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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哲創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4月5日16時20分許,位于西安市國際港務區柳新路以北、迎賓大道以東的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施工現場,一名工人從酒店18層臨邊高處墜落至裙樓屋面(第4層),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3.7萬元(不包含事故處罰金額)。

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總工會和國際港務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國際港務區“4·5”一般事故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并聘請相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項目及相關單位情況

(一)項目情況

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位于西安市國際港務區柳新路以北、迎賓大道以東,項目緊鄰西安奧體中心,總建筑面積58232.88平方米,規劃凈用地面積152731平方米,建筑功能為五星級酒店。項目于2020年11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同時開始施工建設。項目建設內容為7#酒店、公廁及其附屬商業、配套公建、地下室等,地上21層,地下2層。截至事故發生時項目主體已全面封頂,爬架已拆除,正在進行幕墻龍骨安裝、封修板安裝等工作,已施工至4至17層。

(二)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情況

1.項目建設單位:西安雅意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意房地產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高某東。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酒店開發與建設,酒店管理,住宿服務;餐飲服務;會議會展服務;洗衣服務;日用百貨零售,卷煙、雪茄煙零售;商務信息服務;停車場管理;自有房屋租賃;市場營銷策劃、活動演出策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陳某為西安全運村(酒店)項目負責人。

2.項目施工單位:陜西建工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建第五建設公司),成立于1984年9月4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馮某。經營范圍:土木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建設工程設計,裝飾裝修、園林古建筑、消防、鋼結構、公路、水利水電、市政、路橋、環保、建筑幕墻、電子與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特種設備、機電設備安裝,建筑機械及設施料租賃,建筑構件、設備、材料的生產和銷售,承包國(境)外土木建筑工程和境內外資工程,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房屋中介和自有房屋租賃,技術經濟咨詢服務和人員培訓,機具加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0年5月15日,陜建第五建設公司中標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工程施工項目。2020年6月15日,陜建第五建設公司與雅意房地產公司簽訂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酒店地塊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點為位于西安市國際港務區柳新路以北、迎賓大道以東的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工程承包范圍為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酒店地塊施工總承包工程,總建筑面積約58232.88平方米,包含7#樓酒店、公廁及其附屬商業、配套公建、地下室等發包人所提供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安裝、精裝修工程及室外附屬電力、管網、景觀綠化等工程的施工總承包。項目建筑高度93.65米,單體最高點高度99.9米,地上層數為21層,地下為2層。石某娟為陜建第五建設公司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項目經理。

3.幕墻施工單位:中哲創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哲創建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9日,企業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某芳。經營范圍:計算機軟件、智能家居、智慧建筑系統、智能及綠色節能幕墻、光電幕墻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成果轉讓、建筑幕墻、室內外裝飾、鋁合金門窗、鋼結構的設計及工程施工;機電設備(除??兀?、建筑材料、裝飾五金等的批發零售及其他無須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0年11月23日,中哲創建公司中標雅意房地產公司的酒店/綜合體地塊幕墻及鋁合金工程項目。2021年1月1日,中哲創建公司與雅意房地產公司簽訂觀瀾項目幕墻及鋁合金工程合同(酒店主樓標段),承包內容為鋁合金門窗及幕墻安裝。羅某書為中哲創建公司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塔樓標段幕墻及鋁合金工程項目經理。

4.勞務單位:陜西奧翔天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翔天越實業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任某瑞。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機械設備租賃;建筑材料銷售;電氣機械設備銷售;電子機械設備維護(不含特種設備);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環保咨詢服務;工程管理服務;計算機及通訊設備租賃;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工程技術服務(規劃管理、勘察、設計、監理除外);土石方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智能機器人的研發(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檢驗檢測服務;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公路管理與養護;建設工程監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技術進出口;建筑勞務分包;施工專業作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2020年11月10日,奧翔天越實業公司與陜建第五建設公司簽訂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酒店地塊土建建安總承包工程建設工程主體勞務分包合同,分包范圍包括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酒店地塊土建建安總承包工程—主體勞務。余某為奧翔天越實業公司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酒店地塊項目部項目經理。

