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塔區川口道路上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4·10”天然氣運輸車輛一般閃爆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4月10日,寶塔區川口鎮黨莊村強堯小組道路上發生一起天然氣運輸車輛一般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延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督辦函》(延市安辦督函〔2023〕25號)要求,2023年4月11日,延安市寶塔區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總工會、公安寶塔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市交警二大隊和川口鎮政府負責同志為成員的事故調查組,同時聘請曹振恒、齊忠一、溫勇、蘭建(天然氣專家)、贠永峰(民爆專家)等五位專家協助開展技術調查分析。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地為榆林市子洲縣雙湖峪鎮峨峁村),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注冊資金10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31MA70329AOP,法定代表人:劉文軍。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燃料油、天然氣(富含甲烷)、危險貨物運輸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陜交運管許可榆字610800236186號,經營范圍:危險貨物運輸(2類1項);危險貨物運輸(2類2項);危險貨物運輸(3類);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2.干氣裝車點(無名稱),位于寶塔區川口鎮黨莊村強堯小組,未辦理任何手續,屬非法經營。實際控制人:彭吳宗(安徽人,男,40歲,身份證號:34112619830218XXXX,電話號碼:1399216XXXX、1865522XXXX),非法干氣裝車點共有6名員工,分別為:站長趙亮,管線工人趙子良、馬宗山,門衛(照場)楊宗凱、吳順祥,廚師劉桂林。其中只有趙亮有特種設備操作證,證件狀態正常,其他作業人員均無相關作業證件。
3.非法干氣裝車點氣源:經事故調查組調查,非法干氣裝車點氣源來自劉渠伴生氣站、牛田寺伴生氣站、羅家溝伴生氣站、西堯溝伴生氣站。其中,劉渠伴生氣站屬于延安喬治綠能工貿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8年05月19日,注冊資金肆佰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6751145595,法定代表人喬治平,公司主要經營范圍:油氣工程技術服務;油田材料銷售。牛田寺伴生氣站和羅家溝伴生氣站屬于甘泉魯豫油氣潔能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13日,注冊資金伍佰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27593313394W,法定代表人辛蔚,公司主要經營范圍:危險化學品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燃氣經營;礦產資源(非煤礦山)開采。西堯溝伴生氣站屬于延安東力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5日,注冊資金貳佰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MAB38EOU7J,法定代表人劉志良,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道路貨物運輸(網絡貨運);住宿服務。
(二)事故車輛情況
事故車輛車牌號為:陜KJ8716,機動車所有人: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危化品運輸車;檢驗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事故車輛半掛車:通華牌集裝箱半掛車,車牌號:陜K73F7掛,?;愤\輸,車輛類型: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該車于2019年11月4日注冊,2022年1月21日參加營運,道路運輸證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日,道路運輸證號為陜交運管榆字610831008939號,由陜西省子洲縣交通運輸服務中心配發。
2022年10月22日至11月15日,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出具了該車纏繞氣瓶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定期檢驗報告。2022年10月31日,陜西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長管拖車無損檢測報告,報告編號:22Q2039-RD02,設備代碼:225010113201900358。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3年2月初,彭吳宗與強堯小組組長石文貝結識,隨后商談干氣充裝設備租用場地事宜。2月19日,川口鎮黨莊村強堯組長石文貝召開強堯小組全體村民大會,征得村民代表同意后,石文貝與彭吳宗口頭約定場地租期為5個月,租金5000元。2月22日左右,彭吳宗將干氣充裝壓縮機等設備拉到川口鎮黨莊村強堯小組,開始布置場地。
3月10日,彭吳宗私自將附近4個伴生氣站(牛田寺伴生氣站、劉渠伴生氣站、羅家溝伴生氣站、西堯溝伴生氣站)排放到山上的廢氣私自用輸氣管線接到租賃場地。3月20日彭吳宗等人開始調試干氣充裝設備,于3月23日開始運營。
4月9日3時許,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調度員姬源淵與朋友劉延東聯系到延安市寶塔區川口鎮有CNG氣源(即彭吳宗剛開始運營的非法干氣充裝點),在未了解企業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打電話給楊建軍(車隊長),楊建軍指派司機郭白寶及押運員李博駕駛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危險物品運輸半掛車(車號:陜KJ8716)從榆林米脂出發,于當天22時許到達延安市寶塔區川口鎮黨莊村強堯小組小峁溝非法干氣充裝點,卸載集裝箱后,空車返回本公司拉另一個集裝箱。
4月10日11時49 分11秒,車輛再次抵達非法干氣裝車點,卸下所拉的空集裝箱后,于13時18分59秒,將已經裝載干氣的集裝箱(據干氣裝車點站長趙亮于2023年4月24日的詢問筆錄描述:給陜KJ8716充了19個壓,20個壓就充滿了,一個壓能充裝平均360方氣,按照此說法,給事故車輛的槽罐的最終充裝壓力應該是19MPa)拉運駛離干氣充裝點,準備出發送往榆林市榆陽區小壕兔鄉。當駛離非法干氣裝車點210米左右,行車記錄儀后臺監控數據顯示,13時21分41秒,司機將車停下(推測司機和押運員連通CNG儲罐和車輛燃料罐進行加氣操作),約5分鐘后即13時26分37秒,相繼發生多次閃爆。
