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認定,中山罡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6·11”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因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2024年6月11日下午16時56分,中山市民眾街道三墩村三益路206號中山罡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殼模車間員工周某國準備關燈下班,經過車間混料機時,右手、左腳接觸混料機金屬外殼,發生觸電,隨后倒地。同車間員工黃某進是第一目擊人,黃某進呼叫同車間員工韋某、主管周某明在現場先行搶救并撥打120。120抵達現場搶救,周某國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過有監控視頻記錄。經市供電局專家現場檢查,發現混料機馬達控制箱的交流接觸器脫落在控制箱底部,接觸器電源線駁接口沒有包扎絕緣膠布,線芯裸露,地線未連接設備外殼,混料機及控制箱外殼沒有接地。在控制箱內壁,接觸器電源線駁接口導線裸露部位附近,發現一處明顯的漏電放電痕跡。馬達控制箱電源接自2米遠的墻角上的插座,插座電源開關為空氣開關,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前級空氣開關也沒有安裝漏電保護。事故現場照明開關、電源開關、插座等安裝在墻角處,沒有工作和操作通道,工作人員操作開關、插座時,必須跨越或翻越混料機等設備才能通過,機器工位安裝布置不符合人機功效的要求。混料機、控制箱、開關箱、插座等生產、用電設備積塵嚴重,長期未清理清潔,導致電氣設備不同程度遭到腐蝕。電源線隨意丟落在地面,亂拉亂接,沒有安裝防護套管。工人周某國穿越混料機時,右手、左腳不慎碰觸帶電的混料機外殼,導致發生觸電事故致死。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混料機及控制箱沒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機器設備外殼沒有連接地線,違反了《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13955—2017)4.4.1條“下列設備和場所應安裝末端保護RCD(漏電保護):b)工業生產用的電氣設備”、《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19517-2023)6.5 a)條“下列導電部件,應永久性地和可靠地聯(連)接到產品內的接地端子或接地導線接頭上,或接到產品進線座的接地觸頭上:1)Ⅰ類設備在絕緣一旦失效時可能帶電的;2) 裝飾性罩蓋遮擋的”的規定;以及混料機控制箱電源線亂拉亂接,電纜沒有套管固定安裝,在長期的震動、拉扯過程中,控制箱接觸器脫落,由于接觸器電源線駁線口絕緣膠布脫落,裸露的導線碰觸控制箱導致控制箱及整臺混料機外殼帶電,違反了《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7.2.16條“除專用接線盒內外,導線在金屬槽盒內不應有接頭”、《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19517-2023)5.2.c)條“產品應滿足絕緣電阻、介質強度、耐熱能力、防潮濕、防污穢、阻燃性、抗漏電起痕性等電氣絕緣性能的要求,附加絕緣或加強絕緣應單獨考核,并保證基本絕緣發生故障或出現電弧時故障接觸電壓不產生危害”的規定等事故隱患。2.中山罡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劉某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混料機及控制箱沒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機器設備外殼沒有連接地線;混料機控制箱電源線亂拉亂接,電纜沒有套管固定安裝,在長期的震動、拉扯過程中,控制箱接觸器脫落;廠內設備積塵嚴重,機器設備安裝不符合人機功效的要求)。事故調查組刑事追責會議一致認為劉某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