5.監理單位:陜西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工程監理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28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某。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機電安裝、化工石油、市政、農林工程監理;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工程招標代理;貨物、服務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依法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0年4月15日,工程監理公司中標觀瀾項目—全運酒店(DK1)監理工程項目。2020年5月14日,工程監理公司與雅意房地產公司簽訂西安全運村項目雅意公司酒店地塊(DK1)監理工程合同,范圍為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監理工程一標段(酒店業態)。楊某為工程監理公司觀瀾項目—全運酒店(DK1)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

6.塔吊租賃單位:西安君臣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臣工程機械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朱某軍。經營范圍:工程機械、建筑設備的銷售及租賃;五金交電、建筑裝飾材料的銷售;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以上經營范圍除國家專控及前置許可項目)。

2020年9月7日,君臣工程機械公司與陜建第五建設公司簽訂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酒店地塊土建建安總承包建設工程塔吊租賃合同。租賃設備:普通塔式起重機。

(三)有關調查情況

經調查,雅意房地產公司與中哲創建公司簽訂的《觀瀾項目幕墻及鋁合金工程合同(酒店主樓標段)》中約定由中哲創建公司負責自行搭設硬質水平防護措施。

因幕墻施工需要,中哲創建公司的現場負責人林某龍在未報告項目經理羅某書的情況下,于2021年3月初直接聯系到了奧翔天越實業公司外架班組長柯某乾,約定以49000元的費用由其班組為中哲創建公司搭設(包括拆除)18層樓硬質水平防護。柯某乾承攬此項工作后,未將相關情況告知奧翔天越實業公司項目經理余某。

3月11日,18層樓硬質水平防護由柯某乾班組開始搭設,至3月13日搭設完成。4月1日,林某龍通過轉賬的方式將49000元支付給了柯某乾。4月3日,林某龍發微信給柯某乾,商議由及其班組人員對18層樓硬質水平防護進行拆除。

(四)安全協議簽訂情況

1.雅意房地產公司與陜建第五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協議中明確由雅意房地產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隱患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糾正。陜建第五建設公司在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內,全面承擔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領導、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組織、檢查、監督、教育、培訓等相關事項;對第三方在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外,均由陜建第五建設公司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2.雅意房地產公司與中哲創建公司合同中明確中哲創建公司要強化安全意識,抓好安全生產,杜絕一切事故;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設備、人身安全事故均應自行負責,與總包(陜建第五建設公司)和甲方(雅意房地產公司)無關。

3.陜建第五建設公司與君臣工程機械公司安全協議書中約定君臣工程機械公司接受承租人(陜建第五建設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操作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嚴格落實“十不吊”制度。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1年4月5日,奧翔天越實業公司工人張某、柯某貴、鄒某余、邱某智、趙某愛、邱某寶等人在班組長柯某乾安排下從事三期全運酒店18層樓硬質水平防護(該防護已于4月4日拆除)拆除后剩余建筑物料的整理吊運,因柯某乾當天未在項目現場,便電話安排張某臨時負責組織此次建筑物料吊運工作。

圖片

圖1 酒店18層樓西南側吊運建筑物料現場還原

16時左右,柯某貴找到正在酒店19層指揮扣件吊裝作業的司索信號工杜某霞,讓其前往酒店18層指揮吊裝鋼管等物料。

16時20分左右,柯某貴等人將樓層內成捆的鋼管(管長6米)進行綁扎準備予以吊運。在未設置使用卸料平臺的情況下,塔吊司索信號工杜某霞指揮塔吊司機石某和工人柯某貴等人將吊鉤斜拉入18層樓內進行鋼管吊運。因斜拉、斜吊建筑材料,吊運鋼管重物的鋼絲繩碰掛到未拆除完的酒店西南側臨邊防護欄桿后,致使吊運中的鋼管在縱向慣性作用下,牽引工人柯某貴與酒店西南側臨邊的防護欄桿(作業人員安全帶懸掛防護欄桿),一同從第18層樓層內臨邊位置墜落至裙房(第4層)屋面。

圖片

圖2 酒店4層樓屋面事故現場

(二)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陜建第五建設公司生產經理李某輝接到奧翔天越實業公司安全員程某報告后,便趕到現場,自己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17時左右,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確認事故中受傷人員已經死亡。事故救援過程中未造成其他附帶損失。