發生閃爆后,司機被氣浪推向車輛后方并被彈飛的尾門壓住,押運員被推向車輛右后方并滾落至山溝低洼處,8個車載CNG儲氣罐尾端密封失效,罐內高壓燃氣逐一高速噴出,導致多次閃爆并持續燃燒,致使司機死亡,押運員受傷,CNG車輛嚴重受損。
閃爆事故發生后,非法干氣裝車點人員聽見爆炸聲,發現有鐵片飛到干氣裝車點場內,當時場內還存放氣罐,出于逃生本能,5名工作人員跑向臨近的后山躲避,事故車輛押運員被炸短暫昏迷,15時15分許,押運員醒來后向延安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警。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
15時22分警情被轉至延安市消防救援支隊119指揮中心,15時25分轉至寶塔區消防救援站。接警后,特勤站、寶塔消防救援站、工業大道消防救援站、川口企業消防隊、楊山企業消防隊,共10輛消防車56名消防救援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支隊全勤指揮部隨即出動。同時消防部門聯系公安、應急等部門前往現場共同處置。
16時10分,寶塔消防救援站到達事故現場,事故車輛為CNG壓縮天然氣運輸車輛發生閃爆,車上共8個集束管被炸開,其中6個散落在山坡下方?,F場位于川口鄉山區道路,周圍無其他建筑,無人員居住,到場后發現車身部位有余火,寶塔消防救援站立即對現場進行警戒,疏散圍觀人員,并對現場進行氣體檢測,同時使用一個消防水炮對事故區域進行稀釋并對車身余火進行撲滅,對車身進行冷卻,16時15分,政府相關領導及公安、應急等部門抵達現場指揮調度。
16時20分,利用可燃氣體探測儀檢測,周圍可燃氣體濃度低,16時22分在車身周圍排查時發現駕駛員的尸體,并在事故前方100米左右處發現押運員身體狀態良好,身上有輕微劃傷,無生命危險。16時24分,120救護車將押運員送至延安市人民醫院進一步檢查。消防員對事故車體進行噴水降溫,并對周圍進行可燃氣體監測,對事故現場進行監護。17時58分,經現場檢測可燃氣體濃度值為0后,事故處置完畢。應急、公安部門現場查封了非法干氣裝車點。
(三)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1.事發后,非法干氣裝車點人員緊急避險,未帶手機,導致未第一時間撥打110、120、119等急救電話;押運員被炸導致短暫性昏迷,醒來后確定無二次傷害,立即向延安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警。
2.寶塔區應急管理局及時查封扣押了非法干氣裝車點站內設施、設備,并協同公安、川口鎮政府落實專人保護現場。
3.市、區、鎮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此次事故中的信息接收、流轉和報送及時有效。應急處置中反應迅速,處置得當。
綜上所述,該事故應急搶救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應急救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關于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的規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死亡人員情況
郭白寶,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子長市楊家園則鎮蜜蜂峪村民委員會237號,身份證號碼:61062319850810XXXX。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危險物品運輸半掛車(車號:陜KJ8716)駕駛員。
(二)受傷人員情況
李博,男 ,1991年9月7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子長市安定鎮安定村民委員會666號,身份證號碼:61062319910907XXXX。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危險物品運輸半掛車(車號:陜KJ8716)押運員。左臉部及右小臂輕度燒傷,正在延安大學附屬醫院燒傷科進行治療。
(三)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輕傷。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善后處理費用、財產損失價值等,共計310萬元。
四、技術鑒定情況
(一)天然氣氣樣組分全分析
事故調查組在現場勘查和分析的基礎上,委托核工業二〇三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對非法干氣裝車點天然氣氣樣進行了全組分分析,取樣位置為CNG車輛尾部泄氣閥;取樣體積:500ML;取樣口壓力:4.87MPa。檢測結果表明,該氣體含有甲烷92.438%(物質含量百分數,下同)、二氧化碳2.8914%、氧氣0.402%、硫化氫低于檢出限(0.3%ND)及少量其他烴類等組分,該氣體組分符合陜北常見的伴生氣回收分離后的干氣組分特征。
(二)氣瓶檢測情況
按照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對車輛CP瓶管束式集裝箱定期檢測報告(編號:22Q2039-RD02),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1月15日。鑒定結果表明,纏繞氣瓶宏觀檢查報告符合TSG 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D3.1規定。氣瓶內膽壁厚滿足《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相關規定;纏繞氣瓶符合TSG 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D3.1.6條規定;端塞、管路、閥門、氣瓶固定裝置符合TSG 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D3.2條、D3.3條、D3.5條規定;管路、閥門符合TSG 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D3.3條規定;閥門密封性符合TSG 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D3.3條規定;安全附件檢查(爆破片裝置、易熔塞、安全閥、壓力表、導靜電裝置)符合TSG 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D3.4條規定;整車氣密性符合TSG 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D3.6條規定。
(三)行車記錄儀鑒定情況
因閃爆導致行車記錄儀音視頻存儲卡丟失,4月19日,事故調查組委托榆林市世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調取了行車記錄儀后臺監控數據。陜KJ8716,2023年4月10日數據為:13時21分41秒停車,13時26分27秒記錄儀碰撞報警,13時26分51秒終端主電源掉電。(以上行車記錄儀后臺監控數據最大誤差為30秒。)
(四)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2023年4月10日,晴間多云,局部有揚沙或浮塵,13:00氣溫24.6℃,氣壓875.3hpa,10分鐘平均風速4.1m/s;14:00氣溫24.2℃,氣壓876.1hpa,10分鐘平均風速6.0m/s。
