是實際用人單位的證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所指責任主體均是用人單位)將B公司認定為違法主體。
相關證據有: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約定A公司將一車間和三車間租賃給B公司,由B公司使用和管理租賃的廠房和設備;隨機抽查的在一、三車間工作的5名勞動者均是與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人員考勤表、防護用品發放記錄、員工考核細則及處罰通知等均由B公司提供并印有B公司名稱。
確認勞動者從事了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
利用調取證據通知書要求限期提供證據
準確適用法律法規
本案對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行為適用了原安監部門制定的規章《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而未直接適用《職業病防治法》。
因為《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制定的下位法,且是針對上位法的相應規定而作出的實施性規定,其內容更為詳盡和更有操作性,并不與《職業病防治法》相沖突,是可以適用的。
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四、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的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承接了職業衛生監管的相關職責,可以適用原安監部門制定尚未修改或廢止的部門規章。
實際用人單位的判定
證據采集與矛盾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