(三)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評估情況

死者家屬鄒某余(同為現場作業工人)在陜建第五建設公司現場工作人員的協助下于事故發生后撥打了110電話。18時,新筑派出所將事故情況報國際港務區管委會。19時50分,市公安局及國際港務區管委會將事故情況報至市政府總值班室。本次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有序,未發生次生事故;整體輿情平穩,未引發群體性社會事件,社會秩序穩定。

三、傷亡人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一)傷亡人員情況

柯某貴,男,生前系奧翔天越實業公司普工,在事故中死亡。善后事宜已經處理完畢。

(二)直接經濟損失

經調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83.7萬元(不包含事故處罰金額)。

四、現場勘查及有關情況

(一)現場勘查情況

2021年4月6日,專家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詢問了施工單位和有關人員,查閱了相關筆錄和資料。具體情況如下:

1.查詢情況:經現場詢問,事故發生時,從業人員正在進行第18層室內建筑物料整理吊運和垃圾清理工作。

2.事故現場情況:高處墜落發生于酒店第18層,圖紙標注東西3-6軸線交南北W-U軸線之間樓內,事發前該臨邊安全防護欄桿已局部被拆除。經現場詢問,事故發生時,從業人員將安全帶系于酒店西南側未被完全拆除的臨邊防護欄桿上。因未設置使用卸料平臺,從業人員在樓層內將綁扎成捆的鋼管(管長6米)臨邊進行吊運。因斜拉、斜吊建筑物料,吊運鋼管重物的鋼絲繩碰掛到未拆除完的酒店西南側臨邊防護欄桿,致使吊運中的鋼管在縱向慣性作用下,牽引從業人員與酒店西南側臨邊的防護欄桿(作業人員安全帶懸掛于防護欄桿),一同從第18層樓層內臨邊位置墜落至裙房(4層)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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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4.1.1 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二)其他情況

1.2021年3月16日,因幕墻施工單位在幕墻安裝方案和吊籃專項方案未報驗審批簽章、未組織專家論證的情況下違規施工,工程監理公司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項目監理部向陜建第五建設公司、中哲創建公司等單位下發了工程暫停令。但直至事故發生時,相關施工一直在持續進行。

2.2021年4月2日,監理例會上指出,18層以上樓內仍存在大量建筑材料未清理,要求總包單位及各分包嚴禁采用塔吊直接由樓內吊裝材料,必須設置卸料平臺并報監理部驗收合格后方可實施。

3.經調查,中哲創建公司觀瀾項目(三期全運酒店)項目經理羅某書長期不在崗履職。

4.君臣工程機械公司與陜建第五建設公司在建設工程塔吊租賃合同中約定,由君臣工程機械公司對設備操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索信號工杜某霞違章指揮,塔吊司機石某違章操作,工人柯某貴安全帶懸掛于臨邊防護欄桿,懸掛位置不正確,致使吊運鋼管重物的鋼絲繩碰掛到未拆除完的酒店西南側臨邊防護欄桿后,在縱向慣性作用下,牽引工人柯某貴與酒店西南側臨邊的防護欄桿(作業人員安全帶懸掛防護欄桿),一同從第18層樓層內臨邊位置墜落至裙房(4層)屋面,導致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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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安全運村觀瀾項目酒店地塊土建建安總承包建設工程塔吊租賃合同》第八條 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8.2.4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配備管理人員2名,設備操作人員2名,信號工,上述所有人員的工資均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乙方應負責對上述人員組織管理,制定安全措施,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在不違反操作規程的前提下,服從甲方人員的指揮,按時作業,保證甲方的施工需要。

3.《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3.0.13吊起的構件應確保在起重機吊桿頂的正下方,嚴禁采用斜拉、斜吊,嚴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結在地上的構件。

4.《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3.0.4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應佩掛安全帶,并應系掛可靠,高掛低用。

(二)間接原因

1.中哲創建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力,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職;在幕墻安裝方案和吊籃專項方案未報驗審批簽章并未組織方案專家論證的情況下違規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按規定對入場工人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

2.奧翔天越實業公司未能結合施工作業場所狀況、特點、工序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教育流于形式;對司索信號工人的違章指揮行為未能進行有效制止。

3.君臣工程機械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沒有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4.陜建第五建設公司未按照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