閃爆現場位于“南泥灣采油廠”的兩根電線桿之間的道路及山溝里,北側的電線桿上標有“115羅家溝線路支130”,南側的電線桿上標有“ 115羅家溝線路支131”?,F場地面上有大量積水,為消防員滅火所留,道路上散落有汽車殘片;道路的東側為山體,有塌方。
汽車車號為陜KJ8716,車輛破壞嚴重,前擋風玻璃破損,在汽車前車牌的下方掛有黃色的“危險品”字樣的警示牌;車頭側方標有綠色的“CNG”等字樣。汽車尾部因爆炸毀損嚴重,現存的部分有焚燒過的痕跡。在汽車停放位置的東部車輪下有1個大型氣罐被掩埋。汽車上斜搭1個大型氣罐,氣罐末端有嚴重燒毀的痕跡,在汽車西側的山溝里散落有5個大型氣罐。
汽車的北側約10m的位置,有一個大型的汽車殘片,殘片被嚴重焚燒過。殘片下面壓有一具被焚燒發黑難以辨認的尸體,尸體被大型汽車殘片壓住無法移動,殘片重量非常大,多人合力無法將該殘片移開。現場勘查其余未見明顯異常。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專家組通過現場查看、溝通詢問,查閱了延安市寶塔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寶塔區法醫學人體死因鑒定書》((寶)公(司法)鑒(法醫)字〔2023〕34號)、榆林市世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調取的事故車輛行車記錄儀后臺監控數據(陜KJ8716,2023年4月10日數據為:13時21分41秒停車,13時26分27秒記錄儀碰撞報警,13時26分51秒終端主電源掉電。(以上數據最大誤差為30秒))等有關資料,專家組經綜合分析推斷認為,事故直接原因如下:
1.CNG槽車在駛入干氣裝車點時,司機已發現車輛燃料氣瓶燃料氣量不足,要求干氣裝車點員工給車輛加氣未果,裝載CNG集裝箱后,駛離干氣裝車點約二百多米后停車,押運員協助司機用自己車輛裝載的CNG儲罐內高壓天然氣給車輛燃料氣瓶加氣,由于閥門打開過快引起加氣管超壓等原因,導致加氣管松脫或爆裂,8個裝載CNG的高壓儲罐內的天然氣依次逐一猛烈噴出,短時內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高壓干氣高速噴出后與管口以及干燥的空氣摩擦產生靜電集聚,隨即發生靜電放電遂依次引發多次閃爆。
2.發生閃爆后,司機被爆炸氣浪和沖擊波推向車輛后方并被彈飛的尾門壓住,押運員被推向車輛右后方,滾落至山溝低洼處。多次閃爆和持續燃燒致使司機死亡(據延安市寶塔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寶塔區法醫學人體死因鑒定書》((寶)公(司法)鑒(法醫)字〔2023〕34號)載明的鑒定意見:郭白寶符合閃爆后致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并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押運員滾落低洼處山溝受傷,CNG車輛受損。
(二)間接原因
1.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問題:(1)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工人安全技術交底,導致司機和押運員安全意識淡薄,違規冒險作業。(2)企業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嚴,審批程序流于形式,調度員和車隊長未了解氣源是否有合規手續,擅自以口頭、電話調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2.非法干氣裝車點,相關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私自將排放到山上的廢氣私自接到租賃場地,非法壓縮CNG、非法運營。
3.牛田寺伴生氣站、劉渠伴生氣站、羅家溝伴生氣站、西堯溝伴生氣站(4個站均有手續)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巡查制度不完善,在日常巡查過程中未及時發現廢氣被私自接走。
4.川口鎮政府、川口鎮政府黨莊村強堯小組未能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村小組私自與個人達成口頭協議,川口鎮政府日常安全檢查和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非法干氣裝車點。
5.寶塔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寶塔分局在非法壓縮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及伴生氣亂拉亂接整治中督促、檢查、排查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寶塔區川口鎮黨莊村強堯小組道路上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4·10”天然氣運輸車輛閃爆事故屬于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郭白寶,男,38歲,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2.彭吳宗,男 40歲,非法干氣裝車點實際控制人,私自接氣,法律意識淡薄,非法壓縮CNG,非法經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3.李博,男 32歲,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安全押運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駕駛員違規加氣未及時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劉文軍,男,52歲,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寶塔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其2022年年收入40%的罰款。
5.姬源淵,男,39歲,中共黨員,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調度員,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未了解氣源是否有合規手續,擅自以口頭、電話調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寶塔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罰款。
6.李延富,男,60歲,牛田寺伴生氣站場地安全巡查員,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廢氣被私自接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寶塔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罰款。
7.馬補員,男,56歲,劉渠伴生氣站場地安全巡查員,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廢氣被私自接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寶塔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罰款。