5.工程監理公司監理職責履行不力,對施工單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審查不嚴;監理巡視流于形式,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吊裝作業情況未能予以有效制止,也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

6.雅意房地產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未對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未對各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進行核查;對監理例會提出的問題隱患,未能按要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到位;未切實督促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中哲創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1人)

柯某貴,生前系奧翔天越實業公司普工。安全帶懸掛于臨邊防護欄桿,懸掛位置不正確。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鑒于柯某貴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的人員(2人)

1.杜某霞,系奧翔天越實業公司司索信號工。違章指揮,斜拉、斜吊建筑物料。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杜某霞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2.石某,系君臣工程機械公司塔吊司機。違章操作塔吊,斜拉、斜吊建筑物料。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石某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3家)

1.中哲創建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力,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職;在幕墻安裝方案和吊籃專項方案在未報驗審批簽章并未組織方案專家論證的情況下違規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按規定對入場工人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中哲創建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四十六條第一款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相應的行政處罰。

2.奧翔天越實業公司未能結合施工作業場所狀況、特點、工序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教育流于形式;對司索信號工人的違章指揮行為未能進行有效制止。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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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7.《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8.《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9.《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奧翔天越實業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相應的行政處罰。

3.君臣工程機械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沒有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見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君臣工程機械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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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1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12.《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建議予以處罰的個人(1人)

羅某書,系中哲創建公司觀瀾項目項目經理。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長期不在崗履職;對幕墻安裝方案和吊籃專項方案在未報驗審批簽章并未組織方案專家論證的情況下,違規施工的問題失察;對入場工人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的問題失察。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羅某書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羅某書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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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建議企業內部處理的人員(6人)

1.林某龍,系中哲創建公司觀瀾項目現場負責。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建議中哲創建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給予林某龍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2.余某,系奧翔天越實業公司觀瀾項目項目經理。對入場工人未能結合施工作業場所狀況、特點、工序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安全教育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建議奧翔天越實業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給予余某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柯某乾,系奧翔天越實業公司外架班組長。對班組人員日常疏于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建議奧翔天越實業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給予柯某乾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4.朱某軍,系君臣工程機械公司法人代表。管理職責履行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建議君臣工程機械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給予朱某軍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5.楊某,系工程監理公司觀瀾項目項目總監。監理職責履行不力,對施工單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審查不嚴;監理巡視流于形式,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吊裝作業情況未能予以有效制止,也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建議工程監理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給予楊某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陳某,系雅意房地產公司項目負責人。未對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未對各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進行核查;對監理例會提出的問題隱患,未能按要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到位;未切實督促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建議雅意房地產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給予陳某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六)建議移送處理的單位(3家)

1.陜建第五建設公司未按照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建議移交國際港務區交通和住房建設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其進一步的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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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2.工程監理公司監理職責履行不力,對施工單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審查不嚴;監理巡視流于形式,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吊裝作業情況未能予以有效制止,也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

建議移交國際港務區交通和住房建設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其進一步的行政處理。

3.雅意房地產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未對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未對各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進行核查;對監理例會提出的問題隱患,未能按要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到位;未切實督促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建議移交國際港務區交通和住房建設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其進一步的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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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設工程監理規范》5.5.2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1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中哲創建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積極開展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嚴防違章施工,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二)奧翔天越實業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履行培訓教育職責,確保作業人員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加強對作業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準確掌握作業現場安全生產動態,及時糾正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確保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三)君臣工程機械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四)陜建五建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切實提高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風險意識和操作技能,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五)工程監理公司要嚴格按照監理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認真細致排查有關單位安全管理情況,加強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訓、技術交底等落實情況的審查;督促監理人員認真履行“四控三管一協調”的監理職責,強化監理巡視檢查,及時消除施工現場的各類安全隱患。

(六)雅意房地產公司要認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訓,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嚴格落實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認真核查各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定期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理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全面提升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切實有效杜絕事故發生。

(七)國際港務區交通和住房建設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西安市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分析安全形勢,全面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全面開展建筑施工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加強轄區內在建工程的監管,確保行業安全。

(八)國際港務區管委會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底線思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層層壓實責任,抓實抓細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排查各行業、各領域、各環節安全生產隱患,強化各部門、街辦安全監管職責,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