8.秦書周,男,61歲,羅家溝伴生氣站場地安全巡查員,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廢氣被私自接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寶塔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罰款。
9.李小峰,男,35歲,西堯溝伴生氣站場地安全巡查員,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廢氣被私自接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寶塔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其2022年年收入20%-50%的罰款。
10.石文貝,男 36歲,2021年4月任川口鎮黨莊村強堯小組組長,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私自與彭吳宗達成協議,擅自組織召開全體村民大會,并未及時向黨莊村委會、川口鎮政府上報,安全生產工作檢查把關不嚴,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免職處理。
11.朱三平,男,40歲,中共黨員,2021年1月任寶塔區川口鎮黨莊村黨支部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黨政同責”規定落實不到位,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轄區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事故單位的處理意見
1.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向不具備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資質的企業購買?;罚︸{駛員、押運員監管不到位,導致違規作業,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延安市寶塔區應急管理局給予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干氣裝車點,非法壓縮CNG、非法運營,實際控制人彭吳宗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非法干氣裝車點已被取締。
3.寶塔區川口鎮黨莊村“兩委會”,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落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原則不到位,安全監管制度落實不到位,建議寶塔區川口鎮黨委政府對主要領導進行警示約談,寶塔區川口鎮黨莊村“兩委會”向寶塔區川口鎮黨委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寶塔區川口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細,落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原則不到位,相關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建議寶塔區安委辦對主要領導進行警示約談,川口鎮人民政府向寶塔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寶塔區應急管理局,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督促檢查、排查工作不到位,建議寶塔區應急管理局向寶塔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6.公安寶塔分局,對伴生氣亂拉亂接整治不到位、執法不嚴,建議公安寶塔分局向寶塔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了落實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防止發生同類事故和問題,事故調查組根 據事故原因,結合本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1.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要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無小事”的理念,將安全生產要求貫穿各項工作全過程。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原則,增強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嚴格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
2.陜西置天實業有限公司要進一步完善車輛調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規程,加強工作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牛田寺伴生氣站、劉渠伴生氣站、羅家溝伴生氣站、西堯溝伴生氣站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入場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安全巡查、現場監督等工作, 發現問題隱患及時整改并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危險因素、安全對策措施及相關注意事項。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作業。
4.川口鎮人民政府要強化黨委政府領導責任落實,織密安全生產責任網,切實擔負起“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發展”的政治責任。要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嚴格監督轄區各村組把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和項目審批報告制度落到實處,并督促轄區內的各村組,發現隱患及時治理,對一時不能治理的必須采取安全的管控措施。
5.寶塔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寶塔分局等行業部門要注重強化危險化學品行業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嚴格執法檢查排查,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等違法行為;突出查處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力、應急預案不完善、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隱患排查不徹底等問題,不斷夯實安全生產根基,堅決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